Ⅰ 庫存商品以成本價銷售需要交稅嗎
需要交稅,不管是以什麼價格銷售都要交增值稅。以成本價銷售沒有利潤就沒有所得稅,當然這個沒有所得稅只是針對這筆業務1,如果你當月有利潤還是要所得稅
Ⅱ 銷售行業,經常打折銷售,開票時可以直接按折後金額開票嗎還是必須按原價開票,然後在發票上選擇折扣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按折扣額,折扣額另開發票的,按原價開具發票。
1、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3、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2)成本價打折銷售按照什麼價格繳稅擴展閱讀:
福建寧德蕉城區國稅局工作人員表示,雖然平時很多消費者沒有索要發票的習慣,但是不管消費者有沒有要求開具發票,開發票都是經營者的義務,更何況是消費者有要求的情況下。
論經營者行業所涉稅種是屬於國稅還是地稅監管,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是經營者的義務。打折、讓利等促銷優惠活動,只是商家的經營促銷方式,不是不開發票的借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Ⅲ 商品價格按標價百分之八十五賣出,打折是多少折
一件商品按成本價提高百分之40後標價,又以8折優惠賣出,結果每件仍獲利15元,那麼這件商品成本是多少元?
設成本價為x元,標價就是(1+40%)x元.
(1+40%)x × 80% = x+15
1.4×0.8X= x+15
1.12x= x+15
0.12x=15
x=125
答:那麼這件商品成本是125元.
Ⅳ 消費稅稱為價內稅,是根據銷售額來收的,但是這個東西已經銷售出去了才去申報交稅,它怎麼就能成價內稅了
價內稅的是意思是包含在售價內,不同於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外稅
Ⅳ 某商品成本價2000元,標價2800元,如果商店要以利潤不低於5%的售價打折銷售,那麼最低可打幾折出售
設最低可打x折,則
2800×0.1x-2000≥2000×5%
x≥7.5.
答:最低可打7.5折出售.
Ⅵ 某商品的成本為100元,標價為200元,如果商店要以利潤不低於10﹪的售價打折銷售,最低可打幾折
設最低打x折.則[200x-100]/100=10% 【即利潤/進價=利潤率】解得x=55%即5.5折 最低打5.5折
Ⅶ 根據利潤率如何算銷售價格
一,成本X利潤率 + 成本 =銷售價格。
二,利潤率的計算公式利潤率的計算公式:利潤率=利潤÷成本×100%=(售出價÷成本-1)×100%打折銷售3—5折的意思就是原價的30%—50%。比如一個商品賣一百,打折30%—50%,就只賣30塊或者50塊,就是直接用100乘以30%或者50%的意思。利潤率=利潤總額/銷售總額×100%。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示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四,銷售毛利率怎麼算?
銷售毛利率的計算公式為:銷售毛利率=銷售毛利/銷售收入×100%,其中銷售毛利=銷售凈收入-產品成本。毛利率需要按照不含稅價計算。如果成本價是含稅的話,需要將含稅成本價轉換成不含稅成本價,不含稅價=含稅價÷(1+適用稅率)。
銷售毛利率是毛利占銷售凈值的百分比,通常稱為毛利率。其中毛利是銷售凈收入與產品成本的差。銷售毛利率計算公式:銷售毛利率=(銷售凈收入-產品成本)/銷售凈收入×100%銷售毛利率的比較分析通常可從因素分析、結構比較分析和同業比較分析等多方面進行。
Ⅷ 一件商品成本價是1600元,按成本價增加50%出售。後因各種原因,打一個折扣出售,
設這兩次所打的折扣是x折,
根據題意得:1600×(1+50%)x•x=1600+134,
解得:x=0.85.
答:這兩次所打的折扣是八五折.
Ⅸ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有什麼區別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一、從稅務角度區別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1)稅務上的銷售折扣是指: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
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徵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2)銷售折讓是指:開具發票後,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3)從上面可以看出稅務上的規定就是發生的折扣,就必須在一張發票上註明;稅務上的折讓是必須退回原開具的發票(如不能退回原發票,也要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單,開一張紅字發票),再重新開一張新的發票。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從會計角度的區別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1)折扣銷售又稱為商業折扣,是先折扣後銷售,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打折」,會計上是按照折扣後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的。直接從單價中扣除。
(2)銷售折扣是先銷售後折扣,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現金折扣」,這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企業為了提前收回貨款而給予客戶應收款項上的減免,應該在實際發生的時候計入財務費用。
會計分錄: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賬款
(3)銷售折讓是因為企業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給購買方價款上的優惠,應該沖減銷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沖減銷售成本,因為並未退回貨物,區別於銷售退回。
會計分錄:
發生折讓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9)成本價打折銷售按照什麼價格繳稅擴展閱讀:
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是當前發生較為頻繁的銷售模式,但企業對它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概念模糊,現筆者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對上述業務進行對比說明。
商業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因而不影響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稅法對商業折扣的定義與會計准則是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金額。由此可見,商業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實務中,商業折扣有兩種做法,一是折扣銷售,即按照折扣後的金額開具發票,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額;二是銷售折扣,即將未折扣前的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份發票上。這兩種做法均符合現行流轉稅、所得稅處理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現金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關於現金折扣的會計核算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合同總價款扣除現金折扣後的凈額計量收入;二是按合同總價款全額計量收入。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採用的是第二種做法。這樣,當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現金折扣允許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應當是購銷合同註明的折扣條件及有關收款單據。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至於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是否轉出進項稅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
銷售折讓的業務處理對比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由於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行為在先,購貨方希望售價減讓在後。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後,因此,銷售折讓發生時,應直接沖減當期商品的銷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折讓的增值稅、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依該《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並作為記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或者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法規定,企業年終匯算清繳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後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由於所得稅匯算清繳通常發生在財務報告批准報出之後,而且所得稅匯繳期滿(次年5月31日)之前,納稅人發生申報有誤的,可以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因此,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折讓行為,其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業為了促銷,與客戶協議約定,在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上述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計處理時,銷售方應沖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購貨方相應沖減已售和庫存商品的成本,同時轉出進項稅額。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Ⅹ 自產貨物按成本價銷售給內部職工,所得稅按什麼價格確認收入
1、按近期對外銷售價格
2、按區間平均對外銷售價格
3、按成本利潤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