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本分攤協議的稅務處理
(一)對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1)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2)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准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於20年。
② 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於什麼業務
通常適用於大型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有那種派駐人員的關系。
③ 什麼是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是跨國企業降低無形資產研發風險、分攤共同勞務成本的經營方式,新企業所得稅法從法律層面給予了認可和規范。報告從實踐層面研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美國關於成本分攤協議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做法,重點剖析買入/賣出支付和平台貢獻交易等技術問題,借鑒其成熟的經濟分析方法和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落實我國成本分攤協議法律規定、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
④ 成本分攤協議的基本概念
成本分攤協議即CCA(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是兩個以上企業之間議定的一項框架,用以確定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獲得資產、勞務和權利等方面承擔的成本和風險,並確定這些資產、勞務和權利的各參與者的利益的性質和范圍。
最常見的CCA是無形資產共同開發協議,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獲得所開發無形資產的一份權利。在這種CCA中,每個參與者都被授予獨立的利用無形資產的權利。當參與者對CCA開發的資產擁有所有者權益,且貢獻是按適當比例劃分時,參與者無需為使用與其獲得的權益相一致的資產,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報酬。
根據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稅務指南》的規定,CCA的簽訂應遵循公平交易原則。
根據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最行規定。
所謂成本分攤協議是指參與方共同簽署的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並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的協議。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根據《辦法》的規定,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⑤ 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還應准備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1)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2)成本分攤協議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該協議的其他協議;
(3)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及形式;
(4)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5)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7)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做出或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
(8)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結果的比較及由此做出的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採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⑥ 匯算清繳 成本分攤協議表是什麼意思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⑦ 企業在准備同期資料時,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需准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准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准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准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准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7)成本分攤協議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並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⑧ 成本分攤協議的批准
企業可採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⑨ 如何利用成本分攤協議進行納稅籌劃
在《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章中,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用好成本分攤協議可節約稅款支出
《辦法》規定,如果企業和關聯企業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應符合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早有規定,即成本分攤協議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否則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成本分攤協議在國際稅收中並非新概念,但在中國立法實踐中卻姍姍來遲。雖然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曾在專門的案例中批復同意個別的企業集團可以在成員間分攤共同受益的費用,但從未對成本分攤協議的管理進行詳細的規定。對於納稅人而言,成本分攤協議管理規定的出台具有重大意義。企業簽訂好成本分攤協議,可以節約稅款支出,規避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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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什麼是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