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證索賠的幾點注意事項
一、認識索賠依據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簽證索賠要求的常見情由包括:
一是設計方面,發包人是否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設計圖紙、組織設計交底,對承包方提交的需要發包方確認的事項比如深化設計圖紙、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外觀等方面的確認要及時。
二是場地方面,場地移交是否及時,是否有其他構築物、建築物(包括沒有及時動遷的電線桿、墳場、周邊影響施工的管線等),招標時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暗浜的處理、勘察時未能發現的異常地質情況和地下障礙物(比如影響基礎施工的石塊、岩基、此前建築物遺留的樁或基礎等),總承包方未能及時提供場地給分包單位亦可作為分包單位索賠的理由。
三是資金方面,發包人是否依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及其他應由發包方承擔的費用?變更簽證價款依照一般法理,亦應與進度款同步支付。
四是進度方面,發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緩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趕工以提前完工?如發包方要求停建、緩建,則承包方可以索賠停工、窩工、人員進出場、機械設備調遷及台班損失、材料構件積壓等費用;趕工則可要求補償實際增加的成本等;需要提醒的是,發包方要求停建、緩建時,一定要求發包方或監理單位發布書面指令,施工企業不能根據發包方的口頭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業根據發包方老闆的口頭要求停止施工,結果在之後的訴訟中被發包方倒打一耙、索賠巨額延誤賠償的案例。
五是指令不當,如發包人不合理干預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比如承包方原擬先施工住宅主體、後施工車庫,發包方要求調整後首先施工車庫,導致承包方的施工場地安排困難、臨時設施搬遷、墊資款增大等);發包方代表或者監理工程師指令遲延或錯誤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等。
六是分包影響,主要是發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違約造成工期延誤,市政配套施工單位(如燃氣、電力、自來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響總承包單位的工程進度。對於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單位的不利影響,承包方可以直接向發包方提出簽證索賠要求。
七是材料供應,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延遲到貨、或者質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價格未能及時確認,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八是工程變更,包括發包方指令的變更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指令。工程變更導致的工程量增加、質量標准提高、返工、重做等事項,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長均應成為簽證、索賠的理由。
九是外部條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電和交通中斷造成施工延誤;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會事件導致施工中斷,比如雪災、高考、重大社會活動導致政府部門下達的階段性停工通知等。
十是驗收方面,發包人是否及時檢查隱蔽工程或重新檢查、是否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電梯,則需要對電梯採取保護措施)、是否不合理地拖延驗收並拖延接收已完工程?發包人拖延驗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絕接收已完工程,均勢必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理所當然應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沒有理由放棄這方面的索賠權利。
二、事實基本准確
簽證、索賠數據中包含的水分應有度。簽證索賠文件上的數據如果背離事實,顯然將會降低索賠成功的機會。
簽證、索賠的事實亦不能有偏差。某住宅工程,由於發包人圖紙拖延、安排不當等原因,導致承包人工期嚴重滯後,承包人提出停窩工損失索賠。發包人現場代表提出,如果以損失索賠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難以通過,所以改用其他簽證來彌補承包人損失。而採用的具體簽證是土方全部外運簽證;因為,現場實際上具備土方堆運場地,土方也只是部分外運,這部分差價就作為損失補償。但是,這個工程竣工後進入訴訟,並進入司法審價。發包人提供兩份證據證明該簽證失實:l.發包人從土方運輸隊取得的「承包人與土方外運單位簽訂的結算協議」,從外運數量上證明土方只是部分外運;2.現場攝像記錄,證明現場堆放大量土方,並沒有實際外運。而承包人無法證明這張簽證實際上是為了補償工期損失。
後例中施工單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當然,索賠過程中專業人員的參與是一個方面。同時還請注意的是,後例中是採用由雙方公司蓋章確認的補充協議形式明確索賠款項,而不採用簡單的簽證單形式。盡管法律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般建議為:單張簽證的價款不得大於單位工程造價的0.5%,累計簽證的價款不得大於單位工程造價的10%,否則須由雙方以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形式加以確認。
三、注意索賠時效
實踐中幾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對施工企業索賠的程序、時限都有明確規定。按照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條款31.2條亦明確「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施工企業重實利、輕程序的習性普遍存在,對於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限,很多企業不以為然。但從法理上說,超過索賠時效後,承包人的索賠權利消失,即權利人在雙方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索賠的權利,發包人可以就其索賠時效期滿而拒絕工期或者費用的索賠。在司法判例中,不乏施工企業因提出索賠時間超過合同約定期限,而被法院認定索賠無效以致遭受巨大損失的例子。
即使不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對於超期的簽證、索賠事件,承包人談判時也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
四、過程保留證據
證據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索賠事項涉及的變更依據,主要是建設單位的指令、設計單位下達的修改通知單、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簽署確認的會議紀要等。沒有依據,承包人的變更索賠難於得到支持。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第29.2條約定,「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所以,沒有白紙黑字形式的變更指令、修改通知單、會議紀要,承包方憑經驗或者甲方的口頭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就存在風險。
施工企業在一項房屋工程施工期間,發現有一層樓的圖紙上沒有標出樓層之間的樓梯,便主動修築了樓梯,並向甲方代表申請簽證。而甲方代表卻因承包商未事先請示擅自作主,下令拆除已實施完畢的樓梯,費用由承包商自負,且不允許因此而拖延工期。待承包商全部拆除完畢,設計師赴現場查看時,發現果然是設計遺漏了樓梯。甲方代表根據設計師的要求,重又下達增設該處樓梯的指示,按增加工程處理。承包商只好按指示辦理,費工耗時,收不抵支。施工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建設單位的管理者中不懂行的大有人在。按圖施工,先請示、再變更,是施工企業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第二個方面是簽證、索賠涉及有關事實的證據固定。承包方對簽證、索賠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發包方下達變更指令後,承包人是否實施、實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據。對於一些簽證事項,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後沒有固定實物的變更事項,承包方如果不能在過程中固定證據,事後就難於主張權利。要解決這一問題,一是要及時申請,「邊施工、勤簽證」,邊做邊將簽證文件提交發包方、監理,拆改等變更工作的事實俱在,易於查證,對方也難以拒絕;二是要主動取證,拍攝拆除、修改或隱蔽工程變更前後的錄象、照片,錄象、照片中應該有效地攝入人證、物證和日期,這是非常有效的證據。證據固定下來,即使日後發包方無理拒絕簽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承包人的簽證變更價款亦能得到支持。
五、談判准備充分
大數額索賠通常不能一蹴而就,承包方可能需要與發包方經過多輪磋商。談判之前,要全面搜集與索賠相關的證據與法規,認真分析索賠理由,甚至可以在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下擬定談判大綱,不打無准備之仗。談判之前必須思考以下問題:
第一,發生索賠事件是何方責任?除業主外,設計、監理、業主指定分包的責任,均有可能成為承包方索賠的理由。
第二,合同依據是否充分?除合同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索賠情由?
第三,索賠證據是否完備?是否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提出索賠?承包人是否採取減損措施?索賠數額計算方式是否客觀合理?
第四,談判人員的組成是否合理?較為理想的組合是熟悉工程實務的項目工程師、了解合同體系的法務人員甚至是專業律師、造價工程師(預算員)共同參與。邀請律師參與簽證索賠,國內企業採用的還不多,而在國際承包工程中是普遍的現象。有些國內企業甚至安排唱紅臉、白臉的人參與談判,在索賠時不講規則、胡攪蠻纏,這種做法極不可取。蠻不講理的做法多半不能得逞,徒然影響企業聲譽;而且一旦碰到不講理的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多數要聘請專業律師、造價工程師來對付。建設單位畢竟比施工企業有更多財勢,他們能夠聘請的人可能更專業。有理、有據、有節制的談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施工企業的利益。
2. 在成本分析簽證變更收入確定中,業主以確認事實但未確認金額,依據合同計價原則
摘要 、統一分析節點:責任成本、實際成本、合同收入
3. 做工程的人士進:施工企業簽證變更索賠和反索賠。具體什麼情況下進行,以及需要注意的細節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與反索賠的探討》
內容提要:索賠與反索賠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文章在對當前索賠與反索賠認識誤區分析的基礎上,闡明了索賠與反索賠的概念,進而具體分析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和對建築市場的作用。
建設工程受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的影響,施工條件復雜,可能造成工程設計考慮不周或與實際情況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種缺陷,給合同履行帶來不確定性風險,導致索賠事件難以避免。目前在我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承包人進行的施工索賠,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針對承包人的索賠進行的反索賠。施工索賠和反索賠是業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正常的業務往來,它的健康開展,對於培養和發展建設市場,促進建築業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對於索賠和反索賠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認識,許多承包商和建設單位在這方面爭議和分歧較大。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和探討索賠與反索賠,為各單位和部門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推動建設工程領域的健康發展。
一、當前對索賠與反索賠的認識誤區
關於索賠與反索賠的內涵,目前在國內的意見不一致,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有意見認為,應從《合同法》和《合同條件》的規定,來理解和解釋索賠與反索賠。這一類意見認為,索賠是雙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賠,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賠,這是由甲、乙雙方之間平等的主體地位所決定的。工程施工中發生了干擾事件後,雙方都在進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對已方有利的條款作為依據,盡快追回在事件中所產生的損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對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條款,盡量推卸掉已方的責任,防止已方可能產生的經濟損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損失的手段稱為索賠,把防止和減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賠的手段稱為反索賠。也就是說,凡是主動提出權利要求的,均被稱為「索賠」;凡是對此項「索賠」進行反駁、修改或拒絕的行為,均屬於「反索賠」。甚至還有人認為,索賠就是承包商依據合同賦予的權利,對合同甲方過錯給予懲罰,從而彌補損失並由此獲利的過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賠一詞。
二、國際上對索賠與反索賠含義的界定
根據國際工程施工索賠規范,普遍按索賠的對象來界定索賠與反索賠,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實際損失,向業主提出的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稱為「索賠」。把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於承包商違約而導致業主損失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並且此種要求均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並不存在懲罰的意思。這一定義已為國際工程承包界所公認和普遍應用,具有特定的明確含義。當然,如果從廣義的一般含義來說,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某種索賠,業主可以反駁或拒絕承包商的此項索賠即進行反索賠。分包商可以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總承包商可以針對此項索賠進行反索賠。承包商可以向供貨商提出索賠,供貨商也可以反駁此項索賠,即進行反索賠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賠實踐中,一般並不是從廣義的角度理解索賠和反索賠,而是按其特定的含義,把承包商向業向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為「索賠」;把業主對承包商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分析、評審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對承包商在履約中的其他缺陷責任,如某部分工程質量達不到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獨立地提出損失補償要求。
三、實際操作中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的關系
施工索賠常常是承包方獲取更多利潤的一個手段,也是其維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按照國際對索賠及反索賠的界定,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我國實際工作中的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在建設工程中,索賠是合同雙方經常發生的正常的管理業務,我們習慣上把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補償損失的權利要求稱作「施工索賠」,索賠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費用。而對於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或者業主對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根據合同條款進行評議,否定其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稱其為「反索賠」。
(一)風險引起的索賠一般包括合同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如物價暴漲、自然條件的變化、施工現場條件復雜、各種法律法規的變化、涉外項目的貨幣匯兌風險等等。近年來,由於我國建設工程施工隊伍不斷擴大,絕大部分施工企業存在任務嚴重不足的現象,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設單位利用自己處於主導地位的便利,在招標和合同簽訂時,採用不正當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該由業主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承包商身上,導致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比例增大,所以此類施工索賠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雙方的分歧往往較大。
(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新的變化,尤其是設計變更。承包商的報價是以原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為基礎計算的,根據合同條款,施工圖紙中改變任何工作的數量和性質,或改變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變更,如果此類變更影響了承包商的費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價,並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在實際施工中,此類索賠也會經常引起爭議,主要是業主和承包商因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對合同條款中「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三)工程量變化太大引起的索賠實際施工時,完成的工程量往往與設計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條款明確規定,當合同價變更增減超過15%時,允許對有效合同價進行調整,引起合同價變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變化,主要引起的索賠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設備失調造成的損失,由於承包商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確定應配備的施工設備的數量、種類、型號並據此組織訂貨,運輸進場,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勢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機械,或增加原有機械的數量,引起承包商計劃外的投資,擴大了工程的計劃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減,則引起原有設備的窩工或棄置不用,導致承包商的虧損,同時,工程量的變化,還使承包商已准備好的建築材料數量變化,引起索賠。第二,由於工程量變化引起原定工期的變化,從而引起工期延長或趕工,引起索賠。
(四)工期延長和延誤引起的索賠工期延長和延誤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工程延誤而引起的損失。工程施工中,由於天氣、水文、地質等因素影響,都將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長或延誤。當承包商額外支出的費用得不到補償時,勢必引起索賠。
(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賠當
工程項目計劃進度受到干擾,影響了總目標工期的實現,導致項目不能按時竣工,業主的經濟效益受到影響,業主通過分析認為工程的推遲完工將給自己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政治影響時,或由於部分工程的延期導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時,業主可採用趕工措施,發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資源來完成該工程項目,保證總目標工期的實現,這必然導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賠。
(六)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賠業主違約未按規定及時提供施工場地,不按時交付施工圖紙、設備和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商施工隊伍未能及時進場施工,或承包商資金周轉困難,影響工程進度,引起索賠。
四、反索賠
既然承包商寄贏利希望於索賠,自然業主也會千方百計地通過反索賠以減少索賠,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賠必然也就有反索賠。反索賠通常是業主對付承包商索賠的手段。索賠和反索賠是進攻和防守的關系,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必須能攻善守,攻守相濟,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都在尋找索賠機會,一旦干擾事件發生,都推卸自己的責任,並企圖進行索賠。不能有效地進行反索賠,同樣要蒙受損失。所以索賠和反索賠具有同等重要的關系。
(一)防止對方提出索賠
積極的防禦通常表現在:
1.防止自己違約,要按照合同辦事。通過加強工程管理,特別是合同管理,使對方找不到索賠的理由和依據。工程按合同順利實施,沒有損失發生,不需提出索賠,合同雙方沒有爭執,達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歡喜。
2.在實際工程中所發生的干擾事件雙方常常都有責任,許多承包商採取先發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賠。爭取索賠中的有利地位,打亂對方的陣腳,爭取主動權,另外,早日提出索賠,可以防止超過索賠的時效而失去索賠機會。
(二)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
為了避免和減少損失,必須反擊對方的索賠請求。對承包商來說,這個索賠可能來自業主,總(分)包商、供應商。最常見的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賠對抗(平衡)對方的索賠要求,最終使得雙方都作出讓步或互不支付。
2.反駁對方的索賠報告,找出理由和證據,證明對方的索賠報告不符合合同規定、沒有根據、計算不準確,以及不符合事實的情況以推卸甚至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
綜上所述,索賠和反索賠是根據不同的索賠對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對方責任引起的事件,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索賠與反索賠都必須以合同為依據,要求發生的事件真實、證據確鑿,費用計算合理、准確,責任分析要清楚,這樣對合同雙方處理起來易於接受,減少爭議和糾紛。隨著建築領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都應按照「游戲」規則辦事,嚴格遵守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誠實守信,只有這樣,建設工程領域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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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貴民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與反索賠[M].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95
摘自房地產E網:http://www.fdcew.com
4. 合同總價已經包含了變更和簽證的費用為什麼施工方還樂於變更
這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但不論如何,我們謹記以下要求,就不會被動,並且始終把握主動權。
合同的變更應符合以下條件及要求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
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5. 工程變更和工程索賠、簽證到底有什麼區別
1、這當然屬於索賠了 因為這屬於建設單位失誤
2、簽證是工地發生了圖紙以外的工程量 變更是圖紙根據工地實際情況而需要做出變動
6. 落實各種變更簽證是屬於施工成本管理措施當中的哪一種
落實各種變更簽證是為了結算施工的資金,施工中承包人要找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提出簽證,獲得發包人的認可,以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憑證,涉及資金,所以是施工成本管理措施中的經濟措施。
7. 固定合同+簽證變更模式審計費甲方怎麼支付
1、如果是固定總價合同,中標價加簽證中的中標價結算時是不需要審計的。 2、如果是固定單價合同+簽證價,那中標價一般是按實際工程量審計的。 3、關鍵看施工合同中結算條款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8. 簽證出了問題如何向大使館索賠
你最好咨詢律師 或者相關的外交部門 確實棘手
9. 如何正確處理變更與簽證、調價、索賠之間的關系
投標中標與結算時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是承包商追求的永恆主題。
在投標時,承包商一方面應積極響應招標文件,另一方面,承包商應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和招標圖紙,認真踏勘現場,在滿足招標文件約束的前提下盡可能為以後工程變更獲取額外利潤做准備。
1.索賠、變更與簽證的選用
相對於索賠,運用變更和簽證則是承包商比較理想的選擇。因為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變更往往是業主方提出來的,相對來說主動權更多地掌握在承包商手裡,如果變更的內容與原報價有所差異,這時也可適當地爭取在單價上做相應的調整。
有經驗的承包商就不會認為索賠是獲取利益的惟一辦法或最佳控制方法,而會適時利用變更令的機會以簽證的方式向業主索取額外的成本補償,在可以用簽證方式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就不會運用施工索賠。即使最終未得到工程變更補償,也可為後期索賠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
2.工期補償與費用補償之間的選擇
當所建工程工期期限比較寬松,此時要求工期補償就相對比較容易些;而對於工期比較緊迫的工程,對業主方提出費用補償則相對容易些,所以承包商要靈活運用補償方式,爭取最大的獲益。
10. 工程造價是3000萬,如果當初遺漏200萬的量,可以走變更簽證不對於變更簽證不能超過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多少
需要看施工合同有沒有關於這於這一條款的詳細規定,如果有這款的規定,按施工合同走;如果合同沒有關於這款的詳細規定,此合同又非固定總價合同,招標工程量清單里也沒有此項工程量,同時招標文件也沒有強調「需乙方自行復核工程量,因未復核而導致的工程量增加將不被認可」等詞句,則屬於標外的工程量。需要和甲方確認施工承包范圍是否設計圖紙內全部工程量?
如果是,而工程所在地對工程總價控制嚴格,可以和甲方協商做一個補充合同,做簽證有點不妥,因為一個工程下來肯定會有其他的新增簽證,而此部分造價過大,會導致其他新增簽證拒簽或難簽。
如果工程所在地對工程總價控制不是太嚴格,則此法也可行,不過就算簽到字了,也有可能出現結算審計時對此部分工程量不認可的情況,所以還是建議做補充合同,此法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