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罪犯的隱私權有哪些
您好,
凡是與罪犯犯罪行為有直接關聯的隱私,或者說導致罪犯犯罪行為發生的隱私,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它已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發生了關系,已喪失了個人隱私性質。反之,凡是與罪犯犯罪行為並無直接關連的隱私,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它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沒有關系。把握了這一界限,有些現象就容易理解,有些事情就容易處理了。
罪犯也有合法權利,罪犯的親屬後代所付出的代價是有一定限度的。懲罰罪犯是必要的,但懲罰罪犯並非剝奪罪犯的全部權利。讓罪犯的親屬後代蒙受一定的恥辱,是不可避免、或是有必要的(可以增加犯罪成本),但這是萬不得已,而且是有一定限度的。
罪犯的隱私權既涉及到了罪犯的名譽問題,也涉及到了罪犯的家人後代的生存環境。他們雖然是少數人,但同樣不能成為被權利遺忘的角落。
㈡ 在中國關一個犯人每年要多少錢
你說的是犯人要交多少錢么?要是在監獄或者勞教所是不用交錢的。在拘留所的話需要交生活費和床位費,貌似一個月是六百左右,一年就是七千二……但拘留所沒那麼久的吧?除非是刑事拘留……
㈢ 詐騙犯罪成本太低,害了多少家庭家破人亡,為什麼國家法律不殺一敬佰,刑法太輕了!
犯罪和制止犯罪總的來說需要一種平衡,就像你說的詐騙罪,如果把詐騙犯定為死刑,犯罪後罪犯明知自己死刑,很可能做些更瘋狂的事,更不用說不利於下一步追款了,反之罪犯想處理的輕些,配合辦案部門追回款物,也能盡最大努力挽回些損失,再說法律是對所有人的約束。
㈣ 三類罪犯罪名匯總,三類罪犯具體都包括什麼罪名
三類罪犯罪名罪名為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按照國家要求,要進一步加強對三類罪犯管理。對所有在押和新收押的職務犯罪罪犯,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要以本地區為單位,選擇監管設施比較完善、執法管理水平比較高的一所或者幾所監獄,實行相對集中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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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強化對三類罪犯的管理,統一規范罪犯勞動崗位設置,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堅決防止在罪犯調動、勞動崗位安排、考核獎勵等方面對三類罪犯給予特殊照顧。要嚴格對三類罪犯的計分考核。
司法部正在修改罪犯計分考核辦法,在新的計分考核辦法出台前,各地要在現有罪犯計分考核辦法的基礎上,按照《意見》要求,加強對罪犯改造過程的計分考核,進一步規范和限制三類罪犯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總量,嚴格審核審批,切實防止三類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的現象發生。
㈤ 犯罪的名稱都有哪些
主犯、從犯、脅從犯、共犯、片面共犯、盜竊犯、綁架犯、殺人犯、走私犯、殺人犯、中止犯、未遂犯、預備犯、既遂犯、間接犯、直接犯、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舉動犯、詐騙犯、教唆犯、搶劫犯、強奸犯、貪污法、叛逃犯、危害國家安全犯、搶奪犯、侵佔犯、職務侵佔犯、賭博犯。
㈥ 犯罪類型有幾種
犯罪類型中國的刑法規定有8類,具體如下:
1、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嚴重的一類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的行為。反革命罪已經從中國刑法中刪除,其中部分原構成反革命罪的行為被分列為叛國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活動,危害國計民生,使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的一種類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5、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7、妨害婚姻、家庭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
8、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6)罪犯有哪些犯罪成本擴展閱讀:
《刑法》中的具體規定關於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㈦ 為什麼有些國家執行死刑的成本大約是終身監禁成本的十倍呢
許多人認為,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因此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故死刑可減少花費,他們也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死刑犯?」,並據以主張死刑存續。
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40] ,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41]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
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造成冤死的社會成本更是無法計數。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囚犯仍能藉由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從而降低成本,即使囚犯不事生產,基於罪犯會從事犯罪行為,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負擔監禁費用也是必須的。監所內已關押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等許多罪犯,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而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要檢討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咨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特定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不可因為不想負擔這些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而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對我們來說呢?也是方便和省錢比較重要嗎,可是,可以這樣嗎?同樣地,我們不得因為重罪犯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基於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效益考量在此不適用。當多數人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
㈧ 罪犯基本生活費包括哪些內容
監獄法第五十條規定:「罪犯的生活標准按實物量計算,由國家規定。」也就是說,國家只規定每名罪犯一定時期內最低需要的主食和副食的數量以及熱卡數,不具體規定以人民幣表示的生活費用的多少,由各地區根據當地生活標准進行確定。費用有監獄支出.並不是每個犯人都要勞動改造,判處徒刑以上的要強制勞動,沒有工資.判決管制的在監獄外執行,有勞動報酬,同工同酬.判處拘役的也要勞動,適當給報酬.無期徒刑罪犯有勞動能力的,強制勞動,具體做什麼,每個監獄可能不一樣,一般去廠子里去幹活 工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