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⑵ 劃撥地可以出讓嗎
劃撥地可以出讓。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2)哪些地可以零成本劃撥擴展閱讀:
1、劃撥土地是行政劃撥,先講第一點,劃撥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劃撥土地嚴格來講,必須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上的這些情況,才可以進行劃撥使用土地,如果是不符合的,是不能進行使用的。
2、主要是用於一些軍事、行政機關、公共事業,還有非營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如果是具有盈利性質的一些公益事業也不行,有些營利性的收費的高速公路,一些其他的收費的能源管道,這個也不能使用劃撥用地,他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才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是范圍不同。
3、劃撥土地是無償的,是不需要按照市場的價值來進行支付對價的,這是有償無償的問題。
4、劃撥土地使用的期限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可以是無限的,除非土地利用總體發生了一個規劃的變化,或者是城鄉規劃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的,沒有這種情況,是可以是無期限的永久的來進行使用的。
⑶ 劃撥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無償徵收
劃拔土地國家在下列情況下無償徵收:
1、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4、自動放棄土地的;
5、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屬於核准報廢的土地的。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⑷ 哪些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劃撥供地目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5、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麼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6、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的,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7、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8、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⑸ 土地零成本是什麼意思
自有土地。
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