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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合同成本可以可靠計量

發布時間: 2022-03-07 13:20:43

⑴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⑵ 銷售收入能確定,成本無法可靠計量的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成本不能可靠計量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
成本能夠計量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僅供參考!

⑶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合同收入和費用,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⑷ 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計量,至少需同時具備的條件

正確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標准,注意與固定成本合同的結果可靠估計標准進行區分。判斷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而判斷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只需同時具備②③條件。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

⑸ 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哪些

建造合同收入屬於建築、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本身除了合法有效外,必須經過當事人履行後,才可能產生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工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建造合同收入具體內容包括: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1、初始收入: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這部分在確認時,一定要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兩個核心條件:①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3、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必須得到發包方的認可才能確認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具體內容包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指可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2、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生產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⑹ 如何確認和計量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准則將合同收入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二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下文進行詳細講述:
(一)合同收入的組成

建造合同准則將合同收入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二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該兩部分收入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處理。在稅收處理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徵收流轉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也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進行納稅處理。可見,在合同收入的組成方面,會計與稅收之間總體一致。

(二)會計准則關於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

會計准則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等原則,要求分別不同情況對合同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建造合同准則規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准,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准,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於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強調關注企業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按預計已經收回或將要收回的款項能彌補多少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部分或者不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即:(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三)稅法關於合同收入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及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

1、稅法中關於建造合同流轉稅計稅依據的規定及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在稅收方面,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會涉及到對建造合同收入適用流轉稅稅種的鑒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別規定及計稅依據計量等方面問題。

(1)適用稅種的確定和不同稅種計稅依據的劃分

建造合同所約定的業務內容包括兩類:第一類,製造大型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等;第二類,提供建築、安裝、修理修配及其他勞務活動。總體而言,第一類業務收入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第二類業務收入產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不過,這里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定和問題。

第一,在第一類業務活動中,如果製造企業在製造大型機械設備的同時還提供安裝勞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①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對於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製造商而言,存在將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按合同分解為增值稅計稅銷售額與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兩個部分的過程。

第二,在第二類業務活動中,對於修理修配業務收入適用稅種須加以正確劃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應繳納增值稅。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其解釋為:「條例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可見,如果修理修配的對象是貨物或動產,則相應的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對應繳納營業稅的修繕業務解釋為:「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可見,如果維修的對象為不動產之類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相應的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作業對象在貨物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難以劃分的問題,如某些特殊的工業管道或者一項連續的維修、修理活動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建築物之類,而勞務合約定的是一份總的合同收入。此時,納稅人往往難於確定和劃分適用稅種及其計稅收入。由於相應增值稅、營業稅分屬國稅、地稅部門征管,而且營業稅的納稅地點一般是在勞務發生地,故類似情況下,納稅人應事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進行有效的稅種鑒定和劃分。

第三,如果一家商業企業在向業主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則合同收入均混合繳納增值稅。那麼,如果是一家建築安裝企業「包工包料」向業主收取價款,適用何種稅種呢?目前,建築企業在土建之類的建築作業、裝飾作業中取得的營業收入均繳納營業稅,並無爭議。問題是,安裝企業既為業主采購設備等貨物,同時又提供安裝勞務,企業通常從自身行業性質和歸屬出發,認為應對合同收入-並繳納營業稅。然而,國稅部門往往要求對合同收入-並繳納增值稅,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將「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解釋為: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加之一些安裝活動包含局部部件的放樣、下料、整形、拼焊等,類似於製造活動,因此,國稅部門往往認為,只要所購設備價格在全部價款中超過50%,則就認定安裝企業實質上是以貨物銷售為主、安裝為輔的企業,所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混合繳納增值稅。由於我國尚未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對於此類業務,在理論、法規與實踐層面上,在稅企之間乃至國、地稅之間客觀上存在不同認識,企業應審慎處之。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大型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的建造合同中,往往特別約定銷售方式和貸款結算時間,常見的合同是分期收款和預收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採用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在前一種方式下,如果按完工進度確認了會計收入,該會計收入並不構成增值稅計稅依據。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不論會計上何時確認會計收入,也不論購貨方是否支付子合同款,按稅法規定銷售方必須確認應稅銷售額。其他任何期間如果確認了該項會計收入,也不能重復申報應稅銷售額。另外,如果銷售方與購貨方簽訂分期收款合同,但銷售方在收取第一筆款項時,按全部銷售價款向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按票面額作為計稅依據並一次性產生納稅義務,而非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分期產生納稅義務,此時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時間仍存在差異。在後一種方式下,會計核算中按完工進度確認的會計收入並不成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稅法中規定發貨日為納稅義務產生時間,這與增值稅的稅制原理相一致。

關於建築、安裝、維修及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與按完工進度確認的會計收入無論是時間上還是金額上都會存在差異。

⑺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成本

說白了,就是施工合同當期產值能夠確定。再直白一些的話,指的是當月 完成了多少工作量 可以確定。

⑻ 工程公司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總成本根據什麼確定


完工百分比法衡量完工進度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法:成本法、工作量法、實際測定法、

1、實際測定法:會計學中, 一旦確定隨生產的進度確認收入, 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相應的成本費用也應隨之確認。

適用條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 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可以可靠的計量。

2、 收入費用: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就是如何根據該方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1)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該方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較常用的方法。其計算方式為:
(2)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該方法適用於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築工程等。其計算公式為:
合同完工進度=已經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預計總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該方法是在無法根據上述兩種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採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這種技術測量並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而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適用於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3、計量:根據完工百分比計量和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

  •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1)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2)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3)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以前會計年度預計損失准備。

(4) 需要說明的是,完工進度實際上是累計完工進度,因此,企業在運用上述公式計量和確認當期合同收入和費用時,應分別建造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處理。

4、 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的前提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時,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反之,則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⑼ 合同成本不能可靠計量能夠得到補償補償

不對,預計成本可以得到補償,但收入不能可靠計量的,按成本確認收入
如果預計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就不能確認收入

⑽ 有關收入的合同還沒有談定,但是成本已經支出,請問收入該如何確認

不可以確認收入,目前你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即現在你的收入不可有效可靠的計量,
合同一天沒簽就會有變更的可能性,可能對方不簽合同,或者壓價,或者大規模修改方案等,一般情況下合同沒簽是不會開始生產的,可能你們兩家比較熟,所以會合同沒簽就發生成本,那麼你可以成本先放在庫存裡面,不結轉,登到收入確認後,再結轉成本,如果到時候合同沒簽成的話,就將成本直接結轉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