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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層定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1-23 09:00:26

『壹』 成本加成定價法中產品總成本和產品變動總成本分別包括哪些

在成本中包括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變動性製造費用、變動性銷售及管理費用,在此基礎上加成的定價方法稱產品變動總成本加成變價法。

『貳』 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包括哪些

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包括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完全成本加成定價法、保本定價法、目標利潤法、變動成本定價法。

完全成本加成定價法(即:成本加成定價法)是以全部成本作為定價基礎。首先要估計單位產品的變動成本,然後再估計固定費用,並按照預期產量把固定費用分攤到單位產品上去,加上單位變動成本,求出全部成本,最後在全部成本上加上按目標利潤率計算的利潤額,即得出價格。

保本定價法又叫收支平衡定價法,是指在銷量既定的條件下,企業產品的價格必須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做到盈虧平衡、收支相抵。既定的銷量就稱為盈虧平衡點,這種制定價格的方法就稱為盈虧平衡定價法。科學地猜測銷量和已知固定成本、變動成本是盈虧平衡定價的前提。保本定價法就是運用盈虧平衡分析原理來確定產品價格的方法。保本定價法分析的要害是確定盈虧平衡點,即企業收支相抵,利潤為零時的狀態。

目標利潤率定價法的要點是使產品的售價能保證企業達到預期的目標利潤率。企業根據總成本和估計的總銷售量,確定期望達到的目標收益率,然後推算價格。這種定價方法需要運用收支平衡圖。目標利潤定價法的計算公式為:產品出廠價格=[(單位變動成本+單位固定成本)/(1-銷售稅率)]+[目標利潤/(預計銷售量×(1-銷售稅率)]。目標利潤=(單位變動成本+單位固定成本)×預計銷售量×成本利潤率。產品出廠價格=[(單位單位變動成本+單位固定成本)×(1+成本利潤率)]/(1-銷售稅率)。

變動成本定價法是以產品的變動成本為基礎,加上一定數額的邊際貢獻,以二者之和作為產品價格的定價方法。在這種方法下,作為價格基礎的變動成本可採用標准成本,也可採用近幾期平均實際單位成本。加成的邊際貢獻的確定有一定彈性,其數額取決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1) 在制定目標價格時,產品的邊際貢獻等於其固定成本和目標利潤之和。(2) 在制定保本價格時,產品的邊際貢獻等於固定成本。(3) 在制定接受臨時定貨的特殊價格時,產品的邊際貢獻可取大於零、小於固定成本的任何值。

『叄』 成本加成定價法的優缺點

一、成本導向定價法的主要優點。

(1)是它比需求導向定價法更簡單明了;

(2)是在考慮生產者合理利潤的前提下,當顧客需求量大時,價格顯得更公道些--服務企業會維持一個適當的盈利水平,當需求旺盛時,顧客購買費用可以合理降低。

許多服務企業在制定服務價格時運用成本導向定價法。在實踐中,企業可以採用成本加成的方(即在服務成本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加成率)來定價。成本導向法簡單易用,因而被廣泛採用。

二、其缺點在於:

(1)是不考慮市場價格及需求變動的關系;

(2)是不考慮市場的競爭問題。

(3)是不利於企業降低產品成本。為了克服成本加成定價法的不足之處,企業可按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大小來確定成本加成比例。由於成本加成比例確定得恰當與否,價格確定得恰當與否依賴於需求價格彈性估計的准確程度。

這就迫使企業必須密切注視市場,只有通過對市場進行大量的調查,詳細地分析,才能估計出較准確的需求價格彈性來,從而制定出正確的產品價格,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增加企業的利潤。

成本導向定價法是通過一個個假想的期望銷售數字計算出的定價,如果銷售數字沒達到預期要求,則必然無法達到預期利潤。

『肆』 簡述成本加成定價法的主要操作步驟。

成本加成法

【概述】
成本加成法就是在各中間產品的成本基礎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內部利潤作為內部轉讓價格的方法。其內容主要包括加成率的選擇和確定加成的基礎。
【加成率的選擇】
★ 原則
成本加成應使各分部部門所獲得的內部利潤真正地反映它們的貢獻水平。
★ 常用利潤率
目前在價格制訂和利潤考核最常用的有二種利潤率,即成本利潤率和資金利潤率。這二種利潤率各有其優缺點:(1)成本利潤率反映了已耗用資金與利潤的關系,計算也比較簡便;但運用時,轉移價值對利潤的影響過大,容易造成耗料多、配件多的產品利潤率高,處於加工後階段的分部利潤高
的現象,這樣既會使利潤分配不合理,又不利於促進節約物料的消耗。(2)資金利潤率反映了資金佔用與利潤的聯系;但是用此率則不能直接促進節約資金和加速資金周轉,而且確定各產品的資金佔用額比較困難。
【加成的基礎】
原理 各分部、分廠按中間產品的加工成本,即按本分部、分廠內發生的料、工和費用加成,而把上一分部、分廠轉來的成本從加成基礎上剔除掉,避免重復計算。
注意 實務中計算產品外部銷售價格時,加成的基礎是該產品的全部成本。在制訂內部轉讓價格時,若加成的基礎仍選用中間產品的全部成本,則買方分部就會在計算內部利潤中佔便宜,賣方分部就會吃虧。

稅務機關在日常實際工作中,只對不符合獨立核算原則(也稱正常交易原則)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因此,只要你公司採用「成本加成法」或其他方法來確定正常業務利潤後形成的關聯交易價格,不違背獨立核算原則並有充分的理據支持即可。
「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以及獨立核算原則所應計算及定價的成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