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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賣低於成本價後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3-08-03 17:26:51

1. 賣出部分股票後成本價降低,盈利還是一樣的嗎

當這只股票全部賣掉以後,獲利或虧損資金是顯示在你的總資金上。盈利的金額並不是固定的。在交易系統里的參考成本是根據浮動盈虧和股價股數來的,浮動盈虧=(市價-成本價)*股數,當股票賣掉一部分,浮動盈虧沒變,股數下降,(市價-成本價)就應該增大,那麼成本就應該下降了,但此時的盈利是降低的。
持倉成本是計算你持倉該股的綜合計算成本,如果你連續盈利後賣出,您最後的持倉成本還可能是負數,因此對持倉成本的降低並沒有減少你可用資金的減少,這是兩個概念。
如果某隻股票獲利高位賣出去部分後,那麼獲利的部分金額會平攤到剩下股票的持股成本上,就顯示出該股票的每股成本降低,但此時的盈利是增多的。
如果該股票已虧損在低位補倉買入,那麼該股票的買入成本也會平攤到該股總股數上,顯示每股成本價降低。
當這只股票全部賣掉以後,獲利或虧損資金是顯示在你的總資金上,不會對其它股票的價格產生影響。
賣出一部分股票,成本價變高,那麼肯定是在這只股票處於虧損的時候賣出的,因為結算了的這部分虧損金額會加到剩下的持股上面,那麼這個成本價就會變高。
打個比方股民在某股票10塊錢的時候買入該股2000股,現在價格跌到9塊錢,賬戶總虧損是2000元。現在賣出1000股,那麼賬戶虧損的2000元是不會發生變化的,而股民對於該股的持倉現在只剩下1000股,那麼計算成本價x的公式:(x-9)*1000=2000,解得x=11元。
同樣的道理,當所持倉個股處於盈利狀態下,如果是賣掉一小部分後,那麼會發現持倉成本價變低了。
股票是按買入或賣出後價格均攤的。如果某隻股票獲利高位賣出去一半,那麼獲利的部分金額會平攤到剩下股票的持股成本上,就顯示出該股票的每股成本降低。
如果該股票已虧損在低位補倉買入,那麼該股票的買入成本也會平攤到該股總股數上,顯示每股成本價降低。
拓展資料:
當這只股票全部賣掉以後,獲利或虧損資金是顯示在你的總資金上,不會對其它股票價格產生影響。
例如你買了1000股股票,每股10元,也就是說你的資產為:10000元;
如果股票下跌10%,每股股價變成9元,你的資產就變為9000元,虧損1000元;
在這時你賣了500股,換回資金是4500元(總資產現在是9000元),剩餘500股;
你剩餘的股票價值是4500元,你想解套就得賺1000元,平均一下此時你的股票每股成本價就是5500/500=11元,也就是等股價漲到11原始你才會解套,讓你的資產重新變為10000元。

2.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如是是屬於以下行為,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算違法(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如果不是以上原因,你長期用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肯定不正常,要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要麼就是為了洗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3.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低於成本價銷售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4.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