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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煙絲材料成本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3-08-15 15:16:10

⑴ 加工成煙絲的會計分錄怎麼作

企業在委託加工煙絲時,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即由委託方提供煙葉,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收回後繼續生產成卷煙銷售的,按當月生產所領用數量計算抵扣應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的煙絲,按受託方的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煙絲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例如:甲煙廠2002年5月3日委託M煙廠加工煙絲,兩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煙廠提供煙葉價值10000元,5月9日M廠收取加工費4000元,增值稅680元,加工煙絲1噸,M廠沒有同類煙絲的售價。甲煙廠5月12日收回煙絲。煙絲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或連續加工成卷煙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情況一:甲廠(委託方)煙絲收回後直接銷售,售價為30000元(不含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貨款。

(1)5月3日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10000

貸: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10000+4000)÷(1-30%)×30%=6000(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4)收回煙絲入庫待銷售:

借:產成品——煙絲20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20000

(5)銷售煙絲: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情況二:甲廠用委託加工收回的煙絲加工成卷煙對外銷售。當月銷售額為50000元(適用稅率為45%),月初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消費稅7000元,期末庫存委託加工應稅煙絲已納消費稅3000元。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與情況一相同。

(2)因為修改後的稅法已將「收回扣稅法」改為「生產實耗扣稅法」,為了在會計上清晰反映其抵扣過程,可設「待扣稅金」賬戶,支付代收消費稅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收回委託加工煙絲時:

借:原材料——煙絲14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14000

(3)收回的煙絲加工成卷煙後銷售:

A.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B.計算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50000×45%=225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2500

C.當月准予抵扣的消費稅=7000+6000-3000=10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0000

貸: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10000

D.下月初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22500-10000=125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2500

貸:銀行存款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