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所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成本中應包括哪些
1.取得初始成本:按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
2.交易費用: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3.墊支股利或墊支利息: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⑵ 金融資產中應計入交易費用的有哪些
金融資產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即企業取得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初始成本。
不同類金融資產交易費用的處理
(1)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的交易費用要計入「利息調整」明細;
(3)貸款和應收賬款: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成本;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要區分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如果是權益工具,應將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計入「成本」明細;
如果是債務工具,則將面值計入「成本」明細,實際支付的金額與面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利息調整」,因此交易費用也就倒擠到「利息調整」明細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