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有哪些
第十七條、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條、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按照本准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准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攤余成本的金融資產是哪些擴展閱讀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1、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2、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2.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有哪些
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攤余成本(amortizedcost)是指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過調整後的結果。
演算法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指友。
(2)攤余成本的金融資產是哪些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攤余成本等於其賬面價值,但也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唯友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告升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2)貸款。已經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攤余成本也不等於賬面價值,因為其攤余成本要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日的公允價值)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攤余成本就是求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的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