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去年暫估的人工成本,今年怎麼沖回
暫估成本,後來收到發票沒!如果收到發票入賬了沒有沖暫估,那麼就是你的存貨多了!沖存貨和應收賬款!如果暫估的成本無法取得發票減肥,就不需要沖銷了,把這個在年報的時候做所得稅調整,這是不合規的票據!
『貳』 上月暫估成本,這個月發票怎麼入賬,怎樣沖銷
上月暫估成本,這個月發票的入賬和沖銷的賬務處理是:
1、上月暫估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2、次月初收到發票後,沖回暫估入庫成本,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3、取得發票後,編制正式入帳分錄: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2)暫估人工成本如何沖銷擴展閱讀:
應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根據有關憑證(發票賬單、隨貨同行發票上記載的實際價款或暫估價值), 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按應付的價款,貸記本科目。
企業購物資時,因供貨方發貨時少付貨物而出現的損失,由供貨方補足少付的貨物時,應借方記「應付賬款」,貸方轉出「待處理財產損益」中相應金額
(二)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根據供應單位的發票賬單,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資的,在發出商品等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回購商品等的價款,借記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1、以低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2、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
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3、以債務轉為資本,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五)企業如有將應付賬款劃轉出去或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叄』 去年的暫估今年怎麼沖回來
法律分析:1、如果商品已在去年銷售,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來調整差額 如果商品已在今年銷售,通過"主營業務成本"調整差額 如果商品未在今年銷售,通過"庫存商品"調整差額.
沖減原來暫估分錄(金額與暫估一樣,用紅字或負數表示):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紅字)
2、部分暫估物料去年銷售今年收到發票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沖減原來暫估分錄: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紅字)
(2)根據發票入庫: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藍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藍字]
貸:應付賬款-×××(藍字)
(3)按實際成本與暫估成本的差額調整銷售成本
A、若實際成本比暫估成本大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B、若實際成本比暫估成本小的: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