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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成本怎麼優化

發布時間: 2023-09-08 05:26:52

① 控制社會保障成本的基本方法

法律分析:1、財務領域控制

提高資金運作水平,首先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其次要對資金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資金調度與使用;第三要降低存貨比例,加強存貨管理。通過以上措施減少資金佔用,優化資金結構,合理分配資金,加速資金周轉,降低籌資成本。財務人員要抓好成本事前、事中、事後的工作,事前要抓好成本預測、決策和成本計劃工作;事中要抓好成本控制和核算工作;事後要抓好成本的考核和分析工作。應從管理的高度去挖掘成本降低和獲取效益的潛力。

2、策略管理領域控制

技術創新,尋求新出路。在成本降低到一定階段後,企業只有從創新著手來降低成本,從技術創新上來降低原料用量或尋找新的、價格便宜的材料替代原有老的、價格較高的材料;從工藝創新上來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材料的損耗量、提高商品率或一級品率;從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創新上來提高勞動生產率、設備利用率以降低單位產品的人工成本與固定成本含量;從營銷方式創新上來增加銷量、降低單位產品營銷成本,只有通過企業不斷創新,用有效的激勵方式來激勵創新,從創新方面著手,才是企業不斷降低成本的根本出路。

3、采購領域控制

一般來說,采購部門要根據企業生產計劃來編制,而企業生產計劃是根據銷售計劃來制定的,這樣環環相扣,只要銷售計劃不出大的偏差,采購計劃就大體上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② 公司如何降低社保成本

A:針對試用期員工,輔助性員工,臨時性員工,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企業可以通過人力公司為自己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只需買一個險種,一個月才幾十元的費用。即可以降低社保成本,又可以規避用工風險,員工即便發生工傷,企業也不用承擔責任,大大規避企業潛在用工風險;
B:針對公司基層員工,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揚帆人力幫員工異地參保,選擇一些社保費比較低的地方參保,其達到的效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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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企業該如何合理規避或減少社保費用

使用靈活用工稅務籌劃平台:勞務公司不打算或與不需繳納社保的這部分員工達成雙向協議的條件下,可以通過使用專業的靈活用工稅籌平台,公司可以利用比安財穗旗下薪給力靈活用工平台眾包形式將不想購買社保的員工身份置換成與平台合作的獨立經濟個體,也就是社會靈活就業群體,靈活就業人員是根據自願原則購買社保的。

降低用人成本:一般來說,務工人員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後,企業需要為員工支付工資以及購買社保等待遇。而對於勞務派遣公司來說,它的性質是第三方用人單位,就是幫助企業尋找較低成本的人員,在派遣員工協助企業時,不僅可以免去員工的社保、管理等成本,以此來節約了用人成本。

社保使用注意事項

在我市靈活就業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從辦理當月起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補繳當月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補繳靈活就業窗口中斷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單位離職三個月內(含當月)在靈活就業窗口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正常接續的情形,離職後到靈活就業窗口接續期間可補繳,2021年1月1日後,省內養老保險關系,僅在臨近退休集中轉移歸並到待遇領取地。醫療保險轉移及跨省養老保險轉移政策照舊。

④ 社保新政下企業的人工成本如何優化

在充分研究勞動法、會計法與稅法基礎上,充分研究新政要點,伯特咨詢基於多方實踐論證及總結認為,企業可以進行工資發放時間、發放地點、發放項目、發放途徑上籌劃,科學進行收入類型設計、核算與發放並進行各類稅費申報,合規降低社保、公積金、個稅、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單位客戶在提升勞動效率與員工實際收入的基礎上,降低薪稅成本,實現多發工資的目的。

伯特咨詢將企業在社保新政下的應對策略總結如下:一、調整企業的工資結構和總額;二、調整企業用工方式,考慮採用非全日制、勞務合同、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三、合理提高雇員素質,提高人效,梳理優化業務流程。

具體來看:
第一、優化業務流程,尋求新的業務合作方式。 傳統人力資源管理方式是,企業僱傭員工,員工為企業服務。在新形勢下,企業梳理工作流程,充分考慮外包、分包、眾包、內包等新的合作方式。這些方式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新思路。首先,讓我們來了解新型合作方式的內在定義和關鍵區別。外包是指利用企業外部的人力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發包人)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眾包是指把過去由員工執行的工作任務,以自由自願的形式外包給非特定的大眾網路的做法。內包是指企業內部員工承包企業某部分工作任務或生產經營任務。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內包是最容易與勞動關系混淆的。
第二、調整用工方式,有效降低人工成本。過去,企業為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以勞動合同制員工為主,未來企業為輕裝上陣將根據企業各崗位職責的不同,個性化的選擇用工方式。除勞動合同制外,其他幾項用工方式分別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民事僱傭。
第三、調整工資結構,合理降低人工成本。 在利潤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很難接受人工成本的增長;為了合理合規的降低人工成本,必然調整員工工資結構。如何適當的調整工資結構既能為企業降低成本,又能規避法律風險,最後還能有效激勵員工,這是一個沒有標准答案的話題。由於,每個企業都有不同的工資結構,在此不一一詳述。

⑤ 怎麼降低社保繳費成本

社保繳費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並不能人為地控制、調整,所以不能直接降低社保繳費的。著眼長遠的話可以通過勞動生產率提升、減員增效等方式間接降低。

⑥ 如何降低公司承擔的社會保險成本

國家的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險的基本大法,公司應該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嚴格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依法必須繳納的費用,該繳納多少,就應該繳納多少,在這個法律面前,沒有降低繳費的規定。自然成本也不會降低。
《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⑦ 如何合理規劃省稅,降低社保成本

自2019年1月1日起,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

法興咨詢為您分享 降低社保成本15招

一、承包、業務外包、勞務等方式

雙方簽訂相應協議將門店、車間等承包、外包,如此勞動者與單位之間非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自然無需繳納社保,不過在這種情形下,經營者應取得獨立的營業執照,如此,則認定非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大增。但在實踐中,如企業對勞動者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管理,恐會認定勞動關系。

二、互聯網平台的方式

此模式下,實質上也屬於合作或勞務,單位確實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典型的如網約車、外賣送餐等,就屬於這種情形。

實際上,這種合作方式是被鼓勵且有明確的依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30日)六、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優化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嚴格依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防止認定勞動關系泛化。」

不過在實踐中,如果平台對勞動者有嚴格的用工管理,那麼也可能會認為存在勞動關系。廣東高院的最新態度是,原則上以約定為准:「二、網路平台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於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三、工資拆分支付或以報銷支付一部分的方式

部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部分通過現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工作費用報銷的方式支付部分勞動報酬,既避稅也減少五險一金。

雖簡單且效果直接,但不具合法性。並且這種頻繁且高額的支付方式,會被大數據所監測,越來越難了,除非發現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工傷保險外,用人單位無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下,省社保的效果不言而喻,但要保證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且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難度很大。即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非全日制,但如果實際上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標准時,也會認定為全日制。

五、異地繳納社保的方式

各地的社保繳納標准不一, 比如上海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而深圳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3%,個人繳費比例8%,因此在深圳繳納就比上海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社保繳費比例較低的地方設立單位並為員工繳納社保,能節省一定的費用,此對於一些工作地點並不固定的員工而言,此情形具有合法性。但對於大多數的企業用工而言,並不合法。尤其是這種社保的繳納方式,會給社保待遇的實現帶來巨大的障礙,比如醫療保險的結算、養老保險的轉移等,並不具有可行性。

六、工資待遇福利化等方式

以非工資的形式發放福利。關於工資,是比較廣泛的內容,並非只包括我們常見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了其他的補貼、津貼,具體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只是按規定,所謂的福利,多僅為補助性質,價值不可能太高。

七、借用員工的方式

因為社保比例問題,也可以在深圳和上海均成立公司,上海借用深圳的員工,合法性似乎能解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但無論如何,異地社保,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九、雙重用工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兩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工資較低的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這里隱含了社會保險關系只能是唯一。當然,也有觀點認為,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參保一份,則社保權益與真實的收入不符,會遭受損失。不過無論如何,只要是其中之一繳納了社會保險,就屬合法。不過關於工傷,是可以雙重繳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種做法看起來好像不錯,但實際上如果一個單位用的都是兼職人員,很難解釋。

十、放棄社保的方式

由雙方簽訂協議由員工單方聲明,明確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種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並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過有了這樣的約定或聲明,仍然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此處不展開說明。

十一、經濟補償金的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2、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將部分工資待遇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支付,既省稅,也省五險一金。不過這種情形下需解除勞動關系,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相應的標准,如太高也可能會被監測,且頻頻解除勞動合同,也很難讓人相信。

十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責任等方式

似乎不錯,且也不必解除勞動關系。不過年年以此,人人如此,誰也不信。

十三、部分款項年終獎等方式

下一年才發放上一年的年終獎,這樣上一年的工資總額會較低,但到了下一年,卻難以避免。

十四、一個單位用工,另一個單位勞務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其中一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並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另一單位則是以勞務的方式支付勞務費。

實際上也問題不少,一是勞務收入繳稅不低,其次如果一個單位的大部分工作由勞務人員完成,說不過去,並且即便是簽訂勞務協議,還是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符合勞動關系要件的,還會認定屬於勞動關系。

其他明顯行不通的方式

(一)臨時工,所以不繳納

臨時工也是勞動關系,只要不是非全日制,便應繳納。

(二)試用期所以不繳納

建立勞動關系即需繳納社保,與試用期無關。

(三)一部分為工資,另一部分為勞務費

同一人與單位之間不可能是勞動關系同時又存在勞務關系。

(四)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困難補助有支付的特定條件,是臨時性支付,不可能全單位的人都有困難且需支付,所以這個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