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例如本年業務招待費發生額是10萬元,稅前只能扣除6萬,納稅調增4萬,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1000萬元的千分之五為5萬元,則只能扣除5萬,納稅調增5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寬團拆條例》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慎棗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或茄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Ⅱ 招待費計入成本
不能.一般計入管理費--業務招待費.車間招待費計入製造費用--業務招待費.工地上招待費計入工程施工--招待費.
如果是在銷售百業務中發生的招待度費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現金
如果是管理人員發生的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現金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舉租本次財務知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准,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談答冊支出標准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准(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道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採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准).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含宏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