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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進入成本

發布時間: 2023-09-22 23:57:21

① 收到股東投資款如何入帳

一、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二、收到股東投資如何作會計分錄
(1)如果投資款超過了認繳的注冊資本,那麼超過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貸:資本公積
(2)如果投資的是非現金資產,那麼一般這些非現金資產需要經過評估,按照各股東確認的評估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項目
貸:實收資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2、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3、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②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大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小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
所謂股東出資的違法形態,是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違法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實質違法形態和形式違法形態兩種,前者指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自己出資義務的違法形態.
實質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拒絕出資、虛假出資、出資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資標的物估價過高、貨幣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等具體違法形態.形式違法形態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等.

② 收到股東投資款如何入帳

1,收據僅適用於與經營無關的往來款項的憑證。 單位內部股東投資款,可以開張收據給他們。這是可以入賬的。 2,收到公司股東的投資款的收據屬於內部收據。這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製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3,股東收據肯定可以入帳,需要寫一份借款協議,並繳納印花稅。會計科目應當計入「短期借款」。

③ 股票怎麼樣計算股東成本

如何採用合理的薪酬體系對經理人員進行激勵,是理論和實務界都很關注的問題。在目前市場成熟國家,股權長期激勵在經理人員的薪酬結構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根據一項統計,在美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中,基本工資佔38%,浮動薪酬(資金)佔26%,股票認股權佔36%。在我國缺乏長期激勵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據統計,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長佔58.96%,本持股的總經理佔65.68%,而且,目前經理人員持有的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內部員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資,而不是激勵。隨著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實行員工股票期權形式的公司激勵計劃。那麼在會計上,如何確認和計量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出台相關的會計准則和制度,從而使其成為困擾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問題之一。
國外對股權激勵進行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有關准則主要包括,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在1972年發布的第25號意見書「發行給員工的股票的會計處理」(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以下簡稱APB NO.25號)和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1995年發布的第123號財務會計准則公告「以股票為基礎的報酬的會計處理」(SFAS No.123)。英國會計准則委員會(ASB)和德國會計准則委員會(ASC)分別在2000年和2001年發布了一個徵求意見稿。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以下簡稱IASB)在2002年11月,頒布了國際會計准則第二號徵求意見稿「以股票為基礎的報酬支付的會計處理」(ED.2 Share-based Payment)。相對於國際會計准則,我國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中既無准則可依,也無慣例可循。因此,需要對國際會計准則進行分析,研究國際會計准則變動的趨勢,這將有助於我國實務界更為恰當地處理類似的問題,也為我國制定有關股權激勵的會計准則提供借鑒。我們首先對國際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對股權激勵在中國的會計確認和計量進行分析,提出我們的建議。

一、國際會計准則關於期權會計處理的最新動向
在IASB發布的第二號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期權激勵的三個重要問題很值得探討。
1.關於是否確認股權激勵中的費用
對股權激勵是否要確認相關的費用,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對確認為費用的觀點有:(1)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質是現在的股東將他們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轉移給員工,因此企業並沒有參與這一交易。(2)企業員工已經得到了企業以現金支付給他們的薪水、獎金和醫療保險等,他們是無償得到這種股票期權的。(3)企業在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時既不要支付現金,也不要耗用資產,因此企業沒有負擔任何成本,也就不應確認任何費用。(4)這種由於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同准則制定機構頒布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的定義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將費用定義為在會計期間經濟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現為資產的消耗、流出或是負債的增加而導致權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對股東的支付。這種特定的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於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5)由於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6)如果要求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進行確認,會導致更少的企業採取股權激勵,這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產生不利的經濟後果。
同上述意見相反,國際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堅持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確認為相關的費用,理由是:(1)關於企業是否是股權激勵行為中的一方。IASB認為,是企業而不是企業的股東實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同樣也是企業,而不是股東,以股權作為代價得到員工的勞動。所以可以理解為,企業以發放期權的方式換取員工的勞動,在行使期權的時候,以股票換取現金。因此,IASB認為,企業是股權激勵行為中的一方。(2)關於員工是否是無償得到股票期權。IASB認為,如果員工無償得到了股票期權,就意味著經理人員在履行代理責任時損害了股東的利益。事實上,這種股票或是期權是企業支付員工報酬的一部分。員工為企業服務的目的就在於獲取勞動報酬,這其中當然包括以股票或者期權支付的部分;而企業則是以多種報酬形式的組合來換取這些服務。因此,IASB認為員工不是無償得到股票期權的。(3)關於企業在發放股權時是否不需承擔費用。IASB認為,不論企業是否真的承擔了成本,費用是在企業耗用資源的時候產生的。企業需要在確認權益性工具發出的同時確認收到的資源。員工提供的勞務同其他資源的不同在於,勞務這種資源是立即被消耗的。IASB認為,財務報表應當確認資源取得和消耗的情況,因此,不論企業事實上是否為這種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的勞務承擔了成本,費用還是應當確認的。(4)關於股權激勵所確認的費用是否同費用的定義一致。IASB在其發布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將勞務在接受和使用的時候被視作資產,資產不僅限於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勞務在收到時也是資產。因此,IASB認為上述費用的定義同其頒布的《財務報表編制與呈報框架》中費用的定義是一致的。(5)關於費用的確認是否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IASB認為,這種每股收益的雙重作用反映了同時發生的兩個經濟事件:由於股票或是期權的發放,導致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分母的增大;由於消耗收到的資源所導致的利潤的降低。因此,IASB認為。上述的重復計算只是一件事情的兩個不同效果而已。(6)關於費用的確認是否會導致不利的經濟後果。IASB認為,會計的職責在於以中立的態度來披露交易,而不是為了鼓勵某些交易而對其採用特別優待的處理。如果不確認這種費用的話,將會導致利潤的虛增,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如果對這種費用的確認在企業之間、部門之間或者行業之間存在差異的話,那麼可比性就會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因為企業進行的交易和交易結果都沒有被記錄下來,經濟責任會變得不明確。
所以,IASB認為,應當對以股票或是期權支付員工勞務發生的費用加以確認,並且統一會計方法,提高會計報表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2.關於股票期權的價值計量
IASB討論了對期權進行計量的四種計價基礎:歷史成本法、內在價值法、最小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1)歷史成本法。IASB認為選用歷史成本法是不恰當的,它認為企業的股票是股東權益,股票的回購應該作為對股東投入的返還。因此,在股票回購以及最終將股票支付給企業員工或者供應商的時候,不應當將實際行使價格同股票回購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益或是費用。(2)內在價值法。內在價值是潛在股票的市價同股票期權的行使價格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反之,差額越小,內在價值就越低。股票期權的價值完全由時間價值所構成。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大體可分為確定型計劃和不確定型計劃兩大類。在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下,行權價格和行權數量在授予日都是已知的,因此授予日即為計量日,在會計處理上一方面記錄股票期權,一方面按照當日內在價值確認遞延費用,以後在規定的服務期內平均攤銷,實際行權後將股票期權轉為股本。由於大多數確定型股票期權將行權價格設定為等於或高於授權日的市場價格,因此往往無需確認期權報酬成本(報酬成本被定義為授權日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正差額)。這會造成股票期權價值的百分之百的低估。在不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下,計量日不是授予日,而是行權價格與行機數量都能確定的第一日,因此授權日不作會計處理,會計期末以股票市價為基礎,對行權價格和行權數量進行估計,確定期權成本。由於股票市價不斷發生變化,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也隨之變化。這樣,每一會計期末都需要以股票市價為基礎對前期的期權費用進行調整,直到計量日調整確認遞延費用,並將余額在剩餘服務期內攤銷,在行權以後,將股票期權轉化為股本。(3)最小價值法。期權的最小價值等於股票現價減去合同存續期內預期股利的現值和行權價格的現值。IASB認為最小價值法忽視了期權價值的波動性,因而將它作為計價基礎也是不恰當的。(4)公允價值法。IASB在徵求意見稿中要求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對股票期權的價值進行計量和會計處理,公允價值是在信息完全公開的、交易雙方自願的正常交易時採用的價格。IASB認為,公允價值體現了企業在以股票期權同員工交換勞務中的競價過程,同時也保證了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如果權益性工具存在一個公開的市場價格,那麼要以公開市場價格為基礎,同時考慮合同的履行條件來確定公允價格。如果權益性工具不存在公開的市場價格,應當應用期權定價模型來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在模型中考慮以下幾個影響因素:期權的行使價格、期權的存續期、對應股票的現價、股價的變動情況、股票的預期股利、期權存續期內的股利;期權存續期的無風險利率。
當這種期權是不可轉換的時候,IASB要求在模型中使用期權的預期存續期,而不是合同的存續期。IASB要求在估計股票或者期權價值的時候要考慮以下因素:期權或者股票的賦權是否有一定的前提;期權合同是否是可變更的;期權是否是不可轉換的;期權是否不可在含權日之前執行。如果企業對期權重新定價或者改變期權合同的條款,IASB要求估計由此帶來的所接受勞務價值的增加,這就意味著企業要在重新定價之後的期間內對這種價值的增加進行確認。
3.關於入賬日期的確定
IASB在徵求意見稿中討論了四種股票期權的入賬日期:授權日(Grant date)、服務日(Service date)、含權日(Vesting date)和行權日(Exercise date)。授權日是指企業和員工簽訂未來按照一定條件給予員工股票期權的日期。服務日是指員工為了獲得期權而按合同規定必須提供一定量勞務(比如規定只有在企業服務滿10年才能得到期權)的期間。含權日是指員工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之後,有權獲得期權的期間(比如在服務滿10年之後第二年起可以獲得期權)。行權日是指這種期權實際行使的日期。
有些觀點認為應當將含權日作為入賬日期,理由是在授權日和含權日之間員工提供了服務使企業有義務為它收到的勞務付出代價,但與最終採取什麼方法支付這種代價則是無關的,都是
企業的負債。也就是說不論以何種方式償付的義務都是負債。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將行權日作為人賬日期。理由是因為股票期權從經濟本質上講,同最終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是相同的。但事實上很難保證股票期權確實和以現金結算的支付方式在經濟本質上是相同的。
IASB認為含權日和行權日都不能作為入賬日期。理由是企業在特定會計期間收到的勞務或商品的價值不會因為相應的權益性工具價值的改變而改變。同時,如果將行權日作為入賬日期,賬面價值會在行權日之前需要不斷調整,從而使得股票期權之類的權益性工具具有負債的性質,但從本質上講,這種權益性工具是企業的所有者權益。IASB要求採用授權日作為入賬日期,原因是在授權日企業所收到的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同權益性工具的價值應該是相等的。
二、對中國的啟示:股票激勵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探討
激勵機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改變我國公司報酬結構過於單一、缺乏長期激勵的狀況,2001年3月,財政部選定「中國聯通」公司和中關村的8家高科技企業作為首批股票或極試點企業,對部分經理人和科技骨幹進行股票期權的試點。其後一些企業也相繼採用期權方式作為激勵員工的手段。實施股票期權,與我國目前現行法律法現存在一定抵觸之處。如1998年12月頒布的《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員,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而發揮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必然需要通過二級市場,這樣就缺乏一個合理的操作空間;同時,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新股增發作了嚴格的限制,而在實施股票期權過程中存在一個潛在新股增量問題,這顯然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障礙。因此,我國要推進股票期權制度,必須首先從政策上消除期權制度的實施障礙,對現行的證券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從而為股票期權的發展提供一個適度的制度空間。
由於缺乏統一的規定,各試點企業在借鑒國外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基礎上,採用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有些企業將股票期權作為或有會計事項處理,有些企業採用模仿的內在價值法處理,等等,這就使得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時,國內關於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理論還相當薄弱,在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上還存在不同的看法,為此,有必要針對中國的情況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進行討論,以期為制定相關的會計准則提供支持。
1.股票期權性質的探討
會計上如何確認股票或極性質?是費用觀還是利潤分配觀?IASB和FASB都是持費用觀,即將期權的價格進行費用化;但是,目前國內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存在一些爭論。孫錚等(2001)認為股票期權在會計上應當確認為費有。謝德仁、劉文(2002)認為,經理人得到股票期權的實質是獲取企業剩餘索取權,是對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澄清股票期權的性質是制定期權會計處理的前提。
筆者所持的觀點是支持費用觀,即將股票期權在會計上確認為費用。筆者之所以反對利潤分配觀,主要原因是:(1)首先要分清楚發放股票期權和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是兩項交易。期權的後果當然是管理人成為股東,享有企業剩餘利潤的索取權。但是企業實行期權本身是一項獨立的交易,在這個交易過程中,期權作為一種報酬的支付形式,和工資、獎金福利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激勵的方式不同而已。工資、資金福利主要是對短期勞動的報酬;而股票期權則是對經理人長期的激勵。從本質上來講,都是企業為了獲得管理人的勞動而發生的支出。不能把交易發生的結果和交易本身混淆起來,不能以交易的後果來推斷交易本身的性質。(2)從交易的主體來看,是企業而不是企業的股東實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同樣也是企業,而不是股東,以股權作為代價得到員工的勞動。也可以理解為,企業以期權的發放得到員工的勞動,企業得到的是經理人的勞動,付出的是期權的費用。因此,在管理人服務期內,對這筆費用進行攤銷,和相應期間經理人勞動產生的收入進行配比,在會計上符合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3)謝德仁、劉文(2002)
提出的「非股東所有者」概念是一個無法理解的概念,會計上的股東權益,是按照成文的合約來約定的,只能是按照持股比例在公司里享有相應的份額,在執行期權以後,管理者按照執行後占總股本的比例來享有相應的份額,在執行以前,沒有任何的合約或行為來推斷管理層應當佔有多少股權,管理人員不具有成為股東的條件。(4)管理人員要成為股東,必須支付代價,這個代價就是由企業所確認的期權的費用。基於以上理由,筆者認為,股票期權在會計上應當確認為費用,而不是利潤的分配。
2.入賬價值的確定
股票期權制度之所以能夠成為有效激勵的薪酬形式,必要的假設是股價能夠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本來的盈利能力。在一個有效的證券市場中,由於股票價格反映該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由此形成了度量高層經理人員業績的評價功能。英、美公司普遍運用了證券市場的這種度量評價功能,通過經理人員持股計劃和股票期權計劃對經理人員進行長期激勵。但目前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股價經常出現大幅度波動,與上市公司的預期盈利脫離了關系,使得證券市場評價經理人員業績的功能被扭曲。我國股票市場還不十分完善,制約了期權定價模型的應用,很難准衡量公允價值,從而限制了這一方法的效果。在現行條件下,我國在實務中不宜以允公價值作為期權的計量基礎。
目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採用內含價值法,即將授權日股票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確定為企業要付出的代價。具體而言,內在價值法會計處理的基本程序是:在每個會計期末,將股票價格與行權價格進行對比,如果股票的市場價格低於行權價格,說明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零,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行權價格,則其差額應作為遞延費用,並在以後的服務期間平均攤銷,同時確認資本公積金;待股票期權執行後,將資本公積金轉為股本。但是,內含價值法也有一些缺陷,在含權日期間,由於價格的劇烈波動,內含價值可能會有很大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影響了會計計量的公允性。
在一定條件下,最小價值法也是對經理人股票期權進行會計處理的選擇,這種方法以股票現價減去合同存續期內預期股利和行權價格的現值作為股票期權的價值。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受股票價格劇烈波動的影響;對那些現金股利發放相對穩定的公司,把過去的股利或者以此為基礎預測的未來股利作為未來的預期股利,計算行權價格和預期股利的折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企業應當確認的最小費用。在會計上通過遞延費用科目核算,以後進行攤銷。
3.入賬日期的選擇
股票期權一般在特定的時間段內會發揮激勵作用,這個特定的時段就是授權日到行權日之間的時期。如果將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與行權數量都確定的日期作為計量日,就意味著要在股票期權最終行使時才將其確認入賬(雖然FASB規定在各個攤銷期期末就本期的攤銷金額進行確認),而在各個會計期間只能就估計的金額進行確認,並且在最後要對發放期權的原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差額進行調整。FASB採用行權日作為入賬日期,意味著企業授權日一次性收到、或者從授權日到含權回收到的商品或者勞務的價值,是同行權日的期權價值相等的。這就暗含著企業從授權日到行權日之間的業績變化所造成的股票期權的波動,都會對這些商品和勞務的價值產生影響,如果企業業績極差的話,相應的期權也會貶值,那麼企業就是以近乎不可能的、同期權價格相同的低廉的價格獲得了商品和勞務,這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與行權數量都能確定的日期作為計量日的方法是不恰當的。
經理人股票期權的實際影響在授權日就已發生,而且它是期權持有期間經理人薪酬的組成部分,如果在行使日入賬,實質上是延遲費用的確認,不符合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經理人股票期權在行使日入賬意味著經理人只享受期權的利益,而不承擔期權的風險,從而使得激勵和約束不相協調,不符合激勵制約的基本要求。所以,我們贊成IASB所做出的以授權日作為入賬日期的選擇。
三、結語
本文對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最新發布的有關股權支付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分析了在中國實行期權會計處理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提出了在中國股票期權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建議:(1)我國現在試行的期權制度,局限於對經理人的長期激勵,而國際會計准則和美國會計准則不僅包括對經理人的激勵,還包括其他員工持股報酬和以股票向供貨商支付所購商品和勞務的價款。(2)支付股票期權在會計上應當確認為費用,而不是利潤的分配。(3)國際會計准則在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上採用的是公允價值法,在目前中國,最適合的方法是內含價值法,在特定的條件下,也可以採用最小價值法。(4)在期權確認日期上,支持國際會計准則所使用的方法,即在期權授權日確認股票期權的價值。

④ 股權的成本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 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⑤ 咨詢公司股東之間應該怎樣分配利潤和承擔成本

有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方式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屬於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股東可以做出不同於該條分配方式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