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置房土增清算如何確定成本
法律分析:土地畝租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因房地產開發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契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土地拍賣價款及傭金等。
企業購置的拆遷安置房屬於「安置動遷用房」項目,因此拆遷安置房的成本應該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迅脊兆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野棗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Ⅱ 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費要自己交
不需要。
安置房綜合成本價構成:1、建安成本,2、土地成本(國有劃撥的征地成本),3、小區內各項配套費,4、工程前期其它費用(代建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政府規費等),5、基本預備費,6、資金成本(利息),7、其他費用。
Ⅲ 什麼是土地開發中的一二級聯動。
土地、房屋兩級市場聯動開發是土地開發中的一二級聯動。
一級開發企業與政府達成協議,在擬出讓土地掛牌出讓時設定以低於成本「限價回購」的條款:當項目開發完成時,一級開發企業可優先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回購其中一定量的住宅和商業物業以抵扣土地一級開發成本費用,以此提高拿地成本,阻止競爭者進入。
虛增一級開發成本:
土地一級開發結束後,一般由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對整理後的土地進行評估,但這個評估也要參考開發商提供的一級開發成本和利潤。誇大一級開發成本除增加利潤外,地價相應被抬高,造成地塊乏人問津,於是一級開發商可以輕松摘牌。
一級開發商與政府達成協議,擬出讓地塊在公開出讓時按照市場實現性和盈利水平較差的規劃條件出讓,使其他開發商不願進入,一級開發商競得該地塊後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協助調整規劃指標,一級開發商相應補交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