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
一、如何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
1、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方法如下:
(1)將標底價格分為,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以及有限競爭費用;
(2)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
(3)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在我國投標的條件是什麼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⑵ 關於最低投標報法中低於成本價如何判定的幾點思考
世界銀行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家的情況,規定了凡采購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上的貨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須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
投標報價低於該項目(標段)最高限價85%並且低於所有(該項目或標段)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從第3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是一種違法行為,第41條進一步規定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將不能中標。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在這條規定中更加明確指出投標報價低於其個別成本,由評標委員會認定後按廢標處理。
1 現行的判定辦法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標過程中如何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其成本顯的尤為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企業成本,將作廢標處理,被認定為合理低價將會增加其中標機會。現行的判定辦法為:
1.1 招標標底扣除招標人擬允許投標人獲得的利潤。
1.2 把計算標底時的直接費與間接費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兩種判定方法的不恰當之處
2.1 標底價格是招標工程社會平均水平的建造價格,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的成本應理解為投標人自己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由於投標人技術專長、村料采購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個別成本有可能低於社會平均成本。
2.3 根據建標(2003)206號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第一種方法中扣除利潤後不一定就是企業成本,投標人以低於社會平均成本但不低於其個別成本的價格投標是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的。第二種方法舍棄了稅金,稅金是指按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必須上繳的,不能參與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在取得合同後可能為了節省開支,而想方設法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給招標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 投標報價判定的改進措施
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具體分為三步進行分析:
3.1 評標委員會將標底價格分為:①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②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③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3.2 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投標人提供的材料的權威性、可信度及當地的價格水平、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對有說服力的有限競爭費用進行調整,否則不予調整。
3.3 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評標委員會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評標委員會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總之,認定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且比較嚴肅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要求評委要懂設計,懂施工、懂技術、懂經濟、懂造價。還有投標人的一些投標技巧的運用,也將影響到投標報價,如先虧後盈法、不平衡報價法等。所以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認定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時一定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對待。
⑶ 如何確定工程造價是否低於成本價
是否低於成本價,這個是很難界定的,呵呵,當然成本價本身就有一個個別成本和差別成本的區別,呵呵
採用「合理低價中標」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價,有利於提升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於減少工程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要將「合理低價中標」推進到位並非易事。
阻礙推進「合理低價中標」的障礙
管理體制不順。招投標監管部門形式多樣,建設工程招標辦、政府采購管理科、重點工程招標辦分別隸屬於不同的管理機關。僅就評標辦法而言,建設部門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等;交通部門有「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等;政府采購有「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等。如果沒有一個統一高效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是無法在整個招投標領域中實施合理低價中標的。
難以界定合理低價。一般規定,低於企業個別成本的報價為不合理的報價,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個別成本呢?建設工程具有單件性和投資額巨大的特點,其建造的過程具有技術復雜、專業分工細、社會化程度高、周期性長等特點,因此建造成本的計算非常復雜;建設工程是先進行交易,而後才有定型的商品,並不能事先准確核定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只能對該建設工程實際成本作一種預測;投標企業的個別成本由於其技術力量、管理水平和經營狀況千差萬別,工程本身又各具特點,要想在有限的評標時間內確定某項工程的個別成本幾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擔保機制不夠健全。一些投標單位低價搶標,工程到手後再通過變更或索賠來高價結算,達不到目的就會停工甚至撒手不幹,給招標人造成巨大的損失。造成這種後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約擔保機制,通過擔保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個別評委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一些評委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他們對投標人的報價是否合理的判斷帶有隨意性,人雲亦雲,跟著投標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為不合理報價的投標人心中不服,嚴重的會引起投訴,這給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帶來了負面影響。
採用「合理低價中標」的對策
建立招投標監管部門聯手協調機制。
合理低價的界定值得探討。由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業的差異性,要想得出一個准確的合理報價范圍是很難的。但是可以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下浮率超過一定幅度范圍的報價(比如低於平均價或標底價的85%)由評委進行重點評審,讓投標人對其過低報價陳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當,評委就應該認可,不可僅憑下浮率過大就武斷地判定為不合理。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適合於採用計算機來進行評標,通過計算機評標系統中的篩選功能很容易找出低於平均值或標底價85%%的分部分項工程,將其一一列出,讓投標人進行說明和澄清,並且要求投標人憑數據說話;對於沒有採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項目,可以將各有效投標人的總報價進行算術平均,把平均價下浮一定百分比後作為合理低價的參考價,比參考價還要低的報價由評委作重點評審,並讓投標人進行詳細說明。一些地方根據標底價或是投標人的平均報價下浮一定百分比後作為合理報價,凡低於此合理報價的就一律視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這讓一些頗具實力的投標者,其報價並未低於其企業個別成本卻無緣中標,顯然對其是不公的。
建設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利潤和稅金組成,考慮了這四方面因素的報價才算是比較合理的報價,也才是建設工程承包發包雙方真正願意接受的工程造價。
建立工程擔保機制。為確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須由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擔保。擔保的數額可以為中標價與所有投標人平均價的差額,也可以為中標價與標底價的差額。這樣,如果中標方悔標,則招標人讓次低價者中標,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從履約擔保中扣除;如果中標方能按進度完成工程,則招標人可以按照投標人平均價或標底價來支付工程款,這樣工程款能足額到位,可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
努力提高評委的評審質量。通過加強對評委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抓好對評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對評委評標紀律的要求,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評審質量。
加強對招投標各個環節的管理。資格審查環節――對達不到資質要求的,有借資質掛靠、圍標串標、惡意低價中標等不良行為的投標人限制准入,提前將不合格的投標人拒之門外。
評審環節――「合理低價中標」,評審是關鍵。特別要注重報價合理性的評審,評委要對施工方案可行且報價過低的進行重點評審,由投標人詳細說明其報價不低於企業個別成本的理由,對理由不充分的應視為低於其個別成本而不得讓其中標。合理的界限難以劃定,評審的結果只能是相對的,但要盡量做到相對合理、客觀公正。
監理環節――採用「合理低價中標」,給中標人帶來了很大的風險,一些投標人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減少工程成本,甚至會出現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因此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監理工作能否到位很關鍵,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質量是很難保證的。
跟蹤督查環節――跟蹤督查的目的是發現有無借資質掛靠現象、有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現象。因此在督察時,主要檢查現場施工的項目部成員是否與中標通知書中明確的一致、有無變更設計、
⑷ 如何判定「低於成本價競標」國家法律法規文件匯編
關於「低於成本價競標」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2、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3、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4、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5、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1、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
2、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2、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4、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3、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4、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5、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6、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2、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4、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5、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6、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7、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2、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九、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1、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 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十二條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3、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2、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三) 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准,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3、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財政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1、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3、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4、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告。
⑸ 對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判定及企業的防範對策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之間的投標競爭在形式上表現為投標競價。在完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標高報價並不總是意味著高利潤,過高的報價往往會導致企業不能中標,從而根本談不上實現預期利潤的問題,但是低於成本報價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第2項規定中標條件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里所講的成本,是指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
因此,建設工程的投標報價,高了,表面上可以爭取更多的利澗,但中標機會減少;低了,利潤空間受到了壓縮,但中標機會增加。當報價低於企業成本時,按法律規定,不得中標,即使僥幸中標,接下來也是虧本經營。這是相互矛盾的兩個方面,所以,我們必須重視並加以研究。本文就當前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判定與企業如何防範談點粗淺的看法。
在我國,當前是如何判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呢?
一般來說,必須針對工程項目自身特點和要求,參考社會平均成本,並根據每個投標人的不同情況(即個別成本)分別加以確定。但在實際上,我們很難知道投標人的個別成本是多少,在評標過程中這一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來承擔,最終的判定結論也應由評標委員會作出。
不少人認為,既然現在工程招標都設有標底,那麼,以標底為基數規定一個下浮幅度,投標報價與標底相比,在該下浮幅度內就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這一幅度范圍就認為其低於企業成本,不能中標。其實,這種做法至少有兩點講不通,一是仍然沒有考慮企業成本間的差異,還是將價格與整個投標方案割裂開來,這與依據定額編制預算計價的方法本質上沒有區別;二是一旦制定了這一幅度范圍,就會導致投標企業順理成章地往這一幅度上靠,因為只有在這一幅度范圍以內,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標。根據紹興市目前招投標評標辦法,一般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在報價這個問題上,考慮更多的是它的中標機會和概率,至於企業自身的利潤問題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實踐中不宜設定這樣的控制幅度,標底只能作為定性的參考,不宜作為定量判定的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首先依據標底對投標報價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斷,之後可以從另外的角度進行分析評判:一是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對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同企業之間的報價不應該相差懸殊。如果最低報價與其他幾個較低的報價比較接近,或者雖然相差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圍之內,則該最低報價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報價比次低報價低很多,則應對其進行更進一步的技術分析。二是結合企業的綜合實力,包括機械設備、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與投標方案進行評價,重點分析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如材料采購、採用新工藝、新技術和科學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勞動力的調配計劃等方面,只要這些措施科學、合理、可靠、得力,能夠基本上實現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認為該報價是能夠接受的。
當然,上述這些判定不可避免地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不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著一定的困難。而評標委員會專家都是臨時抽簽通知,事前對評標項目名稱及內容一無所知,投標文件又分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厚厚的一大本,投標人至少在六、七家以上,評審時間難免不足,存在分歧也就理所當然。因此,目前招標評標時,出現比較大的意見分歧,一般由評委集體討論決定,或者直接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
《招標投標法》關於最低報價不得低於成本價的相關規定,有利於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競爭的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有效避免投標人以粗製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不正當地降低成本,保證工程質量。所以企業作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投標報價競爭,不論是從國家的角度,還是從業主的角度來講,都是不願看到的,而對企業自身,不亞於一種「自殺」行為,會給企業的遠期利益和持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我國建設市場發育還不完善、機制尚未健全、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的前提下,作為投標人,企業更應該重視和防範這一問題。
下面,筆者就企業如何對其防範問題提出幾點思考:
第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質,綜合發揮企業優勢。一方面要有獨立的估價信息,加強企業成本核算,對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並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業內部定額,只有這樣,企業在投標報價時才能做到「心中有數」,不至於出現盲目報價的情況;另一方面要從技術和管理方面入手,發揮自身優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斷更新工藝、採用最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加大企業的「可降價空間」,以適應殘酷的競爭形勢。只有這樣,企業發展才有動力,市場競爭力才能不斷提高。
第二,要適應和遵循日趨健全的外部制約機制。目前,建設領域制度建設日趨完善。在招投標環節,已開始全面實施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制度。投標人在決定投標報價時,應該「三思而後行」。避免出現變相「墊資」現象,減輕企業自身壓力,加強銀企合作,建立銀行保函和其他擔保互動關系。
第三,要加強內部合同管理。投標人在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合同中有關價格的條款,維護招標投標結果的權威性,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嚴肅性,依法辦事,減少糾紛,防止較低價格中標所可能出現的各種「後遺症」。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論中標價格高低,招標人絲毫不可能放鬆或降低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對那些以過低價中標、又由於低價而虧本的企業,決不會姑息遷就。這就是所謂「市場不相信眼淚」。因此,企業進入市場競爭就必須遵循相應的「游戲規則」,加強合同管理,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不虛報冒算,不投機取巧。
總之,企業要處理投標報價與企業成本的關系,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應根據目前日益完善的優勝劣汰機制和約束制約機制,根據自身特點,發揮自身優勢,確保自己以高於自身個別成本的價格中標,從而開拓市場,佔領市場,爭取越來越多份額的「蛋糕」,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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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評標過程中應當怎樣認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企業成本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⑺ 低於成本價的認定27號令
法律分析:認定方法有三個:1.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2.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3.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
法律依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7號) 第三十三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於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