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會計原材料發出按計劃成本法核算(要詳細過程)
會計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法核算過程如下:
(1)采購時,按實際成本付款,記入「材料采購」賬戶借方;
(2)驗收入庫時,按計劃成本記入「原材料」的借方,「材料采購」賬戶貸方;
(3)期末結轉,驗收入庫材料形成的材料成本差異。超支差記入「材料成本差異」的借方,節約差記入「材料成本差異」的貸方。
(4)平時發出材料時,一律用計劃成本。
(5)期末,計算材料成本差異率,結轉發出材料應負擔的差異額。
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異率
原材料實際成本=「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借方余額(-「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方余額)。
㈡ 計劃成本法計算公式是什麼
計劃成本法計算公式是:
計劃成本分配法的實際成本=輔助生產成本歸集的費用+按計劃分配率分配轉入的費用。
輔助生產成本差異=實際成本-按計劃分配率分配轉出的費用。
若>0,超支差異,轉入管理費用借方。
若<0,節約差異,可以用紅字轉出。
注意事項:公式中不扣除本期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
如果企業的材料成本差異率各期之間是比較均衡的,也可以採用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分攤本期的材料成本差異。年度終了,應對材料成本差異率進行核實調整。
當企業遇到發出的委託加工物資存在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不符的情況時,發出材料可以直接使用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進行計算,一般不會等到期末使用當期材料成本差異率。
收回的委託加工物資因其已經轉變為新的材料物資,需要重新確定其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材料成本差異金額,按新材料進行相關的核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