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共組織支出如何進行分類
據著名企業管理教育專家平行老師講述:
一、 公共事業管理中的公共支出(一)公共支出的概念和分類 1、 概念所謂公共支出,也稱為財政支出或政府支出,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而支出的一切費用的總和。換言之,公共支出是政府進行公共事務管理的成本,如果從公共產品的角度看,就是執行政府一定的(即以多大規模、以什麼質量)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決策所付出的成本。 2、 分類在公共財政中,公共支出根據不同的目的和標准,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按是否有直接補償為標准,分為消耗性支出與轉移性支出 ⑵按支出目的,分為預防性支出和創造性支出 ⑶按支出的受益范圍,分為一般利益支出和特殊利益支出 (二)公共事業管理費用中的公共支出結構分析 1、 公共事業管理費用中的公共消耗性支出公共消耗性支出又可以分為公共消費支出和公共投資支出 2、 公共事業管理費用中的公共轉移性支出公共轉移性支出直接表現為政府資金的無償的單方面的轉移,包括各種財政補貼、補助、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債務利息等。其最重要的內容是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且後者與公共事業產品的生產和提供直接相關。財政補貼中,尤以企業虧損補貼與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的費用支出最為密切。
❷ 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包括哪些
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 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實際,就是為業主共用部分提供服產生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其中,服務成本是由九項費用(支出)構成: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依據《價格法》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准確記錄與核定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如實上報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服務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必須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公開第六條所列內容,證明其服務收費已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上述義務,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依法約定的服務費用、收費標准,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❸ 公司公共費用如何分配到各部門,如網路費、電費、電話費等
通常用各部門人數來均攤。這樣比較合理一些。
如果想細分,確切到哪個用的多,哪個部門用的少,那就要從配置的電腦、業務量、人數來綜合考慮,但這種方法不太可行。太麻煩。
以上,僅供參考!
❹ 如何歸集和分配公共配套設施費
公共配套設施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計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的配套設施,另一類是可以有償轉讓的,應作為獨立開發產品單獨計算成本,不能分配計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對於第一類公共配套設施費,歸集和分配的具體方法有兩種:
1、配套設施和商品房或商品勝建設場地同步建設,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能分清由哪個開發項目負擔的,可直接計入該開發項目成本,記人開發成本總賬及所屬明細賬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
2、公共配套設施與商品房非同步建設,或雖同步建設但應由兩個以上成本計算對象負擔,則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應先通過開發成本賬戶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進行歸集,待配套設施完工,再分配計入有關開發項目成本,或沖減已預提計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設施費。
對於第二類公共配套設施費,應在發生時直接記人開發成本賬戶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待配套設施完工時,再將其成本金額轉入開發產品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