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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公司開票成本怎麼做

發布時間: 2024-01-01 03:41:04

① 建築勞務公司如何確定每月的收入和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建築勞務公司一般以開出發票確認收入,發票開完後外地的需預繳稅款,再結轉成本,成本都是按照項目實際發生的計算。工程期超過一年的可以按照工程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1、工程發生的人工支出、材料費及項目經理差旅費等都直接計入在建工程-**項目。

2、工程收到預付款時計入預收賬款-**項目。

3、工程完工後,在建工程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4、工程發票開出後結轉收入,借方計入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貸方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科目。

二、工程施工過程所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用通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該科目根據施工項目確定成本核算對象,進行輔助核算,按照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一般以獨立的工程合同所確定的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在同一施工現場、同一項目部管理、工程開、竣工時間相差不大的條件下,也可將兩個或多個工程項目合並確定為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用、分包工程費用。

(1)建築勞務公司開票成本怎麼做擴展閱讀:

企業應設置「預付賬款」會計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購貨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1)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所購物資時,根據發票賬單等列明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物資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3)補付的款項,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退回多付液態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企業,也可以將檔孫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置「預付賬款」科目。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鬧蠢源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企業應按預計不能收到所購貨物的預付賬款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轉入」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除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預付賬款外,其他預付賬款不得計提壞賬准備。

「預付賬款」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預付賬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② 勞務費如何開票,如何入帳

企業有代扣代繳勞務費稅金的義務,外部人員若不願意代扣,企業可以幫忙開票。
會計操作:
借:有關費用。成本類科目。
貸:現金,銀行存款。
1、如果單位與員工不存在僱傭關系,那麼單位必須取得員工提供的勞務方可列支成本費用支出等。提供勞務的員工可到提供勞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勞務。
2、如果單位員工存在僱傭關系,那單位可以直接以工資表形式發放,不需要員工提供勞務。
財務上代扣代繳勞務費稅金。外部人員若不願意代扣,只有企業去地稅局開票,納入成本。

③ 工程施工未完工,先開發票,收入和成本會計上怎樣做

開票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成本的話是有就做收入按發票不含稅金額確定,成本可先暫估,待取得成本發票時,直接沖暫估,分錄為:
按發票不含稅金額確定收入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先暫估成本
借:工程施工--暫估
貸:應付帳款--暫估款
按暫估結轉工程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工程施工--暫估
取得成本發票時
借:工程施工--暫估(紅字)
借:工程施工(黑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寫此分錄)(黑字)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預付帳款(黑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款(紅字)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增值稅納稅人適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其他業務收入企業除商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及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銷售、技術轉讓、代購代銷、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
(3)建築勞務公司開票成本怎麼做擴展閱讀
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指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託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託方無關,那麼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託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託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託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