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六項。
具體內容:
1、 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城鎮土地出讓金,土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佔20%,並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 、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房屋開發的前期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在整個成本中所佔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6%。
3 、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安裝工程費指房屋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築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築安裝造價。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兩部分。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公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糧店,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電室,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佔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20%~30%左右。
5 、貸款利息
主要是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6 、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①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有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②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大市政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 、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佔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8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因此,會計核算上,一般將上述的成本和費用分為兩大類:即開發成本與期間費用。必須嚴格區分這開發成本與期間費用,開發成本與產品相關,構成開發產品的成本,期間費用和期間相關,構成期間損益。
開發產品:
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建設過程,並已驗收合格,符合國家建設標准和設計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訂購單位,或者作為對外銷售、出租的產品,包括土地(建設場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上是開發建設過程的結束和銷售過程的開始。
『貳』 資源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暫行條例
我國的稅收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其實還有一種稅也是國家最常徵收的,只是大家對其不是很了解,那就是資源稅。以下是我整理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於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采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六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第九條 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第十條 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叄』 資源稅能扣除嗎
在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的計算中,繳納的資源稅是准予扣除的。
准予扣除項目
(一)准予扣除的基本項目
它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與計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成本指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指三項期間費用;稅金指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關稅、土地增值稅六個價內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簡稱六稅費);損失指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時扣除的基本項目,與會計制度中確定會計利潤時扣除項目是一致的。
(二)准予按規定范圍和標准扣除的項目
這是按稅法和會計制度都允許從收入中扣除的一些項目,但稅法對扣除有范圍和標準的限制,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於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部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借款利息支出:
(1)含義及內容:
利息支出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
(2)准予扣除的借款費用與標准
①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②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准予扣除。
③購置、建築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款,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不準予扣除的借款費用
①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②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發生的應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③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 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④納稅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1)含義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2)工資、薪金支出范圍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住房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下列支出不作工資、薪金支出:
①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獨生子女補貼;
⑧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3)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4)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形式:
①計稅工資(薪金)制
按財政部規定的工資、薪金標准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工薪支出,該標准從 2000年起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800元。(個別發達地區在不高於20%幅度內報財政部審批)
年計稅工資 =員工人數×計稅工資標准×12(月)
實際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標准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②效益工資(薪金)制:
按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內部分准予扣除
③事業單位:
按規定的工資標准扣除(即計稅工資辦法扣除);
④軟體開發企業
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扣除(即據實扣除)。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三項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不是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的 2%、14%、15%計算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納稅人,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拔繳款專用收據》按 2%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凡不能提供轉《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救濟性捐贈
(1)含義: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文化事業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稅前扣除方法:
①全額稅前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福利性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支出,在繳納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②有限額比例的稅前扣除: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上述機構以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組織對指定的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③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3)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①調增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應稅所得額;
②計算扣除限額,即將調整後的所得額乘以 3%或10%,計算出法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③比較實際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與扣除限額,將其中的較小者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業務招待費:
(1)限額扣除標准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本級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所屬當級扣除比例+本級速算增加數
(2)計提依據: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
(3)對業務招待費真實性的要求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6.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是保險公司對保險期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時納稅人給予的獎勵,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7.固定資產租賃費:
依租賃方式而定:(1)屬於經營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可據實扣除;(2)屬於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
8.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1)處理原則: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貼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金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壞賬准備金扣除限額與計提基礎
納稅人經批准提取壞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貼款余額的 5‰。
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3)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債權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9.國債利息收入:
納稅人購買的國債在到期兌現時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人應稅所得額,但未到期轉讓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強調的是,此項政策只適用於國庫券和保值公債的利息收入,而國家重點債券和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應照章納稅。
10.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1.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 2%。
12.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三新」費用):
(1)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據實扣除。
(2)為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稅法還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①盈利企業當年「三新」費用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 10%以上(含10%)的,除據實列支當年「三新」費用以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的,不得進行上述加扣。如果「三新」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扣除。
②虧損企業當年的「三新」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上述加扣辦法。
③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3.資助科技開發費用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審核可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提供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不實行上述辦法。
14.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
自 1999年7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每年投資抵免的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年。
15.廣告費用
(1)含義與內容
廣告費用是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進行的宣傳推銷費用。
廣告宣傳費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正規的廣告費,另一部分是業務宣傳費。這兩部分財務上均由銷售費用開支,自 2000年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限額扣除。
(2)廣告費
①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
②自 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③對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 5個納稅年度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規定扣除。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b.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c.通過一定媒體傳播。
(3)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不同時具備廣告費條件的廣告性質開支,如未通過媒體的廣告開支,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永遠不能申報扣除。
16.傭金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7.其它項目:
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固定資產轉讓費用,匯兌損益,會員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住房公積金等,按規定標准和方法處理後,據實扣除。
『肆』 增值稅,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若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資源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