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購的實質是什麼
首先,政府采購是一項制度,它是一項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使政府采購工作上升到一種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一種法律規范。
它是一項政治制度。《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有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的目的;政府采購制度重在建立相互監督、制約權力、依法行政的一種機制,一種政治性的規定;政府采購的行為體現了政府的導向和意志。所以說它是一項政治制度。
它是一項經濟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購買商品、設備、貨物以及進行工程建設和接受服務,使政府消費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進行,從而降低行政成本,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采購是公共部門在市場上的交易行為,它的特徵表現為經濟行為,所以政府采購是規定機制與體制、預算編制、程序設定、資金支付、監督檢查等一系列經濟制度的綜合體現。
它是一項財政制度。政府采購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過去單一的貨幣分配形式,轉化為貨幣、實物、勞務等多種分配形式,它把財政監督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資金的分配到消費,有效地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從而改變財政監督乏力、支出管理弱化的狀況。它與細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等財政制度改革配套進行,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互促互動,密不可分的。所以說它是一項財政制度。
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制度,其功能的體現是通過制度來約束行為,通過行為的規范來提高效率,並且是經濟效益、政治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綜合體現。
第二,政府采購是一種手段。政府采購是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政府采購是最大的購買者。按國際水平,政府采購規模一般要佔GDP的10,財政支出的30。因而對調節社會需求,啟動內需等具有直接作用。通過政府采購手段,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支持國內企業發展,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平衡地區間經濟發展,促進再就業,調動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政府采購是財政改革的手段。政府采購作為公共財政體系之一,對財政領域內其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支持和促進作用。如幫助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細化預算編制、制定公用經費配置標准,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節約支出,促進國庫集中支付的建立和實現等都具有支持和互動作用。一些國家將財政支出分為兩大塊,一塊是轉移支付,一塊為政府采購支出。
政府采購是從源頭治理腐敗的手段。政府采購制度通過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公平競爭、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一項根本措施。
第三,政府采購是一種服務。通過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完成管理職能和開展業務活動,按照法定程序購買商品、設備、工程和貨物提供服務。為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服務,為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服務,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政治制度、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