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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怎麼算成本 2024-11-28 20:01:55

住宅和車位的單方成本是怎麼分攤

發布時間: 2024-04-17 10:58:55

① 房地產交房成本如何結轉

開發成本全部轉入開發產品,其中地下室部分的成本根據土建結算地下部分的成本來結轉;
這樣,地上與地下成本分開後,再根據各自的面積來計算單位成本……

② 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分攤方法一:佔地面積法

佔地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按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面積占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佔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佔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佔地面積。

屬於多個清算單位共同發生的扣除項目金額,原則上按建築面積法分攤,如無法按建築面積法分攤,應按佔地面積法分攤或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攤。

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為不同清算單位按佔地面積法,土地成本分攤基本原則:分期開發,可以按佔地面積分攤。

對佔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可以按該類型房地產佔地面積占該項目房地產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一)按獨立佔地的每棟建築物佔地面積占該項目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土地總成本

(二)對於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當首先確定該建築物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該建築物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占該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可售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2、非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非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3、其他類型項目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其他類型項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三)佔地總面積為可轉讓地上建築物佔地面積之和,不包括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對於獨立佔地的不同類型房地產。

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占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再按照各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計算分攤。

對於裙樓土地成本的分攤,裙樓與主樓為同一基礎(即基礎對裙樓和主樓均有承重作用)的,則裙樓和主樓應作為同一建築物計算分攤;裙樓與主樓各有獨立基礎的應作為獨立佔地的建築物計算分攤。

適用范圍:對佔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或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應按分期開發項目佔地面積占該成片受讓土地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分攤方法二:建築面積法

建築面積法,是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按照房地產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一)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本期開發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本期開發項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分期開發的,首先按期內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三)同一清算單位發生的扣除項目金額,原則上應按建築面積法分攤。對於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獨簽訂合同並獨立結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歸集。

對同一項目里不同類型的建築物土地成本是按照建築面積分攤的。同一清算單位不同類型按建築面積法。

具體分兩步分攤土地成本:

第一步,先將佔地相對獨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圍牆等分隔)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按該類型房地產實際佔地面積占該項目房地產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第二步,對於剩餘混建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應當首先確定混建房屋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混建房屋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占該項目混建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分攤方法三:售價比率法

售價比率法是以房屋單位售價為基礎計算分攤開發房屋土地成本的方法。一般而言,房屋售價的高低,除取決於房屋結構外,更主要是取決於房屋的地理位置,同樣結構的房屋,門面房售價高於住宅房。售價比率法需要分步驟實施:

(一)計算或預估不同結構、不同用途房屋的總售價和平均單位售價。

(二)應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以剔除房屋不同結構對售價的影響。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時。

應將開發的商品房劃分為價格相對低的住宅房和價格相對高的非住宅房兩大類,將非住宅房高於住宅房的成本稱為超額成本,將與超額成本相對應的售價稱為超額成本售價:

超額成本售價=超額成本×(1成本毛利率)

各類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該類非住宅房單位建築成本-住宅房單位建築成本)×該類非住宅房總面積×(全部房屋售價總額÷全部房屋成本總額)。

(三)計算土地成本比率。土地成本比率是指土地成本與剔除超額成本售價後的售價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土地成本比率=佔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土地使用權價值)÷(全部房屋售價總額-超額成本售價合計)×100%

(四)計算不同用途房屋應分攤土地成本。公式為:

1、住宅房應分攤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土地成本率

2、非住宅房應分攤的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該類房屋的超額成本售價)×土地成本率

適用范圍:計算既有住宅用房又有商業用房的地塊開發,或者純商業用房開發的土地成本時,採用售價比率法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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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及其核算如下:

1、土地費用

指直接與購置土地有關的費用,包括受讓費用、拆遷費用、填海造地費及其他有關手續費和稅費支出等。這些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2、基礎設施費

一般情況下,是指達到預期使用功能的熟地狀態所投入的線性建設費用,主要包括通電、通路、供水、通訊、排水(上下)和土地平整費用等,此類費用屬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3、配套設施費

一般指水、電、大市政和公建配套的建築物建設費用,如學校、郵電、銀行、供電的開閉所、公廁等。配套設施的核算分兩種情況。

其一,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且房地產企業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即借記本科日,貸記「預提費用」,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待工程完工後再調整有關科目。

其二,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4、籌資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土地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土地開發完工之前,計入本科目,土地開發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5、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它是指企業所屬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等。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分公司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本科目。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③ 小高層的地下車位和儲藏室怎樣計算公攤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各套 ( 單元 ) 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3)住宅和車位的單方成本是怎麼分攤擴展閱讀:

計算公攤面積注意事項:

出現同一小區的不同期房公攤面積不同是正常的。因為公攤面積計算因樓而異,住宅樓的公攤面積計算以幢為單元。國家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由於建築的各異,不同幢的公攤面積會有較大不同。

公攤面積分攤時一視同仁:有購房者擔心買房時會不會多分擔其他人的公攤面積,出現有些人不分或少分公攤面積的情形。其實這個問題是不會出現的,公攤協議一視同仁,公攤協議必須遵守一視同仁原則。

具體表現在房地產商和某購房者達成的購房協議不得損害另一購房者的利益。不得把某購房者應該分擔的公攤面積分攤到其他消費者名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高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攤面積

④ 成都車位的平均成本是多少一看嚇一跳

一般人理解的車位,不就是在陰暗地下室的空間,一個幾平米寬的框框,不能住人,只能停車的空間。

很多人會疑問,這個框框很值錢嗎?為什麼這個幾平米的框框能在成都賣到十幾萬甚至幾十萬?

這么看來,這一個小框框,還挺貴的,是不是已經接近或者超過你買車位價格了?

所以,開發商基本上是接近成本,或者虧本在賣車位,既然虧本了,為什麼開發商還要修車位?

很簡單,在成都這個私家車保有量巨大,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滯後的地方,你不修車位,沒人買你的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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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車庫儲藏室按什麼面積計算分攤成本

沒有相關規定,你要咨詢當地主管地方稅務局!

各地標准不一:
如安徽滁州地稅:無產權的車庫、儲藏室及車位對外銷售,按非普通住宅處理。無產權的車庫、儲藏室及車位需計算面積,分攤成本費用,計算增值額。
安徽地稅:車庫、儲藏室和閣樓,如業主購買後不能在(住宅)房產證上標注,或可以單獨取得房產證但不能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證,可以不分攤土地成本。
山東地稅:普通住宅單套面積是指單套建築面積,不包括儲藏室和車庫,也不包括贈送閣樓的面積。
廣州地稅:地下車庫未分割而整層銷售的,「可售建築面積」與「已售建築面積」均以該車庫《房地產權證》或《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
地下車庫分割車位銷售的,「可售建築面積」應為《房地產權證》或《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記載的每個可售車位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與車位「另共有面積」的合計數。
「已售建築面積」應為《房地產權證》或《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記載的每個已售車位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與車位「另共有面積」分攤份額的合計數。
車位「另共有面積」分攤份額按照如下順序確定:
1.由納稅人提供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分攤證明;
2.納稅人按每個已售車位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占每個可售車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的比例確定。即:「另共有面積」分攤份額=每個已售車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每個可售車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車位「另共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