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安裝公司怎樣確認收入與成本
1、收入的確認。根據營業稅相關條例,建築安裝工程的納稅時間可以按照工程結算方式和時間來確定,換言之,就是按照建築方與承建方之間的工程款結算時間來確認收入,如按月結算的話,就按月確認收入。如果結算時開發票,那就是按開票時間來確認,如果不是,就按結算時間確認。在稅務的角度來說,你進行結算時就應該繳稅,不管你是否收到錢。據我了解,現在的建築企業一般都會遵循結算——開票——收錢這個流程來做,所以一般都會先繳稅,後收錢。也有不少是收到錢才開票和確認收入的,這可能有違法的嫌疑,不過如果稅務機關任務不緊的話,都不會太嚴的。x0dx0a2、成本費用的確認。一般來說,是應該按照工程項目來歸集成本費用,也就是說A項目的成本費用要與B項目的分開來結算,這樣才能准確核算利潤。但如果實在不行,那就只能按照工程比例來核算。舉個例子:x0dx0aA工程總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比例為80%,1月份A工程進度是40%,那麼,A工程的成本費用就是100×80%×40%=32萬元。x0dx0a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x0dx0a所以,除了新法和實施條例有具體規定扣除標准以外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你的成本收入比例定的合理的話,你這樣核算是被承認的。不過一定要事先與稅務機關溝通。x0dx0a補充:其實你可以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確認收入的方法來確認,而材料的分攤也可以參考上述的方法,原理也是一樣的。
⑵ 房地產成本對象是什麼
問題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 成本對象到底是什麼意思 1、在稅法所指的成本對象是: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六條 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如下:
(一)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後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二)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敗則含本對象進行核算。
(三)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四)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五)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築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六)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於受託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問題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一、開發產品成本的內容
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所耗費的全部物化勞動與活勞動,是考核房地產開發工作質量的一項綜合指標,是制定開發產品銷售價格的基礎。開發產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
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房屋開發成本。
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代建房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
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對象
開發產品成本核算對象是指在開發產品成本的計算中,為了歸集和分配開發費用而確定的費用承擔者。企業應根據其開發項目的特點及實際情況,按照下列原則,選擇成本核算對象:
1.一般的開發項目,以每一獨立編制的概算或施工圖預算所列單項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
2.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的群體開發項目,開竣工時間相近、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可以並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
3.對於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以結察笑合經濟責任制的需要,按開發項目的一定區域和部位,劃分成本核算對象。
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發項目開工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
三、房地產開發成本項目
開發產品成本項目一般可分為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等。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指房地產開發時為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勞動力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及其他因徵用土地而發生的費用(如耕地佔用稅)。
2.前期工程費:
指企業在前期准備階段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總體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 *** 代收代繳的各項費盯蘆用、勘察設計費、各項臨時工程(臨時水、臨時電、臨時路等)費用、七通一平或三通一平費用等。
3.基礎設施費:
指建造各項基礎設施發生的費用。基礎設施主要是指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道路、供熱鼎施、供水設施、供電設施、供氣設施、通訊設施、照明設施、以及綠化(包括排污、排洪、環衛)等,這些設施發生的設備及安裝費都在基礎設施費項目內歸集。
4.建築安裝工程費:
指企業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和企業自營工程發生的建築安裝費。
5.配套設施費:
指為開發項目服務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費用,如鍋爐房、水塔、公共廁所、自行車棚等。凡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郵局、學校、醫院、理發店等都不能計人該成本項目內。
6.開發間接費:
問題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如何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10分 太復雜了!你只要把商鋪和住宅分開算就可以了!成本價!和利潤空間!加損耗和其他所有的費用除開!
問題四:房地產企業的成本對象總成本是計稅成本嗎 【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上述規定中計入計稅成本是指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計稅成本,還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如果是計入實際發生年度的計稅成本,是否有時間限制?此外,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匯算清繳,還是按項目統算企業所得稅?【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按年度匯算清繳。開發產品完工以後,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是指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合法憑據的。對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目前,等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沒有時間限制。
問題五:房地產公司開發成本核算哪些? 一、開發產品成本的內容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所耗費的全部物化勞動與活勞動,是考核房地產開發工作質量的一項綜合指標,是制定開發產品銷售價格的基礎。開發產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為以下四類:1.土地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2.房屋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代建房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它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對象開發產品成本核算對象是指在開發產品成本的計算中,為了歸集和分配開發費用而確定的費用承擔者。企業應根據其開發項目的特點及實際情況,按照下列原則,選擇成本核算對象:1.一般的開發項目,以每一獨立編制的概算或施工圖預算所列單項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2.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的群體開發項目,開竣工時間相近、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可以並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3.對於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以結合經濟責任制的需要,按開發項目的一定區域和部位,劃分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發項目開工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三、房地產開發成本項目開發產品成本項目一般可分為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等。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指房地產開發時為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勞動力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及其他因徵用土地而發生的費用(如耕地佔用稅)。2.前期工程費:指企業在前期准備階段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總體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 *** 代收代繳的各項費用、勘察設計費、各項臨時工程(臨時水、臨時電、臨時路等)費用、七通一平或三通一平費用等。3.基礎設施費:指建造各項基礎設施發生的費用。基礎設施主要是指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道路、供熱設施、供水設施、供電設施、供氣設施、通訊設施、照明設施、以及綠化(包括排污、排洪、環衛)等,這些設施發生的設備及安裝費都在基礎設施費項目內歸集。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企業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和企業自營工程發生的建築安裝費。5.配套設施費:指為開發項目服務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費用,如鍋爐房、水塔、公共廁所、自行車棚等。凡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郵局、學校、醫院、理發店等都不能計人該成本項目內。6.開發間接費:
問題六:房地產行業中成本科目是什麼? 1、資產類主要會計科目核算:
(1)現金
從銀行提取現金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
支取現金或是預支現金
借:其他應收賬――XX成本類或材料類科目
貸:現金
(2)銀行存款
(3)應收賬款:主要是核算在開發經營過程中,轉讓和銷售開發產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勞務,
而向購買、接受和租用單位或個人收取的款項。
①出售租賃商品房而應收取的未收到的款項(所附原始單據:購方協議銷售發票或出租發票)
借:應收賬款――XX公司或個人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②出讓材料而應收取的未收款項
借:應收賬款――XX公司
貸:其他業務收入
收回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4)壞賬准備: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而計提的壞賬損失,主要有兩種核算方法:一種直接轉銷法,
二是備抵法
提取壞賬准備金
借:管理費用
貸:壞賬准備
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准備
貸:應收賬款
收回已轉銷的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准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5)應收票據: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轉讓、銷售開發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
銷售商品房而收到的商業匯票
借:應收票據――XX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商業匯票到期:
若為無息商業匯票(所附單據:銷售發票、雙方協議)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若為有息商業匯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XX公司
財務費用
(6)預付賬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合同預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款和備料款,
分別設置「預付承包單位款」和「預付供應單位款」兩個明細科目。
①預付給承包單位的工程款和備料款(所附單據:付款申請書、付款單)
借:預付賬款――預付承包單位款
貸:銀行存款
拔付承包單位抵作備料款的材料
借:預付賬款――預付承包單位款
貸:庫存材料
企業與承包單位按月或是按季進行工程結算時(所附單據:工程價款結算單)
借:開發成本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同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預付的工程款和備料款
借: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貸:預付賬款――預付承包單位款
用銀行存款補付余額
借: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貸:銀行存款
②預付給供應商的材料價款
借:預付賬款――預付供應單位款
貸:銀行存款
材料驗收入庫,用預付款抵扣應付款
借:應付賬款――應付購貨款
貸:預付賬款――預付供應單位款
用銀行存款補付余額
借:應付賬款――應付購貨款
貸:銀行存款
(7)物資采購:主要是核算企業購入各種物資的采購成本。包括購入材料設備的買價、運雜費、
流通壞節的稅金,月終分配的采購保管費和材料成本差異。
(8)采購保管費:主要核算采購保管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交通差旅費、折舊費、維修費、
低值易耗品攤銷、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等
(9)材料成本差異:主要用來核算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
(10)庫存材料:用來核算各種為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11)庫存設備:用來核算企業用於開發工程的各種庫存設備的實際成本
①購入設備,支付買價、代墊的運雜費、采保費(所附憑證:代墊費用交付單、銷售發票、付款單)
借:物資采購――......>>
問題七:房地產價格構成中的開發成本包括() Still water run deep.
問題八: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間接費用都包括哪些? 房地產開發公司按項目分,每個項目的開發間接費用包含職工薪酬(工資、福利費、其他)、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車輛費用、會務費、通訊費、折舊費、租賃費、維修費、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資產攤銷、水電費、物管費、其他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在開發現場組織管理開發產品而發生的各項費用。這些費用雖也屬於直接為房地產開發而發生的費用,但它不能確定其為某項開發產品所應負擔,因而無法將它直接記入各項開發產品成本。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將它先記入「開發間接費用」科目,然後按照適當分配標准,將它分配記入各項開發產品成本。
問題九: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如何分配 一、成本費用的歸集方法81、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並將其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2、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地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共同成本,並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3、對前期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4、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並對其計稅成本進行結算,其中屬於開發產品的應按可售面積計算其單位工程成本,據此再計算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和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本期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准予在當期扣除;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5、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待開發產品完工後再予結算。二、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按收益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個成本對象,具體可分別選擇以下方法進行1、佔地面積法。(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佔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佔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佔地面積。2.建築面積法。(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期內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築面積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3.直接成本法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的比例進行分配。4.預算造價法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預算造價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預算造價的比例進行分配。幾項特殊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1)、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幾項分配。如果確需要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經稅務機關同意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於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法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3)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總之,房產開發去會計人員在日常按照去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成本費用進行管理與核算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歸集和分配成本費用,以提高所得稅核算的准確性,從而降低納稅風險。
問題十:房地產會計主營業務成本和開發成本有什麼區別 開發成本,屬於成本類科目,相當於工業的生產成本,歸集房地產建設期間的相關支出。月底可以有餘額主營業務成本,屬於損益類科目,是結轉已銷售房產(開發產品)的成本,月末應無余額。主營業務成本是指公司生產和銷售與主營業務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所必須投入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資)和固定資產折舊等。「主營業務成本」用於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成本。「主營業務成本」賬戶下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本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本賬戶應無余額。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會計核算1、本科目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對出租房進行裝飾及增補室內設施而發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出租開發產品經營業務中發生的按月計提的出租開發產品攤銷等,可直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企業為進行資金的籌集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在本科目核算。2、企業在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的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等。企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屬於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項目中);應由開發產品成本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先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的開發產品成本。3、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特點,選擇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本科目應按開發成本的種類,如「土地開發」、「房屋開發」、「配套設施開發」和「代建工程開發」等設置明細賬,並在明細賬下,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⑶ 合作建房土增稅清算時成本如何確認
【問題】在合作建房中,其中一種合作方式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建成後按比例分房。
依據《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兔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1)對於提供土地的一方,我公司內部有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在整個過程中要繳納兩道土地增值稅:一是提供土地合作建房時,視同銷售部分土地,按換房屋的公允價值確認轉讓土地的收入,賬面的土地成本視為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二是分得房屋再銷售時的土地增值稅,按轉讓舊房屋及建築物徵收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整個過程中只繳納一道土地增值稅:就是分得房屋再銷售時的土地增值稅,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賬面的土地成本確認成本。
一種觀點認為,該種合作方式的實質是以物易物,在計算分得房屋再銷售的計稅本應該按換出去房屋的公允價值確認再加上分得房屋的建安成本確認。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計算分得房屋再銷售的計稅本為建設該合作項目發生的所有建安成本支出。依據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中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種觀點認為,在成本確認方面,各稅種確認的原則應該保持一致。
2、對於出資方而言,是以房產抵償出地方的土地款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分出房屋的公允價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另外加上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應當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六條一款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⑷ 稅局評估價是怎樣算的
稅務局納稅評估的標准和方法:
1.根據風險值大小,分別對納稅人進行風險提醒(一、二級)、風險評估(三級)和稅務稽查(四級)。
2.對稅率各項標准進行監控。
監控的重點是稅負率、毛利率、費用率、稅負變動率、毛利變動率、存貨變動率等項指標。
納稅評估的意義:
1、納稅評估是防止虛假納稅申報的有效手段。
2、納稅評估可以通過信息反饋機制,解決徵收管理中「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
3、納稅評估是一個納稅服務過程。企業不僅可通過航天信息軟體「懂稅的ERP」中的納稅分析系統預置的各稅種不同納稅指標分析公式,企業在以上這些財務、業務數據完整發生時,為企業提前預知自己納稅情況提供很好的事前風險預測。
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
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對於需要根據房地產評估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託經批准設立、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資產評估進行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並將評估報告如實報送地方稅務部門確認。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確認後的評估價格,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採用。
⑸ 工程施工怎麼確認收入和成本
一、核定徵收方式下的收入與成本確認
核定徵收是由稅務機關依據施工企業經營情況,在其正常的生產經營的條件下,對施工企業生產出的產品進行核定,最終按照相關規定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核定徵收有三種形式:⑴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⑵按成本費用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⑶按經費支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一)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
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5%)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毛利率8%~10%)
要注意的是,當用應稅所得率和收入總額對施工企業的所得率進行核定時,收入總額的構成與施工企業會計核算的收入是不一樣的。例如,「轉讓財產收入」並不是轉讓財產的凈收入,而是對財產進行處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直接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
採取直接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時,一是要參照當地施工行業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相似的施工企業的稅負水平進行核定;二是必須要依據成本費用支出額進行定率核定;三是需要依據耗用的原料、機器設備等加以推算。如果我們選擇前款所列的一種方法而無法對納稅額進行核定時,則可以採用兩種或者是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核定。
二、查賬徵收方式下的收入與成本確認
查賬徵收,是指施工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內,根據自己實際的經營狀況,向稅務部門申請企業的營業額與所得額,再經過稅務部門的嚴格審核後,開出繳款書,然後由施工企業在一定的期限之內繳納稅款。
查賬徵收與定額徵收都是針對所得稅的,而且查賬徵收和定額徵收都能夠預繳,由於稅務部門有時工作會過於繁忙,所以他會要求施工企業提前繳納一部分稅款,用於未來的抵減。查賬徵收施工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企業所得稅=(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凈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支凈額)×稅率。
查賬徵收方式下,施工企業按是否執行建造合同准則,收入與成本的確認又大不相同。不執行建築造合同准則的施工企業的收入與成本,通常以實際收款確認收入,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確認成本;執行建造合同准則的施工企業的收入與成本確認涉及因素較多,需要全面考量。現階段,我國在確認施工企業的收入與成本問題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行為准則進行參考,這就需要我們權衡利弊,從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選擇。
三、收入與成本確認的建議
(一)建造合同核算遵循的原則
施工企業在收入與成本核算方面的情況比較特殊、核算的過程也比較復雜,所以需要我們正確使用核定徵收與查賬徵收兩種核算方法。同時還要構建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體系,才能夠就完成合同的已經發生和即將發生的成本加以科學、全面的評估與計算,從而提高施工企業成本核算的准確性。具體如下:一是對預計發生的總成本必須做到無偏差、及時、准確;二是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要及時歸類、入賬;三是加強計量部門、財務部門以及合同簽訂部門的交流與溝通,保證信息暢通,同時完善成本核算的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本核算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准確性。必須注意的是,惟有在預計總成本合理且實際所發生的成本及時、有效歸類到位的情況下,核定徵收與查賬徵收的核算才會更准確,所確認的收入與成本才更真實。
(二)施工企業合同成本的分析
⒈構成: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直接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直接工程費,指耗用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構使用費。二是其他直接費用,指措施費,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混泥土和鋼筋混泥土模板及支架費、腳手架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施工排水降水費、二次搬運費用以及臨時設施攤銷等等。
間接費用,由規費和企業管理費組成。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企業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勞動保險費,固定資產的使用費、與建築相關的設計費用、技術援助費用、辦公費、水電費、差旅交通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用、稅金等等。
⒉對於成本的處理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人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人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不計人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這部分收益沖減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費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
(三)加強施工企業收入與成本確認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促進施工企業能夠自行申報。稅收部門要充分利用好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對施工企業展開納稅宣傳,從而使他們能夠強化建賬、建簿的意識,能夠正確對收入與成本進行核算,同時嚴格執行納稅制度,自行申報,查賬徵收。如果確實沒有建賬能力,必須在正確核算收入與成本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計算應稅所得率。
2.加大力度規范建築市場。政府應該就目前建築市場比較混亂的情況出台相關的法律政策,以對建築市場的操作行為加以規范。加大與建造合同相關的法律的立法力度,防止一些企業拖欠工程款項、反復變更工程計劃等情況,保障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督促施工企業努力提高自身的財務管理水平,爭取在建築行業建立一套標准化的財務預算制度與申報制度。
3.加強合同成本核算的體系建設。一套完善的合同成本核算體系,能夠有效確定合同之外所發生的一些成本,這對於施工企業來講是非常必要的。在構建合同成本核算的過程中,我們還可以需要參考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以及創造的經營成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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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稅務局是如何界定建築企業成本
如果我申報納稅,需要繳納社保嗎?如果不申報,直接附上工資條也不能算正式。如果要求勞動者代開勞務票,根據政策,服務費徵收率為20%-45%,那麼個人開具的勞務發票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稅率開具的。疫情期間個人收入為1%增值稅為1%,剩餘稅率由賣家代扣代繳,但現在賣家不代扣代繳了。如果稅務局進行徹底調查,這是不符合規定的,賣家將被要求代扣代繳。
因此,建築企業的用工成本急劇上升,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最終利潤。靈活就業形式豐富多樣,可以很好地增加就業渠道,方便建築企業招聘更多的人才,緩解就業市場緊張的供需關系,保持工人工資的穩定。施工改造企業靈活用工後,可根據工程項目需要隨時增減工人數量,避免閑置人工成本浪費,減少波動用工影響,智能控制人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