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違法收費屬於什麼犯罪
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經濟損失賠償等。如涉及到人員傷亡那麼就屬於刑事違法行為,會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亂收費行為包括越權設置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超出國家指導價格以及沒有收費許可證等行為。
一、下列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
(1)未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的;
(2)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分解收費項目收費的;
(3)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4)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仍繼續收費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收費行為。
二、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根據事實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和處分:
(1)通報批評;
(2)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交款單位和個人;
(3)不能退還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4)罰款;
(5)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的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給予處罰:
(1)屢查屢犯的;
(2)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亂收費的;
(3)經辦人員擅自決定收費的;
(4)塗改、偽造、轉移或毀滅有關憑證的;
(5)借故刁難,抗拒檢查,拒不糾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1)確屬業務生疏、初次違犯、情節輕微且認真檢查並及時糾正的;
(2)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並主動上交或退還違法所得的;
(3)主動自查,並及時糾正的;
(4)迫於壓力而亂收費的。
五、遇到酒店亂收費怎麼處罰
會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警告,罰款,並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整改。酒店亂收費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並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價部門的物 價檢查機構、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撤銷其收費規定 ,給予通報批評法所得退還繳費者,不能退還的,沒收上繳財政 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分別處予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 收費許可證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可以 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二)超越許可權核定、改變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
(三)無收費許可證或者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准 和范圍收費的
(四)收費單位合並、分設、改變名稱或者收費項目、標准調整後,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繼續收費的
(五)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後繼續收費的
(六)轉借、轉讓、塗改和擅自印製收費許可證的。
『貳』 寰嬪笀鏀惰垂綆$悊鍔炴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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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法律與成本有什麼關系
法律成本是一個新的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成本就是法律在制定和實施執行時所需要的費用,因此法律成本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法律的制定成本;一部分是法律的執行成本。
我們知道各國法律的制定不外乎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實行的,資本主義國家是由國家的議會制定審議通過,社會主義國家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審議通過,可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其召開的時候都是有成本的,專門為制定法律而召開的會議的成本自然是要算在法律的頭上,這就是法律制定時所需要的成本。現在的問題是制定一部法律到底需要多少成本,有時候可能僅僅需要召開一次會議就把法律制定下來了,而有的時候則可能需要召開三次五次甚至是十次才能把法律制定好。一次會議所需要的成本與十次會議所需要的成本自然不是一個同一的數目,很明顯十次會議所耗費的成本肯定要比一次會議所耗費的成本要多的多,這些成本可能是10萬也可能是100萬或者是1000萬。可難道因為成本過大我們就不召開會議來制定法律了嗎?很明顯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一部能夠切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社會安定的法律其對國家和社會產生的價值是無法使用簡單的數量來進行衡量和統計的。經濟學講究的是投入(成本)和收益(回報)的關系,當投入小於收益的時候,說明是盈利的,則投入具有可行性;當投入大於收益的時候,則說明是不盈利的,投入具有不可行性。將此規則套入法律的制定方面,假設制定一部法律的成本是100萬,而這部法律所產生的社會效用(價值)是10萬,那麼該法律則完全沒有制定的必要,因為制定該法律所耗費的成本太大,而產生的價值太小,納稅人是不會同意的。偷盜同殺人搶劫相比其罪行要輕的多,其所造成的破壞力的絕對值(也就是說破獲偷盜行為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同殺人搶劫所造成的破壞力的絕對值(破獲殺人搶劫案件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相比要小的多(當然,這個比較本身有不科學性,我們只是從直觀上來說),是不是這樣法律就可以對偷盜不加限制和打擊而任其自由發展了嗎?很明顯這是不可能的。其實我們一開始的假設就是錯誤的,一部法律制定實施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是無法用數字來進行衡量的,無論這部法律同其他的法律相比是多麼的微不足道。因為犯罪並不是固定的,並不是都已經事先確定好了的,也並不是由一批固定的人來進行的,今天王二偷了一輛自行車,說不定明天李三就偷了一輛摩托車,而後天說不定王二又偷了一輛汽車。因此對於一個不確定的變數想用一個確定的定量來進行代替概括或者統計是不科學的。
法律制定好以後其執行當然也是有成本的,如保障法律照常行使的各個機關(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等)的費用,以及各個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這些都是法律執行時的成本。可執行法律所產成的社會價值和制定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一樣是無法用具體的固定的數字來進行衡量和統計的。我們一開始的假設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將那一元錢等同了花費十元執行法律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而實際是抓捕那小偷所產生的社會價值遠遠要超過這一元錢,這一元錢僅僅是包含在所產生的社會價值裡面的極其微小的一部分。因為如果我們不抓捕這個小偷的話,他有可能繼續偷盜,也許是100元,也許又是1000甚至是10000!同時,抓捕這個小偷對那些想偷還沒有偷的人又是一種警示,可能使他們放棄偷盜的念頭,這樣一來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根本無法計算。因此這個假說本身就是錯誤的,不可取的!這樣依錯誤的前提為基礎的推論是沒有意義的。
就算這個假說是正確的,也是一種理想主義浪漫主義的,而與現實實踐相差甚遠!試想誰會為了1元錢而去報案的?當然這個1元可能並不僅僅就是1元,有可能也是1000或者是10000,即便這樣,破案的費用(法律的執行成本)也不可能是變態的多,如果破獲一個偷盜10000元的案子需要成本是100000萬元,我想我們在這個時候不是考慮應不應該接這個案子的問題,而是應該考慮這100000萬元是怎樣使用的問題,也就是說要考慮辦案的效率問題以及辦案過程中的腐敗問題了!因此無論怎樣,這樣的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其所耗費的成本也不是執行法律的成本,而是其中有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的問題。
電影《拯救大兵瑞恩》中,犧牲八個人的代價來拯救了一個士兵,那麼如果是犧牲500個人呢?這個大兵瑞恩還值不值得拯救?顯然是沒有這個必要了,因為8個人我們也許能承受,而500個人的生命是誰也承受不了的!既然這樣,有人肯定說"拯救大兵瑞恩"不是和前面的那個假設一樣嗎?這樣以來不是照樣要考慮法律在執行時的成本嗎?錯也!拯救大兵瑞恩犧牲8個人與犧牲500個人所產生的價值是一樣的----就是大兵瑞恩的生命,因此是可以衡量統計的!而法律的制定執行後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恐怕是衡量不了的!
將經濟學運用到法學裡面,不是讓你比較法律的投入與收益,更不是讓你在比較投入和收益後「有法不依」,而是給我們一個全新的視角來重新審視法律的制定和施行,降低法律成本!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採納
『肆』 亂收費觸犯什麼法律
法律分析:我國個人亂收費觸犯《行政管理法》、《行政處罰法》以及《民法典》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個人亂收費可以收集證據反映到相關部門,然後相關部門會依據情況對亂收費現象進行處罰。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亂收費行為;(一)超越許可權設置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准;(二)將國家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的,或將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進行服務,從中收費的;(三)收費項目已取消或收費標准已調低仍按原項目、標准收費的;(四)利用職權以服務為名,從中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五)未辦理收費許可證,無證收費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收費的;(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收費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伍』 寰嬪笀榪濊勬敹璐規庝箞澶勭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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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違法收費屬於什麼犯罪
法律分析:亂收費一般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經濟損失賠償等。如涉及到人員傷亡那麼就屬於刑事違法行為,會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亂收費行為包括越權設置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超出國家指導價格以及沒有收費許可證等行為。亂收費主要是屬於民事違法行為,個人亂收費首先會要求退還收費款,其次會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還會撤銷其收費許可證並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並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並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