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個出本,一個出技術,這種情況出本的人有權利先收回本錢嗎
如果合夥之前兩個人之間已簽訂協議或者合同的話就不可以,如果沒有這些字面上的協議之類的證明則隨時可以撤資,只不過是兩個人的關系也會就此破裂了。
拓展資料
一、合作人股份如何分配
普法內容
合作人股份的分配大部分採用的是三種分配法,分別為平均分配、絕對控制以及差異化分配股權。股權的平均分配如果意見不統一的時候決策的效率比較低,優點是可以共同承擔風險,共同享受利益;絕對控制的優點為決策是高效的,但是風險比其它兩種方法是更大的;差異化分配股權是結合了兩種方法的優點,現在的市場普及率是最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二項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合夥做生意的基本原則
利潤分配要公平
多數合夥人都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看似合理,其實不然。畢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錢不出力,憑什麼和人家分配得一樣多?利潤分配不公會產生如下問題:
1、付出多的人會不平衡。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實際掌握管理權的人,一旦他們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權謀私,最終導致合作流產。
2、付出少的人不敢監督。由於付出多的人沒有得到什麼回報(有時候只是區區數千元甚至數百元的工資),自然氣粗,稍不高興隨時可能撂挑子,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話,否則自己收不了場。
3、時間長了關系就變質了。在上述兩種心態的左右下,合夥人的關系就會逐漸微妙起來,久而久之合作就難以為繼,甚至朋友都做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