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否需要計入產品成本
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不包含在商品價格之中),所以不計入成本。
消費稅屬於價內稅,需計入成本。
成本=原材料進價+各項費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購人材料已交的增值稅允許抵扣不計人材料成本,而小規模納稅企業則必須將其計人成本。
在消費稅中,進口應稅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計入貨物成本;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委託加工應稅消費晶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的,委託方交納的消費稅計人委託加工成本,該產品銷售時不再交納消費稅;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託方交納的消費稅按規定準予抵扣。
㈡ 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為什麼不能計入成本
因為增值稅價外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兩方面都不利。如果收回的物資繼續加工,消費稅可抵扣,如果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出接出售,消費稅不可抵扣,這說明消費稅只交一次,不重復交納。
(2)應稅消費品為什麼不計入實際成本擴展閱讀:
稅法規定,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除如果受託方是個體經營者,委託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外,均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那麼消費稅如何計算,這就需要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予以確定。
首先,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託方當月銷售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如果當月無銷售的,應按同類消費品上個月或最接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
其次,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其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