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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和計量環境成本

發布時間: 2024-06-19 11:20:06

⑴ 企業環境成本價值核算和管理控制有哪些途徑

對製造型企業中的環境成本進行核算與控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能源、原材料的消耗,控制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企業乃至整個製造業的技術水平。同時,它對我國樹立和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環境成本的定義及其構成

(一)環境成本的定義

環境成本是社會用於環境治理、生態建設、工業污染末端治理和用於支付環境監督的管理費用等的資源耗費。迄今為止,為國際會計學界所普遍認可並且常被我國會計學界的同仁引以為據的環境成本概念的定義來自於「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准政府專家組會議」在1998年通過的《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中的環境成本定義:「環境成本是指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採取和被要求採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它成本。」這個定義中說明了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對環境負責」、「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這三個問題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聯結成一體,表達了一個完整的意思,即:誰對環境造成了影響,誰就應該對環境負責,從而也應該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從其定義可見,企業是環境責任主體,即對環境造成影響從而應該對環境負責並且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的也是企業。也就是說,日益嚴峻的全球生態環境危機是由於以往企業對環境不負責任的行為所造成的,因此,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於企業對環境負責的行為,而為了使企業能夠具有這種自覺的責任感並且實際地擔負起這種責任,就應該把在維護、治理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統統計入企業成本中。

(二)環境成本的構成

1.如果綜合觀察環境成本,由三個方面內容構成:

(1)獲取自然資源階段的初始環境成本。

(2)投入生產階段的環境成本。

(3)產品轉入流通階段的環境成本。

2.如果從環境成本組成部分區分,其構成可分成以下七個方面內容:

(1)獲取原材料過程中的保護資源成本。

(2)生產過程的環境負荷成本。

(3)生產過程的環境預防成本。

(4)銷售產品過程的環境污染的處置成本。

(5)產品研發中的環保開發成本。

(6)改善企業周圍環境的成本。

(7)其他環保支出。

二、企業應用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的困境

(一)環境法規的不完善

環境法規可以規范企業的經濟行為。在經濟社會中,利潤是企業經濟活動的第一導向作用力或內在基本動力,沒有來自社會的環境法規壓力,環境成本會計不可能在企業內部自然生成,即使許多自覺計量環境影響後果和披露環境信息的大型跨國公司,也是在其長遠經濟發展戰略的指導下行事,綠色(環境保護)形象與企業長遠利益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各個國家的環境法規都會逐漸增多。我國從1979年先後制定了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污染防治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自然資源保護法所組成的比較健全的環境法律體系。盡管這些環境法規的力量對保護環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的覆蓋面還不全面,各項實施細則也有待明確,與實務操作有很大的差距。

1993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制定了一系列環境管理標准體系(ISOl4000系列),在ISOl4000系列標准中,現已正式頒布的有8個標准,其中最重要的有5個,包括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指南》;ISO14010《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1SO14011《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以及ISO14012《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這些標准對企業環境管理做出了原則性的框架性規定,對如何達到這些環境規定的要求提供了一種環境管理的指南和模式,在實務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從ISO14000系列標准對環境成本問題的闡述可以知道,這些標准都沒有明確企業必須進行環境成本核算,對環境成本的標准也未作規定,使得企業環境成本的核算沒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環境法規的不完善可以導致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困境。

(二)會計法規的不健全

目前《會計法》中還沒有環境會計的相關條款,環境會計准則也沒有制定,這方面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環境會計對象、環境會計基本原則、環境會計假設、環境成本計量、環境信息披露等問題,方法上還沒有統一。正因為對環境會計的處理沒有統一的標准,企業對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環境成本報告以及環境成本分析,均按適合於自己的方法進行,同行業間沒有可比性。可以說,環境會計問題是會計界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其困難之處在於:既要適應不斷增加、變化的環境法規(國際的、國家的、地方的),又要建立、健全有關的會計標准,同時還與環境監測與計量技術有關。

(三)環境審計基本空白

環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定機構對適用於環境要求的有關業務經營及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的、有證據的、定期的、客觀的檢查。我國環境審計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初級階段。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合理性審計,即主要鑒證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守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和地方頒布的環保法規,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了規定標准,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及時上交了各種費用等。而對國務院所屬的環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審計監督、地方政府管理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在國際履約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環境政策進行審查監督等內容基本上是空白。隨著我國加入WTO與世界經濟接軌,中國企業被迫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如何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以「綠色理念」經營,建立有效的綠色經營系統,實施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如何防止國際貿易「綠色壁壘」、防止發達國家將「不夠綠色」的產業商品轉移或銷售到中國來;開展對大型製造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的有關自然資源、環境成本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再監督等問題都亟待解決。但目前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中還缺少這一塊,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及實務遠遠落後於國外的現狀,急需國家有關部門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

(四)環境稅收不完善

我國目前專門針對資源與環境的稅收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但各稅種的徵收目的主要是調節級差收入或增加收益,未能與保護資源環境很好地結合起來。例如對於資源稅,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只對六類礦產品及鹽徵收,目的主要是調節這些資源因開采條件不同而產生的級差收入,征稅范圍較窄,未將急需保護的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劃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同時徵收標准一般偏低,不足以補償資源損耗,對稀缺資源、非再生資源沒有課以重稅。現行的稅制並不是一個對環境十分「友好」的稅制,它沒有單獨設立環境稅,沒有把環境成本納入到有關的稅目和稅率中。

(五)成本量化困難

企業環境成本包括:資源耗減成本、環境降級成本、資源維護成本和環境保護成本四種。對後兩種形式的環境成本量化相對比較容易,但由於資源的破壞程度和類型的確定困難,可利用的技術以及恢復標準的不確定性因素,使得資源耗減成本和環境降級成本難以量化。比如對水污染損失成本進行量化時,有毒污水排到河裡,使漁業受損失,人們飲用水導致生病、精神上受損失以及迫使人們到很遠的地方去尋找新的飲用水源,這些損失都要計入水污染損失成本中,但在實際中對這些成本的量化比較困難。可以說,環境成本的計量問題是困擾環境成本會計發展及應用的關鍵問題。

三、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應用於企業的途徑

(一)完善環境成本法規制度

必須完善包括環境方面的法規和會計方面的法規及其它相關的法規制度。相關環境法規與會計法規的不完善,是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法規制度進入實務操作的一個主要障礙。我國有關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法規制度建設可借鑒美國、歐盟、日本、國際標准化組織等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做法。1.建立和完善環境法規體系。2.完善環境會計法規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有關環境會計的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准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並制定具體的環境會計准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完善環境審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環境審計框架內,制定專門的環境審計准則和行為規范。3.建立和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綠色GDP核算制度等。

(二)建立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企業建立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作用在於規范企業環境成本核算工作,為環境成本報告、環境成本審計、環境成本控制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提供基礎數據資料。這一體系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的分類、環境成本的確認、環境成本科目設置、環境成本的計量與記錄、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等。與財務成本核算相比,環境成本核算更加復雜,尤其是環境成本的計量,由於涉及環境外部損失的計量和非市場價格因素,其計量方法多種多樣,目前並沒有取得一致性結論。因此,只有加強對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研究,才能逐步建立科學、規范、完善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三)實施環境成本報告制度

環境成本報告作為環境成本會計的一部分,在完善環境會計理論體系、調整國民經濟核算指標、滿足有關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成本報告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中運用較早,特別是一些國際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使得環境成本報告在報告形式、報告內容等方面都逐漸成熟,並逐步規范化。在我國企業中,也要逐步實施環境成本報告制度。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形式,建議單獨編制環境成本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共同構成企業年度報告的一部分;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內容,建議由環境成本項目、環境成本政策和其他說明事項這三部分構成。

(四)加強環境成本審計工作

環境成本審計的作用在於提供公證,有助於保證企業環境成本報告中信息的可信度,使環境利益關系人從中獲得可靠的信息進行決策。在企業中加強環境成本審計工作,1.國家應完善環境成本審計的依據,即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標准(包括環境質量標准、污染排放標准、環境方法標准等);2.應對環境成本審計的目標、范圍、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審計責任、審計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環境成本審計的准則。

(五)建立並實施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

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是主動型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它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依託於產品壽命周期環境評價,關注企業流程再造、產品重新設計等方面的機會,致力於不斷改進產品壽命周期設計、綠色ERP系統以及綠色供應鏈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地降低環境損害成本,在對環境負責的同時,追求盈利能力。超前控制模式具體包括產品壽命周期設計模式、綠色ERP系統設計模式、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建立並實施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1.要開展產品壽命周期設計,開發綠色ERP管理系統,探索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將綠色觀念貫穿於產品設計、材料選擇、產品製造、產品銷售及回收的全過程和整個行業,追求企業和環境整體效益的最優化;2.要付諸實施,包括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選擇適當模式、制定實施計劃和方案等。

(六)以點帶面,推廣應用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

環境成本核算與控製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還面臨很多難題,但在經濟全球化和環境問題全球性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將更為重視環境事項。隨著各種環境與會計法規政策的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外部壓力將與日俱增,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將得到進一步發展與應用。因此,要加快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試點工作,在5年之內,選擇一批環境污染比較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比較大的國家重點建設行業或製造企業如礦業、化工、石油、造紙、鋼鐵等企業作為試點;未來5-10年,再制定出較為完善的環保法律法規,並充分發揮執法效力,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使資源產品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反映出消耗的自然資源價值,使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的應用具有強有力的保證。

⑵ 環境成本會計設置哪些會計科目會計信息如何披露

環境成本核算的具體內容 (僅供參考,我國尚無環境成本會計的相關法律制度)
一、資源消耗成本:核算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自然資源的耗用或使用的成本。
二、環境支出成本:這部分成本是環境成本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
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跡畢握直接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成本,包括產品廢棄物的處理、再生利用系統的運營、對造成環境污染材料的替代、節能設施的運行等方面的成本;
②企業對銷售的產品採用環保包裝或回收顧客使用後的廢棄物、包裝物等所發生的成本;包括環姿慶保包裝物的采購、產品及包裝物
三、環境破壞成本:核算由於「三廢」排放、重大事故、資源消耗失控等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損失。
四、環境管理成本:核算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預防環境污染而發生的間接成本,包括職工環境保護教育費、環境負荷的監測計量、環境管理體系的構築和認證等方面的成本。
五、數腔環保支援成本:核算企業周圍實施環境保全或提高社會環境保護效益的成本,主要包括企業周邊的綠化、對企業所在地域環保活動的贊助、與環境信息披露和環保廣告有關的成本支出、以及在開征環境稅的國家裡支付的環境稅成本。
企業可根據自己的特點,結合製造企業成本核算項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的設置,設置上述環境企業的子成本核算項目。

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企業會計准則沒有特別要求,不需要披露,除非對利潤表項目影響很大的,則需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

⑶ 環境成本計量原則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一)環境成本的定義經濟學觀點認為,環境成本是指為維護環境質量而支付的污染控制費用和污染造成的社會損害費用的總和。污染控制費用包括防治和消除污染所支付的各種治理費用和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等所支付的費用。社會損害費用包括環境受到污染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對社會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以及為避免污染危害而採取防護措施的費用。這一觀點從維護環境質量的目標出發,將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所帶來的一切費用損失作為環境成本的內容,未包括人們過度耗用資源所帶來的損失,是一種保護環境型定義。會計學觀點認為,環境成本是指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的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採取的或被要求採取的措施而發生的各種成本費用,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而付出的其他成本。對於那些不由企業負擔的環境成本費用,企業不予確認和計量,這類成本通常被稱作「外部環境成本」,包括由社會承擔而非由企業承擔的用於治理不良環境影響的成本費用,如治理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發生的支出。該觀點從企業環境會計角度強調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為對其進行管理而採取措施發生的成本費用,定義僅從企業會計核算角度出發,並未涉及宏觀層面。
(二)環境成本的特點環境成本相對於傳統生產成本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社會性。環境成本是一種社會經濟代價,是在社會經濟系統內各構成要素之間以及社會經濟系統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下,引發的社會經濟資源耗費。二是轉嫁性。環境成本通常並不表現為企業經濟行為的直接耗費結果,而是企業的經濟行為通過社會聯系和彼此之間的相互作用,導致其他經濟組織或整個社會承受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代價。這種耗費的間接性也決定了社會經濟成本在補償上的間接性。三是潛在性。環境成本對社會經濟系統及環境的影響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才逐漸釋放和表現出來,不可能立即伴隨著經濟行為而顯現,若不加以節制,可能留下無窮隱患。四是滯後性。環境成本的空間轉嫁和時間轉移,使得環境成本發生與其補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真空」。環境成本的空間轉嫁,使環境成本補償主體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環境成本的時間轉移,使其不能及時獲得補償。這種補償滯後使得大多數環境成本通過時差而被「放大」,所要求的補償與所發生的社會耗費和損失不匹配,使社會經濟系統運行漸趨惡化。
二、環境成本計量主體中企業與政府角色定位
(一)企業與政府在環境問題中的角色我國環境會計無論是實務還是理論都處於起步階段。從國內外對環境成本計量主體的研究看,主要分歧在於環境成本計量的主體是企業還是政府,企業和政府在環境成本計量中如何扮演各自的角色。從經濟學角度看,環境問題源於經濟的外部性,是由於外部性引起市場失靈而使社會資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福利經濟學和博弈論在對其成因進行解釋的同時,也指明了解決環境問題的出路,即可以通過加強合作,解決產權問題,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並通過政府控制等方式來進行環境管理。科斯定理表明,產權的私有化是保護資源有效利用的途徑,支持的是徹底的、自由的無管制市場。但其實現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產權要容易界定,具有排他性和專有性,可以在自願的原則上轉讓,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實施其權利,保護其財產不受侵犯,交易成本低等。但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又會面臨一些難題。首先,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具有無排他性,存在著眾多的使用者,很難從技術上排除其他使用者,或者實施產權不受侵犯的代價太高。其次,協商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假設條件是交易成本為零。再者,談判的結果不一定總是能達到社會效率最優的水平。談判結果更多地取決於雙方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達成的只是各自認為對其有利的生產水平,從而不能保證社會最優。因此,通過私人談判來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的科斯產權定理受到了挑戰。環境資源畢竟具有無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企業很難獨自承擔計量環境成本的責任。盡管如此,科斯產權理論仍為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啟示。環境的產權不僅限於實物資產所有權,而且還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定權利,如土地的使用權、避免污染的權利、對事故要求賠償的權利等。因此,國家可以通過保留對環境的部分財產權如管理權,而將開發權、使用權等其他產權形式通過許可證等方式頒發給不同的當事人,以此來實現對環境的管理。
(二)政府介入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方式由於環境問題產權界定的不確定性無法解決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問題,而且目前我國企業仍缺乏自我約束其環境行為和控制其環境影響的內在動力。因此,在我國要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一目標,就必須通過政府對企業施加外部壓力。

⑷ 談談企業環境成本價值核算和管理控制有哪些途徑

對製造型企業中的環境成本進行核算與控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能源、原材料的消耗,控制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企業乃至整個製造業的技術水平。同時,它對我國樹立和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環境成本的定義及其構成 (一)環境成本的定義 環境成本是社會用於環境治理、生態建設、工業污染末端治理和用於支付環境監督的管理費用等的資源耗費。迄今為止,為國際會計學界所普遍認可並且常被我國會計學界的同仁引以為據的環境成本概念的定義來自於「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准政府專家組會議」在1998年通過的《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中的環境成本定義:「環境成本是指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採取和被要求採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它成本。」這個定義中說明了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對環境負責」、「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這三個問題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聯結成一體,表達了一個完整的意思,即:誰對環境造成了影響,誰就應該對環境負責,從而也應該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從其定義可見,企業是環境責任主體,即對環境造成影響從而應該對環境負責並且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的也是企業。也就是說,日益嚴峻的全球生態環境危機是由於以往企業對環境不負責任的行為所造成的,因此,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賴於企業對環境負責的行為,而為了使企業能夠具有這種自覺的責任感並且實際地擔負起這種責任,就應該把在維護、治理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統統計入企業成本中。 (二)環境成本的構成 1.如果綜合觀察環境成本,由三個方面內容構成: (1)獲取自然資源階段的初始環境成本。 (2)投入生產階段的環境成本。 (3)產品轉入流通階段的環境成本。 2.如果從環境成本組成部分區分,其構成可分成以下七個方面內容: (1)獲取原材料過程中的保護資源成本。 (2)生產過程的環境負荷成本。 (3)生產過程的環境預防成本。 (4)銷售產品過程的環境污染的處置成本。 (5)產品研發中的環保開發成本。 (6)改善企業周圍環境的成本。 (7)其他環保支出。 二、企業應用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的困境 (一)環境法規的不完善 環境法規可以規范企業的經濟行為。在經濟社會中,利潤是企業經濟活動的第一導向作用力或內在基本動力,沒有來自社會的環境法規壓力,環境成本會計不可能在企業內部自然生成,即使許多自覺計量環境影響後果和披露環境信息的大型跨國公司,也是在其長遠經濟發展戰略的指導下行事,綠色(環境保護)形象與企業長遠利益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各個國家的環境法規都會逐漸增多。我國從1979年先後制定了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污染防治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自然資源保護法所組成的比較健全的環境法律體系。盡管這些環境法規的力量對保護環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的覆蓋面還不全面,各項實施細則也有待明確,與實務操作有很大的差距。 1993年,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制定了一系列環境管理標准體系(ISOl4000系列),在ISOl4000系列標准中,現已正式頒布的有8個標准,其中最重要的有5個,包括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指南》;ISO14010《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1SO14011《環境審核指南——審核程序》以及ISO14012《環境審核指南——環境審核員資格要求》。這些標准對企業環境管理做出了原則性的框架性規定,對如何達到這些環境規定的要求提供了一種環境管理的指南和模式,在實務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從ISO14000系列標准對環境成本問題的闡述可以知道,這些標准都沒有明確企業必須進行環境成本核算,對環境成本的標准也未作規定,使得企業環境成本的核算沒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環境法規的不完善可以導致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困境。 (二)會計法規的不健全 目前《會計法》中還沒有環境會計的相關條款,環境會計准則也沒有制定,這方面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環境會計對象、環境會計基本原則、環境會計假設、環境成本計量、環境信息披露等問題,方法上還沒有統一。正因為對環境會計的處理沒有統一的標准,企業對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環境成本報告以及環境成本分析,均按適合於自己的方法進行,同行業間沒有可比性。可以說,環境會計問題是會計界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其困難之處在於:既要適應不斷增加、變化的環境法規(國際的、國家的、地方的),又要建立、健全有關的會計標准,同時還與環境監測與計量技術有關。 (三)環境審計基本空白 環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定機構對適用於環境要求的有關業務經營及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的、有證據的、定期的、客觀的檢查。我國環境審計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初級階段。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合理性審計,即主要鑒證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守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和地方頒布的環保法規,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了規定標准,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及時上交了各種費用等。而對國務院所屬的環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審計監督、地方政府管理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在國際履約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環境政策進行審查監督等內容基本上是空白。隨著我國加入WTO與世界經濟接軌,中國企業被迫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如何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以「綠色理念」經營,建立有效的綠色經營系統,實施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如何防止國際貿易「綠色壁壘」、防止發達國家將「不夠綠色」的產業商品轉移或銷售到中國來;開展對大型製造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的有關自然資源、環境成本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再監督等問題都亟待解決。但目前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中還缺少這一塊,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及實務遠遠落後於國外的現狀,急需國家有關部門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 (四)環境稅收不完善 我國目前專門針對資源與環境的稅收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但各稅種的徵收目的主要是調節級差收入或增加收益,未能與保護資源環境很好地結合起來。例如對於資源稅,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只對六類礦產品及鹽徵收,目的主要是調節這些資源因開采條件不同而產生的級差收入,征稅范圍較窄,未將急需保護的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劃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同時徵收標准一般偏低,不足以補償資源損耗,對稀缺資源、非再生資源沒有課以重稅。現行的稅制並不是一個對環境十分「友好」的稅制,它沒有單獨設立環境稅,沒有把環境成本納入到有關的稅目和稅率中。 (五)成本量化困難 企業環境成本包括:資源耗減成本、環境降級成本、資源維護成本和環境保護成本四種。對後兩種形式的環境成本量化相對比較容易,但由於資源的破壞程度和類型的確定困難,可利用的技術以及恢復標準的不確定性因素,使得資源耗減成本和環境降級成本難以量化。比如對水污染損失成本進行量化時,有毒污水排到河裡,使漁業受損失,人們飲用水導致生病、精神上受損失以及迫使人們到很遠的地方去尋找新的飲用水源,這些損失都要計入水污染損失成本中,但在實際中對這些成本的量化比較困難。可以說,環境成本的計量問題是困擾環境成本會計發展及應用的關鍵問題。 三、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應用於企業的途徑 (一)完善環境成本法規制度 必須完善包括環境方面的法規和會計方面的法規及其它相關的法規制度。相關環境法規與會計法規的不完善,是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法規制度進入實務操作的一個主要障礙。我國有關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法規制度建設可借鑒美國、歐盟、日本、國際標准化組織等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做法。1.建立和完善環境法規體系。2.完善環境會計法規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有關環境會計的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准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並制定具體的環境會計准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完善環境審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環境審計框架內,制定專門的環境審計准則和行為規范。3.建立和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綠色GDP核算制度等。 (二)建立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企業建立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作用在於規范企業環境成本核算工作,為環境成本報告、環境成本審計、環境成本控制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提供基礎數據資料。這一體系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的分類、環境成本的確認、環境成本科目設置、環境成本的計量與記錄、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等。與財務成本核算相比,環境成本核算更加復雜,尤其是環境成本的計量,由於涉及環境外部損失的計量和非市場價格因素,其計量方法多種多樣,目前並沒有取得一致性結論。因此,只有加強對環境成本核算體系的研究,才能逐步建立科學、規范、完善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 (三)實施環境成本報告制度 環境成本報告作為環境成本會計的一部分,在完善環境會計理論體系、調整國民經濟核算指標、滿足有關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成本報告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中運用較早,特別是一些國際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使得環境成本報告在報告形式、報告內容等方面都逐漸成熟,並逐步規范化。在我國企業中,也要逐步實施環境成本報告制度。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形式,建議單獨編制環境成本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共同構成企業年度報告的一部分;對於環境成本報告的內容,建議由環境成本項目、環境成本政策和其他說明事項這三部分構成。 (四)加強環境成本審計工作 環境成本審計的作用在於提供公證,有助於保證企業環境成本報告中信息的可信度,使環境利益關系人從中獲得可靠的信息進行決策。在企業中加強環境成本審計工作,1.國家應完善環境成本審計的依據,即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標准(包括環境質量標准、污染排放標准、環境方法標准等);2.應對環境成本審計的目標、范圍、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審計責任、審計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環境成本審計的准則。 (五)建立並實施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 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是主動型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它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依託於產品壽命周期環境評價,關注企業流程再造、產品重新設計等方面的機會,致力於不斷改進產品壽命周期設計、綠色ERP系統以及綠色供應鏈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地降低環境損害成本,在對環境負責的同時,追求盈利能力。超前控制模式具體包括產品壽命周期設計模式、綠色ERP系統設計模式、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建立並實施環境成本超前控制模式,1.要開展產品壽命周期設計,開發綠色ERP管理系統,探索綠色供應鏈管理模式,將綠色觀念貫穿於產品設計、材料選擇、產品製造、產品銷售及回收的全過程和整個行業,追求企業和環境整體效益的最優化;2.要付諸實施,包括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選擇適當模式、制定實施計劃和方案等。 (六)以點帶面,推廣應用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 環境成本核算與控製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還面臨很多難題,但在經濟全球化和環境問題全球性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將更為重視環境事項。隨著各種環境與會計法規政策的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外部壓力將與日俱增,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將得到進一步發展與應用。因此,要加快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的試點工作,在5年之內,選擇一批環境污染比較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比較大的國家重點建設行業或製造企業如礦業、化工、石油、造紙、鋼鐵等企業作為試點;未來5-10年,再制定出較為完善的環保法律法規,並充分發揮執法效力,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使資源產品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反映出消耗的自然資源價值,使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制度的應用具有強有力的保證。

⑸ 環境成本核算

在會計學領域討論環境問題的歷史還不長。自80年代起環境會計(亦稱綠色會計)作為一個新的會計分支而興起並逐漸擴大影響。進入90年代以後,一些國際組織積極推動環境管理、環境會計及環境審計方面的研究,制訂和發布有關規則或標准。伴隨著國家、區域或國際的有關法令和法規的建立、頒布與實施,環境會計在歐美發達國家的理論建設上有了初步框架,在會計審計實務中也有所進展。本文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建立環境會計體系的若干基礎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環境問題與環境會計

(一)環境問題與環境會計在環境與社會經濟領域,有再次重要的國際會計具有里程碑性質:一次是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與環境會議,另一次是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這兩次由世界各國元首或政府首腦參加的會議之重要性在於,人們開始認真思考環境與經濟增長之間以及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相互關系,環境問題成為政府議事日程中的重要項目之一,各國在解決環境問題上開始協調行動。

在近30年中,環境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各階段都有若干主要標志:第一階段,1968年羅馬俱樂部發表著名的《增長的極限》一書;1972年聯合國舉行人類環境會議。第二階段,1987年被確定為歐洲環境年;聯合國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第三階段,1992年聯合國舉行環境與發展大會;英國政府發布著名的《綠色經濟計劃》。第四階段,英國頒布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國家標准文件BS77 50,歐共體頒布第一部有關環境管理和環境審計制度的國際性標准文件EMAS;國際標准組織開始起草全球性環境管理和環境審計的標准文件ISO1400系列。由上所述可見,國際上對環境與經濟、環境與社會之關系問題的關注,正在日趨具體化和標准化。

在環境會計領域,首先進入實務的是環境信息披露(環境報告),即披露公司各種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在80年代中期,首先提出的披露方式是在公司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分析與問題討論」部分,以後成為年度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並最終成為獨立的年度環境報告。最近幾年中,聯合國關於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對跨國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問題作了連續的追蹤調查和分析,並將其作為每屆會議的主要議題之一。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秘書處每年發布的國際會計與報告專題年度評論,在19 96年就是以環境會計作為主題。

以斯堪的那維亞(北歐)航空集團公司(SAS 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麥三個國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組成,均為上市公司)為例看,1995年SAS單獨編制並發布其第一份年度環境報告,該報告涵蓋其航空運輸業的機場、機上貿易業務的相關環境信息(旅館業務的環境信息另外處理),與公司的年度報告同時發布。這份年度環境報告的內容非常詳細,主要包括:(1)SAS的環境戰略;(2)SAS在飛行,機上服務,地面服務的各種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環境平衡表,分為投入與產出兩方);(3)總裁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4)董事會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5)分別各種業務的環境信息;(6)對大氣影響的專題分析;(7)公司環境管理實務;(8)為減少對環境的不良影響而進行的新技術開發工作;(9)各種有關的知識欄目;(10)公司環境管理機構及通訊聯系,等等。

我們知道,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其年度報告,其中與財務會計有關的內容均需經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並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報告)。由此,對於公司發布的環境信息(特別是與財務會計有關的環境信息),就順理成章地提出了環境會計法規及環境審計問題。

(二)環境會計與相關法規 當環境信息披露(環境報告)發展到一定程度後,除了引伸出環境審計問題以外,也引伸出了對公司在環境治理、保護、預防、管理等方面費用支出的會計處理(包括確認、計量等)問題。環境會計問題較之環境報告要涉及到更多的方面,如環境會計對象、環境會計基本原則、環境成本計量等,並且最終會落實到是否需要專門訂立環境會計准則。可以說,環境會計問題是目前會計界面對著的最大的挑戰之一。其困難之處在於,既要適應不斷增加、變化和完善著的環境法規(國際的、國家的、地方的),還要建立和健全有關的會計標准,同時還與環境核測和計量技術有關。

二、環境成本之界定及計量

對於環境成本,很難給予精確的定義(從國內外文獻資料看,討論環境成本時往往有其特定的立足點),可是在會計領域討論成本項目,又不能不給出較為明確的界定。這里首先從不同的視角對環境成本概念加以闡釋,進而討論其確認與計量。

(一)不同空間范圍的環境成本 不論怎樣界定環境成本的內容,從一個企業看,總是可以區分為內部環境成本和外部環境成本。這種區分是基於當期(會計期間)是否由本企業承擔可計量的環境成本。這里的「是否應當由本企業承擔」,並不是一個會計問題,而是一個法規問題。內部環境成本指應當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包括那些由於環境方面因素而引致發生,並且已經明確是由本企業承受和支付的費用,比如排污費、環境破壞罰金或賠償費,環境治理或環境保護設備投資,等等。

內部環境成本與外部環境成本相比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對其已經可以作出貨幣計量(盡管並非一定合理和精確),從而才可能作為內部成本。外部環境成本是指那些由本企業經濟活動所引致但尚且不能精通計量,並由於各種原因而未由本企業承擔的不良環境後果。正是由於對這些不良環境後果尚未能作出貨幣計量,所以盡管已經被認識,卻不能追加於始作俑者,因而還不能稱之為會計意義上的「成本」。但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環境質量確實已經受到了影響甚至破壞,即事實上已經發生了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的「內部」、「外部」之分,並不是絕對的,對此可以從下述幾點理解:

第一,某些情況下內部和外部環境成本同時並存。譬如「排污費」是由於本企業向外部排放有害氣體、污水中廢棄物質而向環境管理機構交納的費用,由本企業負擔,因而屬於內部環境成本。但是外部環境成本亦同時存在:從數量上說,計算交納排污費是按照環境管理機構制定的標准,在實務中,這種標准往往偏低,不足以彌補環境污染引致的各種損失。從性質上說,即使全部排污費都用於治理環境,也存在污染和恢復之間的一段滯後期。在這段時間內,環境污染的破壞作用已經漫延開來並導致新的更大的環境成本。

第二,某些情況下內部環境成本會早於或晚於外部環境成本而發生。譬如,本企業考慮到某經濟事項對環境的潛在損害可能性而提取准備金,在會計處理中先發生了內部環境成本,而外部環境成本此時尚未發生。再譬如,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賠償金,往往由於法律程度而耽延一段時間,而會計處理總是要等到實際賠償時才作為內部環境成本,這時顯然已經晚於外部環境成本。

第三,從會計配比原則講,外部環境成本最終都應當轉為內部環境成本。但是在會計實務中,兩種環境成本之間既存在「轉化時間差」,還存在「轉化數量差」。而且象空氣污染導致酸雨以及生態破壞等引發的社會環境成本,幾乎不可能做到「會計配比」。因此,究竟外部環境成本在多長時間內和有多大比例可以轉化為內部環境成本,取決於環境法規的完善程度及環境會計標準的可操作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法規的建設與環境會計體系的建立具有同樣的重要意義。

(二)不同時間范圍的環境成本

著眼於對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與其實際發生的時間吻合性,可以將環境成本作三種類別劃分:過去環境成本,當期環境成本及未來環境成本。換句話說,在會計期間內作為環境成本而確認處理的有關費用支出項目,其所補償的可能是以前的環境損失,也可能是當期環境損失,還可能是預見到的將來環境損失。

1.對過去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指本會計期間內發生的環境性費用是基於清理以前造成的環境污染或補償以前造成的環境損失。當具有追溯效力的新環境法規或會計法規生效時,這種會計事項就會增多(有時也可能是法律訴訟的結果)。也就是說,企業以前的經濟活動在當時並未與環境法規不合,或者在當時的環境檢測水準下企業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不明顯,但是在今天的新條件下情況有了變化,企業不得不為過去的負面「產出」承擔後果。在會計處理中,這就引出了兩個問題。第一,會計盈虧是分期計算的,當期因為以前若干年的經濟活動之不良環境影響而增加了了環境性費用,事實上的結果是當期的和以前的會計盈虧都不完全符合實際,那麼怎樣評價企業的財務業績才為合理?第二,企業當期的經濟活動及產品都可能與以前年份有所不同,如產品已升級換代,甚至已轉產完全不相同的產品,這在實務中會有千差萬別種情況,那麼在實施會計配比原則時,當期的環境支出怎樣與以前的活動及產品相對應?可見,對過去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既引發了財務會計方面的經營業績計量甚至稅賦疑問,也引致了管理會計方面的業績考評疑問。

2.對當期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指本會計期間內發生的環境性費用是基於清理當期環境污染或補償當期環境損失。從一般意義上說,在會計實務中不會對此產生認識上的疑問,可能存在的難點是怎樣在測定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合理地分配和歸集環境性費用。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的環境管理和會計計量基礎。

3.對將來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指本會計期間內發生的環境性費用是基於對將來環境污染和損失進行清理和補償的經費准備。就會計處理特點而言,這使我們聯想到了各種會計准備金(如壞賬准備金),因而或許可以為了敘述的方便而暫且稱其為環境成本准備金。

在會計處理中,設立環境成本准備引出了兩個問題。第一,由於環境成本准備金是以對將來不良環境影響的估計為基礎,當期並沒有發生真正意義上的會計支出,而環境成本准備金列為費用成本項目,會影響當期盈虧進而影響納稅,所以需要有可操作的法規依據。如果企業是以納稅以後凈利潤中的一部分提取作為環境成本准備金,則需要以企業內部法規(如章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為依據。第二,當期環境成本准備金的數額提取之估計,與各種經濟活動或產品的配比對應,既需要環境測量標准,也需要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可見,對將來環境成本的當期支出,並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還涉及到環境法規和企業規章,並且與如何判斷將來的環境事務趨勢有關。

(三)不同功能的環境成本 著眼於企業所發生的環境性支出的功能,可以將環境成本作三種類別劃分:彌補已發生的環境損失,維護環境現狀、預防將來可能出現的不利環境影響。這種功能分類也可以表達為基於環境支出動因的分類。

第一種彌補已發生的環境損失所引致的環境性支出,所彌補的可能是以前時期的環境破壞後果,也可能是當期的環境破壞後果。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環境損失已經發生。企業所支出的環境性費用,其目的僅在於或只能夠用於彌補已經發生的損失(現實中往往不足以彌補!),而不可能形成任何資產增量或收入增量。針對實物的支出只是對因污染而導致的物質耗損的彌補,針對人的支出則是對因污染而導致的健康耗損的補償。可見其補動性支出的明顯特點。

第二種用於維護環境現狀的環境性支出,與不良環境影響是同步發生的,用以維持環境現狀而不致於惡化。從會計處理看,應當認識到這樣兩點:其一,這類環境支出雖然不會形成企業的生產能力增量,但是會形成其他資產增量或收入增量:用於環境保護設施或環境治理設備時增加了資產存量,用於環境保護人員的工薪支出則增加了人員收入。其二,當支出是針對環境保護或治理設施(備)時,本會計期間應當承擔的應當只是其一部分,即會計處理中的費用化與資本化之區分問題。總起來看,這類環境支出仍然是被動性支出,但已經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主動性。

第三種用於預防將來可能出現的不良環境後果的環境性支出,是發生在環境損失出現之前,並不是專門用於彌補性項目,所以屬於主動性支出。會計處理中需要考慮到這樣三點:其一,這類環境支出不但會形成資產增量或收入增量,而且可能會增加或改善生產能力(比如購置了有助於改進產品環境屬性的設施或設備)。其二,對於形成的物持資產增量之會計處理,顯然會有分期攤銷或折舊計提,這時會與環境法規及會計法規有關。其三,總起來看這類環境性支出更象是一種投資行為,只是其目標具有特殊性,既不屬於生產能力投資,又不屬於非生產性設施投資。

⑹ 企業環境成本管理的的方法是什麼

企業環境成本管理的的方法及其發展:
從成本發生的時間角度看,通用的成本管理方法不外乎兩種,事前與事後管理。西方國家的企業對環境成本的管理正在由事後處理法轉向事前規劃法。
(1)事後處理法。
事後處理法就是企業在污染發生後設法予以清除,把發生的支出確認為環境成本。比如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交由廢水處理廠處理,該方法發皮埋晌生名目繁多的各項支出,諸如:排污費用、記錄成本、儲存成本等均計入環境成本。
(2)事前規劃法。
事前規劃法是指綜合考慮整個生產工藝流程,把未來可能的環境支出進行分配並進入產品成本預算系統,提出各項可行的生產方案。然後對各項可能的方案進行價值評估,從未來現金流出的比較中篩選出支出最少的方案來實行,以達到控制環境成本的目的。該方法力求達到環境控製成本和環境故障成本的均衡。綠色生產方案就是事前規劃法的深化運用,企業可以以生產過程無污染為目標規劃出生產方案,並建立相應的支出收益預算。綠色生產的目的是完全消除環境故障成本,即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的對外排污達到非常低的綠色標准,從而使企業自覺履行環保責任的程度達到最大。該生產模式不僅免去了未來一切的環境支出,更可以獲得綠色生產帶來的長期收益。執行綠色生產方案的代價是近期的巨大投資,因而需要事前嚴密地規劃整個生產方案,否則會由於未來收支的不確定性而失敗。事前規劃法體現了西方環境成本管理的發展趨勢,與傳統的事後處理法相比,兩者在諸多方燃鋒面存在明顯區別:
首先,兩者的管理理念不同。採用事後處理法的企業對環境污染的預防意識不足,盡管環境控製成本較低,但對環境故障成本卻無法控制,可能導致環境支出額巨大。而事前規劃法則對環境污染採取了積極預防的態度,早期自行支出環境控製成本並控制未來的故障成本,取二者之和即環境成本較小者的方案,充分考慮了兩種環境成本的內在聯系。
其次,兩者的管理過程不同。事後規劃法無需對原有的生產工藝流程作改動,因而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影響不大。事前規劃法卻對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優化設計,這要求企業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液毀能力以及企業內部各部門進行信息合作。
最後,兩者的管理效果不同。事後處理法作為傳統的環境成本管理方式,著眼於對現行生產過程發生的環境支出進行控制,然而在生產工藝流程既定的情況下環境成本降低的空間不大,控制效果也不明顯。事前規劃法卻有所不同,它在一個綜合了各方面信息的規劃指引下,環境成本被納入生產工藝流程的設計過程,環境支出的可選性和可控性大大提高,再融入綠色成本戰略思想,環境成本管理往往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業環境成本管理是有組織、有計劃地對企業的環境成本進行預測、決策、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的科學管理工作,其目標是通過成本管理行為的實施來提高環境效益,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最佳結合。
狹義的環境成本是指企業內部環境成本,廣義的環境成本還包括外部環境成本。研究環境成本管理問題的目的,是為了建立規范、科學的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框架,並將其納入到企業成本管理系統之中。環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和應用是指人們藉助企業的環境成本數據,結合企業的環境負荷指標,及早發現企業所存在的環境問題,預測在環保方面進行努力所需付出的代價,為管理層在企業環境保護關鍵領域的決策提供支持。如何控制企業環境成本是環境成本管理研究的重要課題。環境成本控制方法分為事前規劃法和事後處理法兩種。目前我國企業普遍採用的事後處理法,已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因此應採用綜合考慮整個生產工藝流程,把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支出進行分配並進入產品成本預算系統提出各項可行的生產方案的事前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