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成本的核算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確性和及時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辦法,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成本開支范圍
第三條 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支出和製造費用計入製造成本。
1. 直接材料:指生產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於產品生產,構成產品實體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購半成品、以及有助於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2. 直接工資:指在生產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直接參加產品生產的工人工資以及按生產工人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 燃料及動力:指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外購燃料和水、電、汽、冷動力費用。
4. 製造費用:指應由產品製造成本負擔的,不能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的有關費用,主要指各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生產車間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的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降溫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以及其他製造費用。
第四條 下列各項支出不得計入成本:
1. 資本性支出,即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
2. 對外投資的支出。
3.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4. 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產損失。
5.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6. 災害事故損失賠
7. 各種捐贈支出。
8. 各種贊助支出。
9. 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
10. 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務、原則
第五條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務是:
1.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准,合理歸集與核算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正確計算產品成本並根據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需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准確地提供成本報告和有關分析資料。
2. 監督成本費用發生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3. 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耗費,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則
1.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競爭和內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費用核算體制。
2. 開展成本費用核算工作,加強對二級核算單位以及班組成本核算的組織與管理。
3. 成本費用核算工作必須在不斷加強與完善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進行,使成本費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礎。
4. 成本費用計算期應與會計核算期一致,規定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當月末。計入當月成本的費用要素消耗和產品產量的起止日期須與成本計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後。
5. 成本核算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真實准確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的成本水平的經營成果。
6. 成本核算須劃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在產品與產成品的界限、各種產品之間的成本界限。
7. 根據計算期內完工驗收入庫的產品數量、實際消耗和實際價格,計算產品的實際成本,不得以估計成本、目標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按計劃成本、定額成本進行核算的,應在月末調整為實際成本。
8. 遵循誰受益誰承擔費用的原則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對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設置成本費用賬冊,以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對成本項目在各成本核算與管理對象間進行分配,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項具體方法(包括材料計價、價差調整、費用分配方法、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計算等),前後各期必須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將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成本費用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在當期的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四章 生產費用的分類、歸集、分配
第七條 生產費用按經濟內容(或性質)分類稱為生產費用要素。
1. 外購材料: 指為進行生產經營而耗用的一切從外部購進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包裝物、修理用備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2. 外購燃料: 指為進行生產經營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購進的各種燃料,包括固體、液休和氣體燃料。
3. 外購動力: 指為進行生產經營而耗用的由外部購進的各種動力。
4. 工資 :指應計入生產費用的職工工資。
5. 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指按照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14%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6. 折舊費:指各生產單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照規定的折舊率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
7. 修理費:指按照確定並備案的提存率預提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各類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理費用或直接計入生產費用的修理費用。
8. 利息支出:指應計入生產費用的銀行借款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後的凈額。
9. 稅金:指應計入生產費用的各種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0. 其他支出:指不屬於以上各要素的費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
第八條 生產費用按經濟用途分類稱為成本項目。公司成本項目規定如下:
1. 直接材料:直接用於生產構成產品實體的各種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購半成品以及有助於產品形成並具有消耗定額的輔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裝物。
2. 燃料及動力:指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外購和自製的各種燃料和動力。
3. 工資及福利費:直接參加產品生產的工人工資以及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4. 製造費用:指各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
(1) 工資:指車間生產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員、輔助工人、勤雜人員的工資。
(2) 職工福利費:指按上述人員工資的14%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 折舊費:指車間使用的各類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費。
(4) 修理費:指車間維修各類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所發生的修理費用。
(5) 辦公費:指車間發生的文具、紙張、印刷品等辦公費用。
(6) 水電費:指車間非工藝過程用水和照明用電的費用。
(7) 取暖費用:指車間應分擔的採暖費用,不包括支付職工取暖費津貼。
(8) 租賃費:指車間從外部租入各種固定資產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
(9) 差旅費:指車間因公外出的各種差旅費、市內交通費。
(10) 機物料消耗:指車間非直接用於產品、勞務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費用、勞動保護用品等。
(11) 保險費:指車間應負擔的財產保險費
(12) 低值易耗品攤銷:生產車間耗用的通用工具、生產用具、儀器等。
(13) 勞動保護費:車間為保證勞動安全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製造費用開支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費、勞動保護裝置維護費、防暑降溫費、勞動保護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資產的勞動安防護措施支出。
(14) 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
(15) 運輸費:車間內部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和運輸部門為車間提供的勞務費用。
(16) 外部加工費:指車間產品零部件委託外公司加工協作的費用。
(17) 試驗檢驗費:指不能直接計入為鑒定某種產品質量而發生的產品的試驗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檢驗費用、理化試驗、質量監控等費用。
(18) 設計制圖費:指對產品和工藝進行科研、設計所發生的費用。
(19) 其他: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其他應計入製造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 生產費用歸集與分配的原則
1. 按產品品種設置成本核算對象,對難以直接計入的間接費用要按合適的標准,在公司包括主營業務、其他所有產品之間分配。企業的產品包括全部的主營業務、其他業務和勞務協作。
2. 凡能直接計入各生產線、各作業、各產品的費用均應直接計入。
3. 凡不能直接計入各生產線、各作業、各產品的費用,應採用與費用形成有直接關系的分配標准進行分配。
4. 分配標准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條 購入材料的成本:
1. 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購材料的成本包括:買價、外地運雜費、保險費、大宗材料的市內運雜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但不包括購進材料增值稅和購進免稅農產品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2. 購進材料直接用於非應稅產品的,應按包括進項增值稅在內的全部支付價款全額計入材料成本。
3. 進口材料的采購成本應包括國外進價、進口稅金。
第十一條 材料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1. 月終未報賬的材料,按計劃價辦理暫估入庫,於材料報賬時沖回。
2. 採用公司內計劃價格進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終將耗用材料的計劃價調整為實際價格。材料的實際價格與計劃價格的差異,使用當月實際差異率,按材料類別或品種核算。其中VB1主要原材料、制劑主要原材料按品種核算,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包裝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類別核算。
3. 材料稽核員根據領料單,將屬於直接構成產品實體的材料,計入製造一部生產成本。不能直接計入產品實體的,計入領用部門製造費用。成本核算員將直接計入產品實體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員轉來的「材料領用單」,以材料核算價分配到各工序、各產品。並將材料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4. 月末車間材料員負責將已領未用的材料辦理「假退庫」手續。
第十二條 動力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1. 動力包括水、電、蒸汽、冷、壓縮空氣等,分外購自製兩種。自製動力以及需經本單位輔助車間處理後使用的外購動力,均應作為輔助生產核算。
2. 動力費用根據計量儀表記錄的實際耗用數量進行核算,沒有計量儀表的,應由動力部門或有關部門確定的合理的分配標准,作為分配動力費用的依據。
3. 動力費用的核算要劃清生產用和非生產用的界限、內供和外供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