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商鋪及住宅如何分開計算成本
商住一體,建安成本,分開算;土地成本按面積平均分擔, 思考五:商業地產講求地段嗎? 眾所周知,住宅地產的選址規律一是地段,二是研究商業業態的規律、
B. 房地產土地增值稅住宅商鋪成本怎麼分攤
一、面積分攤法。按各自面積分攤
二、層高系數法。一般以住宅為1,商鋪層高除以住宅層高得其系數!
這兩個常見
C. 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分攤方法一:佔地面積法
佔地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按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面積占土地使用權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佔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佔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佔地面積。
屬於多個清算單位共同發生的扣除項目金額,原則上按建築面積法分攤,如無法按建築面積法分攤,應按佔地面積法分攤或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攤。
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為不同清算單位按佔地面積法,土地成本分攤基本原則:分期開發,可以按佔地面積分攤。
對佔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可以按該類型房地產佔地面積占該項目房地產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一)按獨立佔地的每棟建築物佔地面積占該項目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土地總成本
(二)對於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當首先確定該建築物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該建築物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占該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可售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2、非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非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3、其他類型項目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其他類型項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三)佔地總面積為可轉讓地上建築物佔地面積之和,不包括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對於獨立佔地的不同類型房地產。
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占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再按照各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計算分攤。
對於裙樓土地成本的分攤,裙樓與主樓為同一基礎(即基礎對裙樓和主樓均有承重作用)的,則裙樓和主樓應作為同一建築物計算分攤;裙樓與主樓各有獨立基礎的應作為獨立佔地的建築物計算分攤。
適用范圍:對佔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或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應按分期開發項目佔地面積占該成片受讓土地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分攤方法二:建築面積法
建築面積法,是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按照房地產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一)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本期開發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本期開發項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分期開發的,首先按期內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三)同一清算單位發生的扣除項目金額,原則上應按建築面積法分攤。對於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獨簽訂合同並獨立結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歸集。
對同一項目里不同類型的建築物土地成本是按照建築面積分攤的。同一清算單位不同類型按建築面積法。
具體分兩步分攤土地成本:
第一步,先將佔地相對獨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圍牆等分隔)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按該類型房地產實際佔地面積占該項目房地產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第二步,對於剩餘混建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應當首先確定混建房屋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混建房屋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占該項目混建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分攤方法三:售價比率法
售價比率法是以房屋單位售價為基礎計算分攤開發房屋土地成本的方法。一般而言,房屋售價的高低,除取決於房屋結構外,更主要是取決於房屋的地理位置,同樣結構的房屋,門面房售價高於住宅房。售價比率法需要分步驟實施:
(一)計算或預估不同結構、不同用途房屋的總售價和平均單位售價。
(二)應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以剔除房屋不同結構對售價的影響。運用售價成本比率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時。
應將開發的商品房劃分為價格相對低的住宅房和價格相對高的非住宅房兩大類,將非住宅房高於住宅房的成本稱為超額成本,將與超額成本相對應的售價稱為超額成本售價:
超額成本售價=超額成本×(1成本毛利率)
各類非住宅房超額成本售價=(該類非住宅房單位建築成本-住宅房單位建築成本)×該類非住宅房總面積×(全部房屋售價總額÷全部房屋成本總額)。
(三)計算土地成本比率。土地成本比率是指土地成本與剔除超額成本售價後的售價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土地成本比率=佔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土地使用權價值)÷(全部房屋售價總額-超額成本售價合計)×100%
(四)計算不同用途房屋應分攤土地成本。公式為:
1、住宅房應分攤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土地成本率
2、非住宅房應分攤的土地成本=(該類房屋售價-該類房屋的超額成本售價)×土地成本率
適用范圍:計算既有住宅用房又有商業用房的地塊開發,或者純商業用房開發的土地成本時,採用售價比率法較為適宜。
(3)由商業由住宅如何分攤土地成本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開發成本包括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及其核算如下:
1、土地費用
指直接與購置土地有關的費用,包括受讓費用、拆遷費用、填海造地費及其他有關手續費和稅費支出等。這些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2、基礎設施費
一般情況下,是指達到預期使用功能的熟地狀態所投入的線性建設費用,主要包括通電、通路、供水、通訊、排水(上下)和土地平整費用等,此類費用屬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本科目。
3、配套設施費
一般指水、電、大市政和公建配套的建築物建設費用,如學校、郵電、銀行、供電的開閉所、公廁等。配套設施的核算分兩種情況。
其一,經有權機關批准建設且房地產企業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即借記本科日,貸記「預提費用」,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預提數與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待工程完工後再調整有關科目。
其二,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4、籌資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土地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土地開發完工之前,計入本科目,土地開發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5、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它是指企業所屬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等。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分公司所發生的間接費用應計入土地開發成本。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間接費用,應在「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本科目。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D. 商住樓如何分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土地購置成本
熱心問友 2010-06-06先用分攤面積進行折算,然後根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房價的比值做加權調整。 追問: 那麼建築成本是否也可以如此參照呢?有國傢具體文件嗎? 回答: 建築成本的實際成本就是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實際建築成本。分開來算的。 沒有國家規定的文件,你可以參考《土地估價規程》裡面的相關內容。前面的回答有誤,其實就是按分攤面積算,不需要調整。因為你計算的是商住綜合用地,商住綜合用地的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住宅和商業部分都是50年。不需要進行加權調整。直接按分攤面積計算。 追問: 我接觸的一戶企業恰恰就是住宅是70年,而商業部分是50年,(真是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本來政府開始全部算作50年的使用年限來給開發商的,後來處於開發的需要才這樣算)應該是按土地管理局核算的公攤面積來計算吧。那麼其他房地產開發間接費用以及開發費用也是按這樣計算嗎? 追問: 江西吉安市按各自房產銷售收入分攤土地購置成本,但是我覺得第一種回答還是比較科學即「先用分攤面積進行折算,然後根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房價的比值做加權調整。」有比較權威的說法嗎?
E. 一個房地產項目,同期開發土地中包含不同類型的房屋。請問,在不同類型之間如何進行土地成本分配
所有的開發成本都要分攤到商業和住宅的可售建築面積中,假設上述的建築面積都是可售的,可通過建築面積比分攤土地成本,即商業分攤10000*10000/25000=4000萬元土地成本,建築每平米土地成本4000/1=4000元/平米;住宅分攤10000*15000/25000=6000萬元土地成本,建築每平米土地成本6000/1.5=4000元/平米。
F. 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法律分析:一、佔地面積法1.直接按照不同產品對象樓座佔地面積分攤,不考慮綠化道路分攤。高層應分攤土地成本000/8000×1億元000萬元墅應分攤土地成本000/8000×1億元000萬元2.先在各樓座及綠化道路等公用部份之間進行分攤,公用部份的土地成本再按建築面積法分攤到各單獨樓座。高層應分攤土地成本000/10000×1億元+2000/10000×1億元×20000/25000600萬元墅應分攤土地成本000/10000×1億元+2000/10000×1億元×5000/25000400萬元
二、建築面積法高層應分攤土地成本20000/25000×1億元000萬元墅應分攤土地成000/25000×1億元000萬元計算結果:1.不考慮道路綠化直接按樓座佔地面積分攤:高層分攤土地成本5000萬元,別墅分攤土地成本5000萬元。2.先按佔地面積法再按建築面積法分攤:高層分攤土地成本5600萬元,別墅分攤土地成本4400萬元。3.直接按照建築面積分攤:高層分攤土地成本8000萬元,別墅分攤土地成本2000萬元。
結論:高層和別墅佔地面積相同,但由於分攤方法不同,土地成本差異巨大。通過以上分析計算,可以看出在計算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時,由於成本分攤方法的不同,稅前扣除千差萬別!別墅和高層不同業態房產成本採用不同的分攤方法,對企業所得稅來說,可能是時間性差異,也可能是永久性差異。但對土地增值稅來說,一定是永久性差異。由於全國政策不統一,各地規定分攤方法不一致,這就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稅務處理時與當地稅務機關提前溝通,按照當地政策規定處理,避免增加稅收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G. 探討一種土地成本分攤方式
裴新民
土地成本常常是房地產開發項目最大的成本事項,不同方式分攤對項目分期稅負、甚至總體稅負有一定影響,因此常常引起財務人員、稅務人員的交涉和爭論。
最常用、最容易被稅務接受的分攤方法是可售建築面積分攤法,佔地面積分攤法也得到稅務部門一定支持,個別地方稅務部門也接受銷售收入比例法、售價比率法、層高系數法。之所以有這么多分攤方法,其實正是因為這些分攤方法均存在一些缺陷。本文簡要分析現有方法的不足,並提出一種新方法與大家探討。
一、現有分攤方法的局限和不足:
可售建築面積分攤法數據來源可靠,爭議最小,是最常用的分攤方法。但是,這個方法顯然忽視了不同類型物業的售價差異,導致高價物業與低價物業分攤了同樣的成本,不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則」。
佔地面積分攤法需要界定不同物業的佔地面積,而佔地面積缺乏法定的計算依據。如果是分期開發,只是區分不同期次的佔地面積還比較直觀,容易確定。如果想要區分同一期中不同類型物業的土地成本,佔地面積如何劃分就會出現多種方式,不同方法會出現不同計算結果。這顯然干擾了這一方式的固定性、可核查性。
銷售收入比例法、售價比率法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則」,但是只適合全部物業銷售完畢時的清算處理,中間部分銷售完成、部分沒有銷售時不便採用,否則,就存在對未售部分的預估成分,影響計算結果的嚴肅性。
層高系數法用於建安成本分攤有一定合理性,其經濟基礎是層高越高建築成本越大。但是這一方法用於土地成本分攤就十分勉強。在對建築有限高要求時,層高越高,最終形成的建築面積越少,似乎還能解釋。在沒有限高要求時,層高與土地成本的關系就找不到關聯理由了。
二、設想的計算方法:
基於對以上分攤方式的思考,以及當前寫字樓、公寓等商業物業價格普遍低於住宅價格的實際狀況,我提出一個「土地使用年限比率分攤法」:
同地塊存在不同性質用地時,有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比如商業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因此,設定住宅的分攤系數為1,商業的分攤系數就可以設定為0.57【40年÷70年】。以此為基礎,計算商業物業、住宅物業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例如,某地塊佔地面積10萬㎡,容積率3,30%商業建築面積9萬㎡,70%住宅建築面積21萬㎡,土地成本總額20億元,計容建築面積的平均樓面地價約6667元/㎡,則:
商業物業分攤的土地成本總額為:200,000萬元÷(90000㎡×0.57+210000㎡×1)×90000㎡×0.57=39,266萬元
住宅物業分攤的土地成本總額為:
200,000萬元÷(90000㎡×0.57+210000㎡×1)×210000㎡×1=160,734萬元
商業物業的單位土地成本為:
39,266萬元÷90,000㎡=4,363元/㎡
住宅物業的單位土地成本為:
160,734萬元÷210,000㎡=7,654元/㎡
這樣的分攤結果是商業與住宅分攤的土地成本相差3,291元/㎡,與平均的樓面地價有明顯差異。
三、方式的合理性: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設定了使用年限,企業付出土地出讓金購買的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權屬人需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商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土地出讓合同》對此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此,按照不同類別物業的土地使用年限分攤土地出讓金,符合合同對價關系,吻合「成本」的原始含義。
2、《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是《土地出讓合同》的重要附屬法定文件,對項目地塊中的商業、住宅的最高建築面積有明確限定。因此,按照項目地塊不同類別物業的土地使用年限分攤土地出讓金,有準確、法定的數據依據,沒有任何虛擬、估算成分。
四、方法的適用范圍:
1、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地塊內同時有不同性質用地的情況,各類性質用地的佔比較高的情況。顯然單一性質的土地不適用本辦法,其他業態佔比很小的,使用不使用本辦法影響很小。
2、本辦法適用於商業物業售價低、住宅物業售價高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按本辦法處理可以讓成本與售價取得更好的配比結果。如果情況相反,則不宜採用本辦法。
在此提出這樣一個理論上講得通,數據來源合法可靠,易操作、易核查,能解決商住項目成本分攤合理性的辦法,歡迎大家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