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履約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是一個會計術語,指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
按照我國新收入准則的規定,「合同履約成本」,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
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度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知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如御頃: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道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專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合同履約成本:
1、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事項
企業為了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也確認為一項資產。
包括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支出: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這里的「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為鎮盯陸什麼還屬於企業的合同履約成本?
就是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該由客戶承擔的成本費用,但是按合同約定需要由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先行承擔,在最終結算時由客戶承擔,從客戶那裡收回來。在沒有收回來之前,企業投入的成本,屬於企業的一項資產。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意思就是企業為了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斷投入各種資源,用於履行合同義務。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和合同取得成本一樣,都屬於資產,資產就是預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2、不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的事項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不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
比如,企業取得合同以後,合同交給行政部門進行存檔保管等,類似管理事項發生的費用,就屬於管理費用,不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不能計入合同履約成本。當然,如果約定由客戶承擔的,企業先行墊支了,肯定屬於企業的資產(合同履約成本)。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則亂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雖然這些費用是為履行合同發生的,但不屬於必須要發生的,往往是管理問題和個人問題導致的,一般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
(3)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
現在為過去已經履行的義務發生的支出,為過去的事情買單,肯定不能確認為資產(合同履約成本),因為資產會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過去的事情已經不會再有經濟利益流入了。比如,為以前賣出去的空調提供保修服務,現在因為保修服務產生的費用,就不能確認為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