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s店不給換車怎麼辦啊
這個就看你定的什麼車了。如果是一些冷門車型,4S店肯定會與各種借口不讓你換車。如果是一些熱門車型。4S店肯定讓你換。
車貸類型
個人貸款購車業務分為直客式、間客式、信用卡車貸三種。直客式一般為客戶直接見面進行貸款的銀行車貸,間客式一般為汽車金融公司轉接客戶的汽車金融公司車貸。
直客式銀行車貸,所收的費用項目為押金、本息、3%擔保費等,銀行優質客戶費用還會有所優惠,不過每家銀行的優惠政策各有不同。
間客式汽車金融公司車貸除了繳納以上費用外,還需負擔監管費、車隊管理費、質保續保押金。
還有一種就是信用卡車貸,信用卡分期購車貸款只對銀行信用卡用戶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條件都可以辦理,還要有一個審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信用卡用戶就很難辦理。
信用卡分期購車的具體步驟大致如下:
1.持卡人(或申請人)電話資詢銀行信用卡中心或去當地銀行,了解是否能夠辦理信用卡車貸。
2.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件,至經銷商處現場填寫車購易分期訂單,交由銀行後台實施審核。
3.當訂單審核通過後,持卡人付首付款,並辦理正常購車手續。
4.當車輛上完牌照以後,持卡人需要向銀行辦理抵押手續同時購買所需規定車險險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車貸
『貳』 把舊車拿去4S店置換新車劃算嗎
小編可以肯定的一句話回答你,一般情況是不劃算的,其實道理很簡單,4S店能白白幫你把舊車處理掉嘛,如果不賺你點錢,豈不是白忙活了,換位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其實很容易的,具體是怎麼回事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最後希望你能考慮以上幾點,綜合考慮,作出正確的選擇。
希望能幫到你~
『叄』 根據汽車三包法規定汽車4S店應該補償交通費的,但是汽車4S店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訴訟費
汽車三包法草案既《家庭汽車產品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國家標准規定的家用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銷售、生產、進口、修理汽車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汽車產品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並按照本規定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高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
第四條 未列入本規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第五條 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對於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製造商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解決。
銷售商與供貨商、製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是指製造、裝配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製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商。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視同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供貨商是指向銷售商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是指與製造商、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本規定是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定不免除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承諾的比本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銷售商的義務
第八條 銷售商應當銷售經製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 在製造商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銷售商應當通過與有關維修商簽定代理修理合同,為其銷售的汽車產品按本規定向消費者負責提供維護、修理。
第十條 銷售商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以下內容:
(一)汽車產品結構、配置、性能、產地;
(二)汽車產品己行駛的里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檢驗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並試車;
(二)提供發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
(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並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商有關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
對於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十二條 銷售商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查詢、投訴。
第十三條 銷售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四條 修理商應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資格證書,並應當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維修工藝技術文件和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修理商應當與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部件、維修費、備用車、拖運費及補償費等。
第十六條 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修理商用於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修理商應當建立並執行汽車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八條 修理商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護和修理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症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此項需消費者確認)、更換的總成、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和工時,以及拖運費、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簽名等。
維護和修理記錄應1式3份,分別由消費者、製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給消費者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
修理商應當在向消費者交車時,當面交接驗收、核對,並向消費者提供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開展現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二十條 修理商應當保持維護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總成的合理儲備,確保維護和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總成而延誤維護、修理時間。
第四章 製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製造商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 製造商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文件,其中: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准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 總則》;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規定的要求編寫。
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企業標準的,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應當明確在使用說明書中。
(二)在隨車文件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編號、車輛識別代碼(VIN)、產品合格證編號;製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客戶服務電話;銷售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三包項目、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製造商應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術資料,用於指導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 製造商應當在省區范圍內建立與其銷售量相適應的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維修網點,與修理商簽訂代理修理合同,約定汽車產品三包、維護、修理服務、損失賠償等有關的事項。
製造商應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備案維修網點資料及三包憑證等。
第二十五條 製造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條 製造商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者間接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五章 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系統和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整車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准;主要總成和系統(見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准;損耗件(見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由製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上。
第二十八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的,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辦理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律法規、標准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丟失三包憑證或購車發票,但能夠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消費者向製造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仍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銷售商、製造商有積極協助辦理的義務,並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第三十條 產品售出後30天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架開裂、制動系統失靈、轉向系統失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變速器、發動機發生附件二主要總成或零部件需維修或更換的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 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復,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 免責規定
第四十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 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
第七章 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製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依向製造商、供貨商追償。
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產、兼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當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並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損耗件名稱
序號 類別 名稱
1 摩擦件 雨刷膠條、制動摩擦片、傳動皮帶、離合器片
2 定期更換件 空氣濾清器濾芯、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油液類、脂類
3 其它 輪胎、車燈、電路保護裝置、蓄電池、火花塞、減振器
附件二 涉及更換退貨的主要總成名稱
序號 總成名稱 主要零部件名稱
1 發動機 缸體、缸蓋、曲軸、凸輪軸、氣門、活塞、連桿、軸承、軸瓦
2 變速器 箱體、齒輪、齒輪軸類、差速器
3 車身(車架) 縱梁、橫梁、車身骨架、前後車門車罩、車門鎖體、 發動機罩鎖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