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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車位收入成本如何扣除

發布時間: 2024-09-08 05:30:11

A.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納稅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增值稅徵收率。

附加稅=增值稅應納稅額*附加稅稅率,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所得稅稅率。

B. 安裝40個車位要怎麼計算成本

安裝40個車位,要計算的成本就是安裝一個車位需要1000元,那麼40個車位就需要四萬元錢,如果安裝完之後賣出一個車位,1500元錢去掉了自己的一個車位,那麼還要賣掉39個車位,這樣就賺到了

C. 土地增值稅清算住宅和車位計稅成本一樣嗎

問: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地下車位的收入、成本是否核算?若地下車位產權不轉移,收入不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話,成本是否納入總成本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對未經許可建設地下建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的其應分攤的成本,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作為扣除項目金額。
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包括人防設施)的地下建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的其應分攤的成本,計入公共配套設施成本,應按規定的辦法分配計入各類可售建築面積(包括可售的地下建築面積)成本中。
對可售地下建築面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不包括不經許可建設的成本)即房地產開發成本,除了只可歸集於地上建築的成本(如地上建築特定的裝修、設施成本等)外,一律在地上可售和地下可售面積之間平均分配。
另外,根據《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並且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產權屬於國家。《中華人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因此,投資者即開發商可以將人防工程改為停車位出租獲益,但不能將之售賣,更無法辦理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