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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股利政策降低代理成本怎麼理解

發布時間: 2024-09-13 02:19:24

『壹』 股利代理是個什麼樣的概念跟股利代理成本理論有什麼區別

一、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
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強調內部人和外部股東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在先進股利上的作用,認為在存在代理問題的前提下,適當的股利政策有助於保證經理們按照股東的利益行事。而所謂適當的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的利潤應當更多地支付給股東,否則,這些利潤就有可能被公司的內部人所濫用。較多地派發現金股利至少具有一下幾點好處:一是公司管理者要將公司的很大一部分盈利返還給投資者,於是他身可以支配的「閑余現金流量」就相應減少了,而這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司管理者為滿足個人成為「帝國營造者」的野心,過度地擴大投資或進行特權消費,進而保護了外部股東的利益;而是較多地派發現金股利,可能迫使公司重返資本市場進行新的融資,如再次發行股票。這一方面使得公司更容易收到市場參與者的廣泛監督;另一方面,再次發行股票不僅為外部投資者借股份結構的變化對「內部人」進行控制提供了可能,而且再次發行股票後,公司的每股稅後盈利被攤薄。公司要維持相同的股利水平,必須提高股利支付率,則需要更多的現金,經理們就得付出更大的努力。這些均有助於緩解代理問題,並降低代理成本。
代理理論還認為一下兩點:一是股利分配是法律對股東實施保護的結果,即法律那使得小股東能夠從公司「內部人」那裡獲得股利。而是法律在不健全的情況下,股利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法律保護。
這種代理理論暗含這樣一個假設,即投資者難以對企業管理者實施有效的監督,而資本市場可以起到監督作用,這與美國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場體系相一致,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美國公司普遍採用穩定的現金股利政策的現象。
二、我國股利政策代理理論的分析的約束條件
我國無論在股權結構還是市場健全程度方面都與美國相去甚遠。首先,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著絕對控股地位,從而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按照代理理論,這種公司的兩權分離尚不徹底,因而代理沖突並不明顯。但是作為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由政府部門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行使的,並不具有人格化代表,並非終極所有者,其本身也存在著代理問題,難以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實施有效監督。而關繫到切身利益的社會公眾股所佔比例小,且極為分散,沒有足夠的力量影響公司決策。即使公眾股能去監督上市公司的經營,他必須自己付出所有的監督成本,但僅能分到很小一部分由他的監督所增加的收益,因此公眾股不會有動力去監督國有上市公司的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管理者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權,代理沖突非但沒有減輕反而加劇了。在制定股利政策時,管理者沒有動機為股東利益考慮而選擇穩定的現金股利政策,從而造成我國股利政策變化頻繁的現狀。其次,我國市場力量不足以解決公司中的代理問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由於相互之間激烈的競爭、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缺陷、規模較小、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原因,獨立性不強。我國的證監會在加強資本市場的監管方面,非常重視,也一再強調要加強監管,但是,總是「雷聲大,雨點小」,任何的監管方案都很難執行下去。投資者難以依靠證券市場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由此可見,利用股利政策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的代理理論分析在我國尚不具備相應的條件。
代理理論是基於美國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而提出的,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股利政策有利於降低代理成本。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和特殊的股權結構,我國的股利政策代理分析有別於美國,應圍繞中小股東→國有股→管理者這種代理關系來分析。在我國,股利政策並沒有像美國那樣成為解決代理問題的有效途徑,反而加劇了企業相關利益者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