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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超過50用成本法

發布時間: 2024-10-08 14:18:49

A. 問:持股比例為20%時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50%呢

在投資子公司時,持股比例對於採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進行核算起到關鍵作用。當企業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通常認為具備了對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此時應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以反映其成本初始投入。然而,20%的持股比例並非絕對的分界線,實際的控制力是決定因素。

當持股比例在20%到50%之間,如果企業對子公司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通常會傾向於採用權益法,這種方法考慮了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成果對投資方的影響。這是因為權益法關注的是投資方在子公司中權益的變化,而非直接的控制權。

無論是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都有其適用的場景和局限性。理解何時運用成本法,何時採用權益法,以及兩者之間的轉換規則,是投資者和財務人員在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時必須掌握的知識點。因此,根據實際持股比例和對子公司的影響力,合理選擇會計核算方法至關重要。

總的來說,當持股比例超過50%時,以成本法為主,而20%-50%之間則需要根據實際影響力來判斷採用權益法,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判斷和處理。

B.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什麼情況下用成本法,什麼情況下用權益法是不是在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用權益法

重大影響,主要從兩方面考慮,一個就是所佔的股權比例,一般20%以上,50%認為是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採用權益法核算,如果所佔股權比例小餘20%,或者在50%以上構成控制關系,就採用成本法核算
另外,還要考慮企業的具體情況,比如公司雖然所佔股權比例較小(20%以下),但是這個公司的股權∩分散,比如有10個股東,各佔10%股權,那也認為是重大影響;在比如公司在唄投資公司派有董事,也可以認為有重大影響

實際操作中,還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一致行動人,間接持股等,才好確定是否重大影響

C. 什麼情況下用成本法和權益法

權益法和成本法 的適用范圍: 權益法適用情況是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適用情況是對能夠實施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首先,成本法和權益法都會在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匯總中發揮作用,區別在於雙方的適用范圍不同。當企業面臨不同的情況時,所採用的方法也會隨之改變。例如,這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沒有共同控制、沒有重大影響。且該企業占本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不足20%的,在其他單位投資;或者雖然佔有20%以上的表決權,但沒有重大影響,這些情況都適合採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但也有例外,如追加投資、將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等。被投資單位確定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可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分配。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上述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這些超額利潤將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收回,以抵消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時,應當在成本法下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當投資後累計應收股利大於投資後累計凈利潤時,兩者的差額為累計投資成本沖減金額,本期應沖減或恢復的投資成本需要調整,以前期累計投資成本沖減為基礎;但如果投資後累計應收股利小於或等於投資後累計凈利潤,且存在前期未收回的投資成本,則應先收回全部數據,再確認投資收益。
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一定比例(被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權益資本中所佔份額)計價的方法。採用權益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除因權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影響而導致賬面價值增加或減少外,還應變更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例如,被投資企業盈利或虧損。使用這種方法時,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投資權益比例將被投資企業每年的凈損益列為自己的投資損益,並以投資的增加或減少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為什麼股權投資大於50%要使用成本法

這是因為用成本法是因為你的長投賬面價值不必也不能跟著被投資企業的損益表來跑。
股權投資大於50%即可以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對被投資公司已經有了實際控制權,相當於已經形成了母子公司關系,這時由於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關系緊密,如果使用權益法的話,母公司長投的賬面價值要隨子公司損益表來調整,利潤表中的投資收益也要相應隨子公司的凈利潤來調整,這樣非常容易造成利用調節子公司報表來操縱利潤,於是新准則為了規避這種情況的發生,規定了要用成本法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五條規定,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E.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當A公司擁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權時為什麼要用成本法核算

超過50%就擁有控制權了,合並報表時調整報表,從合並報表的角度不存在操縱利潤的問題,新准則下無論怎麼操縱最終合並抵銷後均為真實利潤

20%以下50%以上的長投採用成本法核算是因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投資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因此採用成本法核算。而50%以上為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被投資企業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20%-50%採用權益法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即取中.

F. 50%以上為什麼用成本法

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