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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用到成本效益分析法

發布時間: 2024-10-16 05:03:34

①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適用范圍

「成本—效益」分析法適用於:有直接經濟效益的支出項目,特別適用於有關投資性支出的項目的分析。

舉例:基本建設投資支出。

成本效益分析是通過比較項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來評估項目價值的一種方法,成本—效益分析作為一種經濟決策方法,將成本費用分析法運用於政府部門的計劃決策之中,以尋求在投資決策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常用於評估需要量化社會效益的公共事業項目的價值。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概念首次出現在19 世紀法國經濟學家朱樂斯·帕帕特的著作中,被定義為「社會的改良」。

其後,這一概念被義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重新界定。到1940年,美國經濟學家尼古拉斯 ·卡爾德和約翰·希克斯對前人的理論加以提煉,形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論基礎即卡爾德—希克斯准則。

②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成本效益分析法,也稱費用效果分析法,是規劃與采購工程系統或設備的一種方法。它起源於二次大戰後的美國,從60年代後,這種方法廣泛流行於各工業部門。 為了實現某種經濟上的或軍事上的目的,可供選擇的經濟技術方案很多,這些方案在實現目的的效果上和消耗的費用上各不相同。通過效用分析可以從這些方案中找出給定效果,採用費用最低的方案。整個工程系統消耗的費用一般是從研製設計開始到服務期滿之間的下列各項費用的折現總合:(1)研製與生產費用,包括建造新的生產線、試驗與建造新的原料以及批量生產規模等的影響在內;(2)存儲與維修費用,包括建造專門倉庫等;(3)現代化改造費用;(4)人員培訓,日常運行及意外損失等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均在不同時期支付,應根據反映貨幣價值與時間關系的折現率,把它們折算到同一時間來計算。
由於實際問題中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許多參數往往是不確定的,因此,需要對這些參數作出多種假設,通過分析來檢驗它們對工程系統費用效果的影響程度,從而權衡利弊,選擇有利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法是綜合利用運籌學、程序設計、經濟分析以及有關設備系統設計與使用等的知識和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產品設想篩選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步。新產品方案選定以後,就應該考慮這樣一些問題:這種產品的價格定為多少市場可以接受?為此開發、生產成本控制在什麼范圍內企業才能贏利?這樣的一個成本范圍企業有沒有能力達到?這些問題都屬於成本效益分析范圍。關於成本分析的具體方法有很多,這里只介紹一種粗略的、用於初期分析的指數公式:
式中,VI--產品價值指數;
Ts--技術成功的機會(0--10的適當等級);
Cs--商業成功的機會(0--10的適當等級);
Q--年銷售量;
P--單位產品的利潤;
L--產品壽命(年);
Tc--產品總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利用這樣的公式計算出來的結果只能作為決策時的一種參考,不能完全依賴它。因為這種定量方法不可能把所有的因素和變數都包括進去。

案例:公路貨物運輸成本效益分析[1]

MBA智庫友情提示:因我國養路費徵收政策、高速公路橋梁通行費,以及燃油稅等政策有變,所以以下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可用於實際決策分析。

隨著我國公路建設的發展,道路運輸已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運輸方式。道路運輸業的發展,又引發了運輸市場的諸多矛盾。2004年6月2013,交通部等七部委展開聯合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的行動。2005年1月1日,我國部分省市下調重型車輛收費標准20%30%。目前,燃油價格的不斷上揚也必將對我國運輸市場造成極大影響。政策的變革,經濟條件的變化等必然引起道路收費標準的調整、行政部門規費徵收的改革及運輸市場的貨運價格的重新形成,那麼分析當前的市場條件下運輸業者的盈虧狀況是很有必要的。
運輸業者的效益與其運費收益以及車輛運營的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相關,車輛運行固定成本包括車輛折舊、稅賦等;車輛運行變動成本包括車輛的燃油費、輪胎消耗費和保修費等運營費用、道路通行費用。車輛的購置費用、燃油費用、當前的貨運價格、通行費用、稅賦水平等就成為道路使用者收益的主要影響因素。
2、目前我國公路貨運稅賦水平
2.1公路養路費
我國把專門用於道路養護維修、技術改造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用稱為公路養路費。目前的公路建設和養路資金主要來來源於養路費。我國不同的省市的養路費的徵收有不同的標准,但徵收標准很接近,而且大部分省市的徵收標準是每噸每月200元。
2.2運輸管理費及運輸貨物附加費。
凡是參加公路運輸營運的車輛,按規定應繳納營運收額1%或者08%的運管費,在缺乏具體的車輛營運車輛數據的情況下,採用定額的收費方法,一般的貨運車輛收費為2O元/噸·月,超過2O噸以上的部分折半收取。
運輸貨物附加費幾乎與車輛購置附加費同時開征,是地方性公路運輸規范。運輸貨物附加費採用定額的徵收標准,一般為22元/噸·月,對於2O噸以上的採取折半收取。,
2.3車輛購置稅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對國內生產和組裝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率為實際售價的10%;進口車輛的車輛的購置附加費為組合價格的15%。從2001年1月113開始,車輛購置附加費已經停止徵收,改為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