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生產成本 » 怎麼低成本住院
擴展閱讀
英魂之刃無限鑽石怎麼改 2025-03-14 20:44:44

怎麼低成本住院

發布時間: 2024-12-13 12:46:11

㈠ 醫療保險費用的三種支付方式

1.總額預算。由保險機構和醫院協商的總預算額進行支付。在這個制度下,若是醫院的使用額度超過規定額度則虧損部分醫院自負。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結算簡單,促使醫院採用最低成本提供一定量的醫療服務,但缺點是這個預算制定困難,難以做到精準預算。
2.按病種付費。通過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科學地制定出每一種疾病的定額償付標准。社保機構按照該標准與住院人次向醫院支付費用,促使醫療資源利用標准化。
3.按人頭付費。根據醫院提供的被保險人的總人數定期向醫院支付一筆費用。這種方式對醫院的服務和收入有控製作用,但也有可能因此導致醫院拒收疑難雜病病患者或服務質量降低的風險。
4.按服務單元付費。根據醫院提供的住院病人每日費用制定費用標准,再按照這個標准支付醫療保險費用。這種標准化費用保證了每一個住院病人的標准費用,但也會影響到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或者拖延出院時間。
5.按服務項目付費。根據醫院每項服務的價格計算費用,所償付的費用取決於項目的費用和服務量。這個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簡單方便,患者也可以自行選擇,但容易出現誘導性和創造性需求。

醫療醫保費用支付方式,也是運用較早、較廣泛的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議定向醫院按服務項目支付費用的結算方式,屬於後付制。
1、總額預付制
由醫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後確定某一定點醫療機構一年的總額預算(也可以是一季度的總預算),醫保機構在支付該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時,不論實際醫療費用支出多少,都以這個預算數作為支付的最高限度,來強制性控制支付,而定點醫療機構對保險范圍中的所有參保人員必須提供規定的醫療服務。
2、按服務單元付費
醫保機構按預先確定的住院床日費用標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費用,按預算規定的每次費用標准支付門診病人費用。同一醫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門診費用支付都是相同、固定的,與每個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療的實際花費無關。
3、按人頭付費
又稱為平均定額付費,首先由醫療保險機構制定每一門診人次或者每一住院人次的費用償付標准,然後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醫院實際提供的服務人次(門診與住院人次)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用。這種付費方式也是屬於預付制的一種,醫院的收入隨著病人數的增加而增加。
4、按病種收費
又稱為按疾病診斷分類定額預付制,是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標准將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診斷分為若干組,分別對不同級別定價,按這種價格向醫院一次性支付。

醫療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醫療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檢查費、實驗室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葯品費等。醫療費用可以是住院醫療費用,也可以是門診醫療費用,但費用的目的是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殘疾人和搶救重傷死亡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顯後果,反映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利和健康權利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自然應當予以賠償。醫療費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需要根據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需的費用進行診斷和治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按照醫院支付的醫療費用,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支付的,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費用計算:根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費用計算,但不包括原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起付線法或扣除法
起付線法是指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首先自付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超過此額度標準的醫療費用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這個自付額度標准稱為「起付線」。起付線法又可分為三種類型:
1、年度費用起付線法:採取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計算,在一個年度內累計醫療費用在一定額度內由參保人自付,年度累計費用超過此額度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2、單次就診費用起付線法:參保人每次就診均需自付一定額度的費用,每次就診費用超過此額度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3、單項目費用起付線法:即對某些特殊的診療項目,參保人每使用一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二)按比例分擔法或共付法
指無論發生多少醫療費用,參保人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費用,分擔比例可以恆定,也可以隨醫療費用遞減或遞增。由於每次就診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自付費用的絕對值將隨醫療費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適當,此方法能夠有效地增強被保險人的費用意識,起到良好的費用控製作用。
採用此辦法的技術關鍵是如何制定適當的分擔比例。
(三)最高保險限額法。最高保險限額指的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支付醫療費用達到一個規定額度不再支付了。這種方法的好處在於可以控制醫療費用。
主要缺點是對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的人群不能發揮減輕醫療負擔的作用。
(四)最高自付限額法
指被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內自付的醫療費用達到一定額度後,就不再自付應該自付的醫療費用。這種辦法主要是為了使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避免少數發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險人產生經濟困難。此方法一般與單次就診費用起付線法、單項目費用起付線法和比例分擔法聯合使用。
(五)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將上述多種費用分擔方式綜合在一起應用的支付方法。實際上,現今多數支付方式都是混合運用不同費用分擔方式的。
只有滿足了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在生活需要進行治療的時候,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此時在涉及到具體支付醫療費用方式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五種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