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由政府依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第六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統一印製。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格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印製,土地登記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訂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進行適當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土地證書。非法印製的土地證書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第六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統一印製。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格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印製,土地登記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訂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進行適當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土地證書。非法印製的土地證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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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成本價怎麼計算
土地成本價怎麼計算?1、第一步,首先點擊打開「土地成本價」計算表格。
2、第二步,然後輸入公式「=」號。
3、第三步,接著用「建築面積」除以「土地面積」。
4、第四步,再用「土地單價」除以上一步驟計算得出的值。
土地成本價的計算方法:
土地成本價=土地單價/(建築面積/土地面積)
5、第五步,最後按「Enter回車鍵」確定,計算得出土地成本價。這樣就計算好了。
4. 土地一級開發的暫行辦法
土地一級開發的暫行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保有計劃供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確定土地一級開發單位,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依法實施拆遷、收回、徵收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城中村和舊城改造,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市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也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實力的經濟實體承擔。一級開發後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供地政策供應土地。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包括:
(一)辦理一級開發相關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規劃、項目核准或備案、征地、拆遷、市政建設、交評、環評等一級開發審批手續;
(二)實施集體土地徵收工作;
(三)實施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及地上建築物徵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著物拆除、地下構築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據規劃條件進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六)其他一級開發工作。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或轄區政府商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經市國土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應包括地塊現狀情況、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權屬情況,規劃條件及供地方向,一級開發成本,資金籌備計劃,一級開發實施方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七條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包括:
(一)前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工程費;
(三)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四)財務費用和相關稅費;
(五)不可預見費。
第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管理費用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的2%列支。
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協議。中標人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招標底價包括土地一級開發的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不高於成本的10%。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或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向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交通、園林、文物、環保、人防等有關單位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集體土地、農用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一級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
一,土地儲備的實施主體應是土地儲備機構,需納入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
二,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剝離和劃轉;
三,縣級以上法定行政區劃已經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原則上不宜再設置其他土地儲備機構,如果縣級以上法定行政區劃需要設置兩個以上土地儲備機構時,則該等土地儲備機構在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行使土地儲備職能。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不能授權包括其子公司在內的其他主體實施土地儲備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