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
一、如何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
1、認定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方法如下:
(1)將標底價格分為,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以及有限競爭費用;
(2)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
(3)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在我國投標的條件是什麼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B. 低於成本價的認定27號令
法律分析:以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例,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三個步驟進行分析:
一、將標底價格分為: 1.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2.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3.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二、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應根據投標人提供材料的權威性、可信度及當地的價格水平、市場供求、 競爭狀況,對有說服力的有限競爭費用進行調整,否則不予調整。
三、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總之,認定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要求評標委員會要懂設計,懂施工、懂技術、懂經濟、懂造價。投標人對投標技巧的運用,也將影響到投標報價,如先虧後盈法、不平衡報價法等。評標委員會在認定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時, - -定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對待。
法律依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准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標價格;(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准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二)投標價格;(三)技術標准及質量標准;(四)組織供貨計劃;(五)售後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C. 投標人的報價低於成本
原因:
1.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投標企業低價投標有利於增加中標幾率。因此,投標企業採用「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策略,中標後以招標項目「要挾」招標人額外對其進行加價或補償,或想方設法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增加變更簽證,追加款項;
2.由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否決投標情況中的低於成本價指的是低於企業自身的成本,而每個企業的成本,一般都是屬於商業機密,外人無法知曉。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很難判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於是據此企業鑽空子,存在僥幸心理;
3.為了搶占市場,先在某一地區低價中標,贏得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然後利用資源謀求再中標得益;
4.為了圍標、串標、陪標的需要,以低於成本價報價拉低基準價,配合他人中標。
低於成本價的認定:
招標投標活動中,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成本價投標的,將作廢標處理;被認定為合理低價的,將會增加其中標機會。
以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例,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三個步驟進行分析:
一、將標底價格分為:1.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2.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3.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二、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應根據投標人提供材料的權威性、可信度及當地的價格水平、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對有說服力的有限競爭費用進行調整,否則不予調整。
三、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總之,認定投標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要求評標委員會要懂設計,懂施工、懂技術、懂經濟、懂造價。投標人對投標技巧的運用,也將影響到投標報價,如先虧後盈法、不平衡報價法等。評標委員會在認定報價是否低於成本時,一定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對待。
後果:
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低於成本價中標會產生很多不良後果,具體包括:
一、由於中標價太低,在施工過程中,中標人往往會想方設法增加簽證或者中途停建,甚至以招標項目「要挾」招標人進行額外加價或補償。很容易造成工期拖延,加大糾紛風險,增加施工管理難度。
二、低價中標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施工企業的利潤太低或者面臨虧損的局面,施工企業不得不減少技術力量、設備設施的投入,不得不使用劣質材料以次充好、偷工減料來降低成本支出,不得不僱傭技術較差的廉價勞動力來壓縮管理成本,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為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隱患。
三、為了節約成本,低價中標的承包商勢必會大量僱傭廉價勞動力。廉價勞動力作為一個弱勢群體,自身素質不高,流動性大,加上無良企業不給或者少給廉價勞動力買保險,剋扣、拖欠工資,致使廉價勞動力工資拖欠問題頻發,加大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四、擾亂市場秩序,公平競爭的環境被破壞,使一些投標報價合理、真正想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