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西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黨政機關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運行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付給工會的不動產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進行統籌、配置、管理、監督等後勤服務保障活動。第四條機關運行保障應當遵循資產集中管理、事權財權匹配、標准規范健全、資源集約共享的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優化配置、均衡保障,提升保障效能。第五條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滿意度。第六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的組織實施,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制度、標准和集中統一管理事項指導目錄,對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機關運行保障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同級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密切協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的機制,共同做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第八條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准,規范使用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第二章保障制度第九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徵求服務保障對象的意見後,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並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和開支標准。第十條機關運行經費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管理。屬於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集中辦公區後勤保障等集中統一管理事項的機關運行經費,納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預算。第十一條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制度,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
機關運行保障項目需要進行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機關資產實行綜合管理、預算保障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實行規劃、建設、購置、登記、配備、使用、保管、維護、處置等全過程集中統一管理。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各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機關使用資產的日常管理維護,接受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閑置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運營、處置,扣除相關成本後,收益上繳國庫。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工作制度,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項外,應當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依法公開擇優確定服務機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標准體系,加強標准實施,提升保障標准化水平。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保障效率。第三章服務保障事項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設施的規劃建設、權屬用途、調配使用、處置利用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機關不得擅自辦理土地利用、調整、處置、商業開發、拆遷佔地手續。
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機關用地用途與權屬的,應當徵求管理該宗地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予以補償。
Ⅱ 怎樣優化和控制行政管理費用
第一條為控制市行政中心運行費用,推動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市行政中心運行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中心運行費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樓及其附屬設施、市信訪局辦公樓在正常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水、電、汽、設備維修、設備檢測、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三條行政中心運行費用的管理,堅持保障與節約並重的原則,採取現代技術與規范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行政中心管理單位。負責行政中心的供水、供電、供汽、設施維護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行政中心的各項節能降耗措施和具體管理制度;檢查考核並及時通報駐行政中心辦公單位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節能工作情況;編制上報行政中心運行經費預算並執行批復下達的經費預算。
第五條駐行政中心辦公單位負責管理和督促本單位職工自覺遵守控制行政中心運行費用的各項管理制度,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節約節支意識。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額、支出標准和考核辦法;科學核定市行政中心運行成本基數,並嚴格審核、下達行政中心運行經費預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運行經費的供給;承擔行政中心運行中的設備、物料、服務等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七條市審計局、市財政局負責檢查監督行政中心運行經費使用情況,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審核,進行全面的分析評估。
第八條物管公司負責行政中心所有公共部位節約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費用控制
第九條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行政中心的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供水系統、電梯等,運用樓宇監控系統進行集中控制,最大限度減少設備的空轉時間。
第十條抓好節約用電工作。機關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時間較長或下班時,必須關閉空調、電燈和電腦、列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在日照光線充足的情況下,室內不得開燈;禁止上網聊天、玩游戲;正常情況下,嚴禁使用電爐、電暖器、電熱水壺等電器產品。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必須加強公共部位的亮化管理,在日照光線充足的情況下,不開啟公共部位的照明設備;非節日和沒有重大活動,不開裝飾燈;非工作日的白天,每個樓層只開一台茶水爐,夜間茶水爐一律停用;科學設置電梯運行編程,提高電梯利用率,減少電梯空運行的無效能耗;降低電梯使用頻率,非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非工作時間,兩組電梯各停用兩台。物管公司要督促保潔人員加強巡查,及時關閉長明燈;加強對地下車庫的照明管理,平時開啟一組照明,夜間根據需要開啟。
第十一條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所有人員用水完畢或發現水龍頭滴水,必須及時關閉水龍頭;不得在行政中心內洗滌衣物;嚴禁在行政中心內直接用自來水沖洗車輛。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物管人員要加強對用水設備的巡查檢修,杜絕跑冒漏滴,避免長流水現象的發生;衛生間採用延時沖便閥和沖水感應裝置,節約用水;綠化澆灌用水一律使用雨水和景觀河水。
第十二條降低蒸汽消耗。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要根據天氣和節假日情況,調控中央空調使用時間,降低汽耗;運用循環技術,將蒸汽冷凝水回補到空調供暖管道中循環使用,在節約補充水的同時,利用余熱節約蒸汽用量。
第十三條控減維修保養費用。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要對市行政中心的運行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防止因設備損壞造成浪費;行政中心運行設備維修,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安排專業人員施工。維修所需物料必須由使用部門人員簽字確認後,再按規定程序報支;按設備供應合同規定應由設備供應商承擔的維修費用,要及時向設備供應商索取。
第十四條壓縮會議開支。各單位要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壓縮會議時間和規模,減少文件發放,盡量淘汰一次性紙杯的使用,節約會議成本。會議室服務人員必須根據日照、氣溫情況,嚴把照明、空調使用關,減少電耗、汽耗。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各單位的工作職能、以往召開會議的次數等情況,核定駐行政中心各單位每年無償使用會議室的基數。超額使用的,按市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確定的收費標准收費;不駐行政中心辦公的單位,使用行政中心會議室,一律按規定標准收費。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中心運行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每年單獨編制,並與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年度部門預算同步送審。
第十六條行政中心運行費用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並實行專項核算。
第十七條行政中心運行費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凡屬於年度預算安排的支出項目經費,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實際支出數提出支付申請,經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審核後,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負責運行費用用款進度的審核把關工作,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進度用款。
第十八條行政中心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屬於政府采購范圍內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未經批准,擅自采購的,財政不安排經費。不屬於政府采購范圍內的費用支出,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從嚴從緊把好支出關。
第十九條對駐行政中心的經營性單位,單獨核算其應承擔的水、電、汽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月收繳。
第二十條行政中心辦公用房對外出租收入,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合同規定按期收取,納入行政中心年度運行經費預算,統籌使用。 第五章檢查與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建立定期檢查與突擊抽查相結合的檢查監督制度。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安排人員,每天對用水、用電、用汽等情況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糾。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駐行政中心各單位(包括物管公司、經營性單位)執行節能降耗情況進行抽查,每季度通報一次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對被通報的各種浪費行為視情節一次扣發有關責任單位不少於2000元的公用經費,同時扣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月度節約獎。物管公司因管理不善、履行職責不力而造成資源浪費、運行成本加大的,視情節扣減其當年度物管費用。
第二十三條行政中心年度運行費用實行目標考核。按市財政局核定、市政府審定的年度運行費用目標控制值和節約率,對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考核,節約獎勵,超支扣發其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節約獎。
第二十四條行政中心年度運行費用的考核獎勵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審計局、財政局實施。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涉及的有關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