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費稅是否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涉及的會計分錄怎麼寫
消費稅在特定情況下會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具體情況包括:
- 進口應稅消費品:在進口環節所繳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物資的成本。
-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應當將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
-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當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在建工程等非生產機構時,所繳納的相應消費稅應當計入工程成本。
消費稅涉及的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的消費稅:
- 借:稅金及附加
-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企業將應稅消費品用於在建工程等非生產機構時:
-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企業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
-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
- 借:材料采購
- 貸:銀行存款
請注意,以上會計分錄僅供參考,具體會計處理可能因企業實際情況和會計准則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遵循相關會計准則和稅法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貳』 哪些稅應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