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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哪個成本高

發布時間: 2022-01-26 23:20:54

⑴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⑵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哪種更適合維權

行政訴訟好些

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3、調整的法律不同。行政復議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⑷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優缺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⑸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兩者的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
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⑹ 你對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優劣勢看法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前者是法庭主持,主體平等後者主體不平等。

⑺ 實務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哪個更有利

你好,這個是規章。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做出裁決,可以參照規章。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則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據規章做出復議決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⑻ 行政復議應是那個單位受理,它和行政訴訟有區別嗎

行政復議應是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察,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審查。一個是內部監察,一個是外部審查。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均是行政機關,如某行政處罰案,復議機關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門;而行政訴訟是法院。

二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是不同的。行政復議不僅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是准司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的公開的審判行為,是司法行為。

四是行政復議程序較簡,行政訴訟程序較繁。行政復議是不收費的,而行政訴訟是收費的。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3個月。此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當事人不到場;而行政訴訟則是合議庭審,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均需到場。

⑼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即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行政復議程序即終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一般是書面審,只有在必要時,才可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而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開審理,且具有交換證據、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序。

行政復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行政復議結論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層級審批,行政首長最終決定。而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制。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願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並可依法作出復議決定。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雖也對適當性進行審查,但一般不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作出裁決。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