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偷逃鑽石會如何定罪量刑
1、要看是否涉案金額是否達到判刑物世標准,個人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偷逃度應繳稅額較大」( 有期徒刑3年 以下或拘役); 2、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罩激肢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3—10年); 3、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知逃應繳稅鉛肢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 (一)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偷逃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范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浙江溫州中院宣判一起2億元鑽石走私案,走私案的判刑看不看金額
走私鑽石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貨物罪,此罪主要按「偷逃進口環節應繳稅額」的多少進行定罪量刑的。溫州宣判的這起走私鑽石案,鑽石案值是2億,偷逃稅款3700餘萬元,涉案主犯被判決十幾年的有期徒刑。
從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除「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構成走私罪外,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也構成走私罪。不滿「十萬元」的,屬於治安案件,不屬於刑事案件。此罪的量刑,主要也是根據「偷逃應繳稅額」多少進行判刑的。具有加重處罰「情節」的,會升格處罰。
⑶ 走私多大金額夠判刑
走私普通貨物,達到5萬元以上就達到了走私罪的立案標准。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⑷ 溫州男子走私近萬顆鑽石被抓,他的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男子走私近萬顆鑽石被抓,他的行為在我國法律當中屬於嚴重的走私罪,2020年12月30日,已經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提起公訴。
男子的早年經歷
溫州溫州男子陳某,從小跟隨珠寶師傅做學徒,學成手藝之後,自己開了一家珠寶維修公司,公司經營的十分紅火,有了一定的財富之後就娶妻生子。現在已經是四口之家,但是二胎出生之後,家庭開支巨大,這名男子的收入也無法支撐,於是決定鋌而走險,進行走私鑽石的生意。通過鑽石市場的中間人陳某了解到,在鑽石這方面還有利可圖。
陳某面臨的刑罰
陳某等人通過走私鑽石取得的利潤,已經用於生活開支,為了鼓勵陳某積極認罪,檢察官鼓勵他認罪認罰,經過檢察官的不斷鼓勵教育,陳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變賣了自己名下的財產,用於退贓,將自己得到的600萬違法收入全部上交,爭取自己能夠被寬大處理。而我國法律規定,走私數額在50萬以上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陳某等人認錯態度良好,並且積極交納罰款,應該會寬大處理。
⑸ 走私鑽石到日本被查到要怎麼判
如果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則涉嫌走私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葯、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