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費用明細 » 保險經紀費用如何收取法律依據
擴展閱讀
哪裡有賣灑水車的工具 2024-10-19 21:15:29
一塊錢的燒餅成本多少錢 2024-10-19 21:14:30
農產品結算公司哪個好 2024-10-19 21:13:07

保險經紀費用如何收取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2-02-03 23:46:52

㈠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保險中介?詳解保險中介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工保網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㈡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2)保險經紀費用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㈢ 保險代理人手續費國家規定

一、保險代理手續費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手續費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用於展業的經營支出,依法可以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因此,有些保險公司為了小團體的利益搞假代理,對其自行辦理的保險業務,也以代理人名義或者經紀人名義支取代理手續費或者經紀人傭金,以增加保險公司稅前列支的數額,開設小金庫。這是違反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禁止。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本條規定,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加強本公司財務管理,嚴守財經紀律,杜絕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不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經紀費比例然最高限額是保監會規定的30%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現發布《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馬永偉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
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第四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保險經紀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第六條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返回
第二章設立
第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
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做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經紀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返回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東;
(四)變更組織形式;
(五)變更股權結構;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返回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經紀公司負責核發。
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返回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經紀活動。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紀的業務應與承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時,可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經紀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經紀的險種、代領的各項保險金或保險賠款、代交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經紀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對應解付的保費,須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
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其注冊資本1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經紀公司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返回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返回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住所、股權結構、股東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或違反規定異地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險費、保險金或賠款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開設賬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返回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返回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保險經紀人傭金是什麼標准


同時,隨著社會大眾的保險需求不斷增加,面對難以理解的專業保險產品知識、保險條款內容、投保理賠操作,除了保險代理人,人們對更為專業、客觀、中立的「同盟者」角色,有著日益強烈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催化著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也令保險經紀人越發重視其自身專業性、服務性水平的發展提升,如一些保險代理人的入職培訓,主要即是圍繞各種銷售話術而來,而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則大多將培訓重點放在保險知識與保險服務方面。


此外,近年來,國內保險監管部門對於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力度越發嚴格,相關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完善,來自行業組織與信用評級體系的約束建設,也已有著初步發展,這都為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提供了有利條件。


自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誕生以來,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保險行業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保險經紀人區別於保險代理人,最主要即是其獨特的角色功能與角色立場,而就目前國內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內保險經紀人難以完全發揮其角色功能、立場,仍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㈥ 保險經紀費直接向客戶收取

一、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與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二)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利益的代表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客戶利益的代表,對客戶和保險產品都有較多的了解,在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洽談中,能大量的降低委託人因不熟悉保險條款所帶來風險與損失。
(三)保險經紀公司是企業保險顧問
作為企業保險顧問,保險經紀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為企業提供准確的保險市場信息,為投保人爭取到用最合適的價格去獲得最全面的保險保障。
二、引入保險經紀對企業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企業的保險律師和顧問為企業服務,可以通過熟悉和豐富的專業知識,能夠為企業解決投保、索賠問題。
(二)科學安排投保,合理轉移風險
保險合同實際是契約化的期貨合同,各保險公司險種,條款的擬訂都是通過科學數據與實踐開發出來的。
(三)降低保費,提高保險利益
通過經紀公司公司辦理保險可以極大降低企業保險費支出。一方面經紀公司可以利用其了解保險市場的特長,運用競爭機制,能夠獲取物美價廉的保險產品。
(四)體現公開公正公平
由於企業在確定方案,選擇保險公司和組織共保過程中,通過經紀公司進行招標,避免了保險公司與客戶直接接觸,通過經紀公司的專業服務、公開招標、嚴格按照科學合理的評標標准進行選擇,避免了客戶直接進行選擇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商業賄賂、暗箱操作等問題,充分體現了專業化、公開化、公平化,促使保險市場健康良好的發展。
(五)不增加企業成本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企業的保險顧問,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免費為企業服務。是企業不在編、免費的、專業風險管理專家團隊。
(七)專業索賠服務
保險經紀人在企業出險後,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客戶減少損失,可向企業提出專業建議,協助企業准備相關索賠資料,協調事故責任認定和最終賠償結果的達成,以解決企業索賠難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保險經紀費用收取標准

從我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的誕生到現在已經有兩年多了,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保險經紀公司已經有八家。總的來看,各公司經紀業務所涉及的年保險費總額已經超過人民幣30億元(產、壽險),位居前列的經紀公司的年傭金收入已經接近人民幣1億元(產、壽險),發展非常迅速。
然而,對於保險經紀傭金標准這一關鍵問題,各方尚無確定的結論,在保險市場中也存在著諸多疑惑。而且,在個別經紀公司的業務操作中,經紀傭金比例竟然成為其選擇保險公司的首要指標,單純追求高比例傭金,對於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專業水平、服務承諾等一系列重要因素不予充分考慮,這樣一來,又如何能夠體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呢?因此,非常有必要對保險經紀公司的合理傭金比例作詳細的分析和論證,以下將對此作初步的探討:
保險經紀公司收取傭金的依據
作為保險市場的參與者,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其良性發展。從國外的經驗看,經紀公司的收入主要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即「經紀傭金」作為報酬;另一種是從客戶即投保人處直接收取「顧問咨詢費」的辦法。比較而言,收取顧問咨詢費必須要參照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和客戶的接受程度,而且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理賠服務等所需的時間、人力無法准確界定,因此在我國目前所處的初期保險市場中不太容易實行。所以,現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比較通行的是直接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傭金的辦法。
從宏觀來看,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的傭金給保險經紀人是有其內在因素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源:來自經紀公司的業務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大量業務成本(展業費用),也間接地節約了保險公司的公關、廣告宣傳費用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險公司面對的市場空間也進一步擴大了。因此,從保險費中劃分固定比例作為經紀人傭金是完全合理的,而且,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占保費收入的比例也是確定保險經紀傭金的重要參照。
2、保險經紀人的業務來源相對規范:經過保險經紀人為保險標的提供風險管理方案以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等的培訓、講座,保險標的的安全系數會得到顯著提高,相同條件下發生保險事故的幾率和索賠額亦會趨於合理化,從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提高保險公司的利潤率。
3、保險經紀人的良好切入點: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的介入無疑會將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相對立的「買、賣」關系作微妙的疏導,會消除某些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不信任,不理解。尤其保險經紀人在索賠處理時的專業性將有助於減輕保險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的各種壓力並節約了大量時間,將從根本上推動保險公司加速發展,擴大保險市場,從而有助於進一步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經紀人向保險公司收取經紀傭金是有內在根據的,是合情合理的。
保險公司業務費用額度分析
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是確定保險經紀人費用標准的重要環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固定資產折舊、人員成本、辦公費用、廣告公關、防災防損培訓以及其他一些與業務相關的費用,包
括支付給保險代理人或公估人的勞務費等。以下針對財產險公司的費用額度作簡要分析:
以下是國外若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費用比例統計:(表一)
保險公司年度保險業務費用比例韓國現代保險
(Hydai)199729.2%199826.4%瑞士豐泰保險
(Winthur)199729.8%199830.8%美國國際集團
(AIG)199920.84%200021.45%美國聯邦物產保險集團
(Chubb)199932.30%200032.79%
從上面的數字可以看出:一般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額度與保費收入的比值基本維持在20%—35%之間;也就是說:財產類保險公司獲得某筆業務所需的業務費用額度為20%—35%,平均為27.5%。
那麼,目前國外財產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紀傭金比例是多少呢?根據市場調查,保險經紀傭金的具體數額因國家、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但基本都維持在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10%-20%,一般在15%左右。例如,在近代美國保險市場上,一般在汽車險業務中經紀傭金的比率為保險費的16%;在商業火災保險中傭金比率約為19%;在一般責任險中傭金比率為18%。比較同期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數字,可作如下大膽推斷:保險經紀公司財產險業務傭金比率的合理區間應該是保險公司在相應險種上所需業務費用的50%-60%(低限的50%至高限的60%),以平均業務費用的55%為基準點上下浮動左右。對於不同險種、不同保險市場還有一定差異。
目前國際財產保險經紀市場中的傭金慣例———15%正是保險公司財產險業務費用平均值(27.5%)的55%。
我國保險市場的合理傭金比率
不妨先分析一下目前我國部分財產險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指標:(表二)
保險公司年度費用比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927.37%200030.8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含壽險)199924.70%200025.77%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199920.72%200022.35%華泰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27.49%200037.76%天安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99933.74%200030.51%華安財產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99935.62%200033.42%
不難發現,在我國目前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中,各家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有明顯差異,業務費用比例差別較大,普遍比國外同行的費用水平略高。從表(二)中計算可得:我國財產險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基本維持在20%-38%之間,平均為29%。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依據什麼法律

一、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2、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3、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4、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5、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公司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6、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7、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8、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9、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10、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流程:
1、租好辦公地址;
2、籌備公司名稱、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注冊地址、股東簽字蓋章開始核名;
3、名稱下來後,開始確認公司股東比例、高管信息,准備齊全相關材料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4、營業執照下來後,准備並提交保險經紀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四、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報價:
1、全包價(含咨詢服務、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200萬;
2、咨詢服務、公關費用90萬,不含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3、咨詢服務費45萬,不含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㈨ 保險代理人代為銷售保險單 收取保險費等的依據是

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如展業、承保、理賠)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按我國現行的保險代理人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又可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1)專業代理人,即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2)兼業代理人,即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3)個人代理人,即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僅限於代理銷售保險單和代理收取保險費,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另外,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保險代理人雖然是代理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但是他們的傭金卻是由保險公司進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擔心代理人再會額外加收保費,更不必為保險公司與保理人的關系而產生疑問,認為代理人會損害自身利益。實際上,在規范的保險市場上,代理人的利益與客戶是休戚相關的,可以說客戶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們的收入是與能銷售出去多少保單和提供什麼程度的服務是有密切聯系的,因而兩者的利益是相通的。保險經紀人: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是指代表被保險人在保險市場上選擇保險人或保險人組合,同保險方洽談保險合同條款並代辦保險手續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中間人。保險經紀人是種專家型的經紀人。在發達的保險市場上,要想成為一名保險經紀人,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經紀人必須掌握大量的保險法律知識和保險業務實踐經驗,其中包括在保險經紀公司協助保險經紀人准備有關材料和保險條件。經過這一階段之後,候選人還要充當聯絡員,這時他們可以進入保險市場,了解市場的構造和基礎設施,以及未來的磋商對手--保險人的經營情況,從而對保險市場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同時也掌握了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所應具有的道德准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具備上述條件之後,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保險經紀人,在不同的國家還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英國,要向注冊管理機關--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申請注冊,取得注冊資格的個人和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或再保險經紀人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我國規定,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個人,均可報名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還只是對有保險經紀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能作為執業證件使用。《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才是保險經紀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唯一執照。己取得《資格證書》的個人,必須接受保險經紀公司的聘用,並由保險經紀公司代其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領並獲得《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