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工期拖延10個月期間人工工資提升帶班費生活費該怎樣向公司索賠
工期拖延的費用索賠
一.概述
對由於業主責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賠的同時,還可以提出與工期有關的費用索賠。從本章第二節的討論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干擾事件會導致工期相關的費用索賠。我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即業主)末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費用損失。在 FIDIC條件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與工期拖延相關的費用索賠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其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
1.由於業主原因造成整個工程停工,則造成全部人工和機械設備的停滯,其他分包商也受到影響,承包商還要支付現場管理費,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減少而減少了總部管理費的收入等。
2.由於業主原因造成非關鍵線路工作停工,則總工期不延長。但若這種干擾造成承包商人工和設備的停工,則承包商有權對由於這種停工所造成的費用提出索賠。在干擾發生時,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包商,同時承包商也有責任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將停滯的人工和設備用於他處,以減少損失。當然業主應對由於這種安排而產生的費用損失(如工作效率損失、設備的搬遷費用等〕負責。如果工程的其他方面仍順利進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沒有變化,這些干擾一般不涉及到管理費的賠償。
3.在工程某個階段,由於業主的干擾造成工程雖未停工,但卻在一種混亂的低效率狀態下施工,例如業主打亂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設備的集中使用。由於不斷出現加班或等待變更指令等狀況,完成工作量較少,這樣不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費用損失,包括勞動力、設備低效率損失,現場管理費和總部管理費損失等。
二.人工費損失計算
在工期拖延情況下,人工費的損失可能有兩種情況:
1.現場工人的停工、窩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記上記錄的實際停工工時(或工日〕數和報價單上中的人工費單價(在我國可用定額人工費單價)計算。有時考慮到工人處於停工狀態,可以採用最低的人工費單價計算。
2.低生產效率的損失。由於索賠事件的干擾,工人雖未停工,但處於低效率施工狀態。這體現在一段時間內,現場施工所完成的工作量未達到計劃的工作量,但用工數量卻達到或超過計劃數。但在這種情況下,要准確地分析和評價干擾事件的影響是極為困難的。通常人們以投標書所確定的勞動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為依據,與實際的勞動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較,以計算費用損失:
勞動力損失費用索賠=(實際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他用工數-承包商責任或風險引起的勞動力損失)×勞動力單價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規定的施工計劃,工程全部需要勞動力為255 918人•日。由於開工後,業主沒有及時提供設計資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個月。在這個階段,工地上實際使用勞動力85 604人•日。其中臨時工程用工9 695人•日,非直接生產用工31 887人•日。這些有記工單和工資表為證據。
而在這一階段,實際僅完成原計劃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於業主指令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賠另外提出)。
承包商對由此造成的生產效率降低提出費用索賠,其分析如下:
由於工程量增加20%,則相應全部工程的勞動力總需要量也應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勞動力總需要量=255 918×(1+20%)=307 102人•日。
而這階段實際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勞動力=307 102人•日×9.4%=28 868人•日
則在這一階段的勞動生產效率損失應為工地實際使用勞動力數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勞動力數、臨時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產用工。即
勞動生產效率損失=85 604-28 868-9 695-31 887=15 154人•日
合同中生產工人人工費報價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費2.2美元/(人•日):
人工費損失=15 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 236美元
工地交通費=15 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 339美元
其他費用,如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項目索賠值計算從略。
案例分析:當然這種計算也會有許多問題:
(1)這種計算要求投標報價中勞動效率的確定是科學的符合實際的。如果投標書中承包商把勞動效率定得較高,即計劃用人工數較少,則承包商通過索賠會獲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師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重新審核承包商的報價依據,有時為了客觀起見,還要參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標書中的勞動效率值。
(2)對承包商責任和風險造成的勞動力損失,如由於氣候原因造成現場工人停工,應在其中扣除,對此工程師必須有詳細的現場記錄,否則計算不準確,也容易引起爭執。
三、材料費索賠
一般工期拖延中沒有材料的額外消耗,但可能有:
1.由於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訂購的材料推遲交貨,而使承包商蒙受的損失。這憑實際損失證明索賠。
2. 由於工期延長同時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損失。這按材料價格指數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費的含量調整(見後面本節「六」)。
四、機械費
機械費的索賠與人工費很相似。由於停工造成的設備停滯,一般按如下公式計算:
機械費索賠=停滯台班數×停滯台班費單價
停滯台班數按照施工日記計算;停滯台班費主要包括折舊費用、利息、保養費、固定稅費等,一般為正常設備台班費的60%~70%。
如果是租賃的設備,則按租金計算。
五、工地管理費
如果索賠事件造成整個總工期的拖延,則還必須計算工地管理費。由於在施工現場停工期間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則承包商沒有得到計劃所確定的工地管理費。但盡管停工,現場工地管理費的支出依然存在。按照索賠的原則,應賠償的費用是這一階段(停止情況下)工地管理費的實際支出。如果這階段尚有工地管理費收入,例如在這一階段完成部分工程,則應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包含的工地管理費數額。但實際工地管理費的審核和分配是十分困難的,特別是在工程並未完全停止的情況下。所以工地管理費的計算是比較復雜的,一般有如下幾種演算法:
1.Hudson公式:
工期延誤工地管理費索賠=(合同中包括的工地管理費/合同工期)×延誤期限
它的基本依據是按照正常情況承包商完成計劃工作量,則在計劃工作量價格中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工地管理費;而由於停止施工,承包商沒有完成工作量,則造成收入的減少,業主應該給予賠償。
在實際工程中,由於索賠事件的干擾,承包商現場沒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種低效率和混亂狀態下施工,例如工程變更、業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則使用Hudson公式時應扣除這個階段已完工作量所應占的工期份額。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個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費269,251美元,由於業主圖紙供應不及時,造成施工現場局部停工2個月,在這兩個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 500美元。則78 500美元相當於正常情況的施工期為:
78 500?(1 856 900?12)=0.5月
則由於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費索賠為:
(269.251美元/12月) ×(2-0.5)月=33,656.37美元
Hudson公式由於它計算簡單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它是以承包商應完成計劃工作量的開支為前提的,而實際情況不是這樣,在停工狀態下承包商的實際工地管理費開支會減少。它的應用前提:
①報價中工地管理費的核算和分攤是科學的、合理的,符合實際。
②工地管理費內含的費用項目都與工期有關,即它們都隨工期的延長而直接上升。但實際上工地管理費中許多費用項目是一次性投入後分攤的,由於工期的延長,這些一次性投入並非與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長。
③承包商在停工狀態下工地管理費的各項開支與正常施工狀態下的開支相同。
但在實際工程中上述三個前提都有問題,而且顯然按照Hudson公式計算賠償的費用過高。一般在實際應用中應考慮打一個適當的折扣。
2、對於大型的或特大型的工程,按HUDSON公式計算誤差會很大,爭執也很多。通常可以按工地管理費的分項報價和實際開支分別計算。即按照施工現場停滯時間內實際現場管理人員開支及附加費,屬於工地管理費的臨時設施、福利實施的折舊、營運費用,日常管理費的開支等逐一列項計算,求和,再扣除這一階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費份額。
這是一種比較精確的計算方法,大工程中用得較多。但對實際工地管理費的計算和審核比較困難,信息處理量大。
六、由於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調整
由於工期拖延,同時物價上漲,引起未完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這個調整與通常合同中規定的由於市場材料價格、勞務價格等上漲對合同價格的調整規定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合同中規定材料和人工費可以調整,則由於工期拖延和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調整可按合同規定的調整公式直接調整,並在工程進度款中支付。而對固定價格合同,本項調整可按如下方法進行:
1. 如果整個工程中斷,則可以對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貨膨脹率作總的調整。
【案例35】某工程由於業主原因使工程中斷4個月,中斷後尚有3 800萬美元計劃工程量未完成。國家公布的年通貨膨脹率為5%。對由於工期拖延和通貨膨脹造成的費用損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賠為:
38 000 000×5%×4/12=633 333美元
當然,這個計算方法又有問題。計算基數中不能包括利潤等。
2.如果由於業主原因,工程一直處於低效施工狀態,造成工程拖延,則分析計算較為復雜。
【案例36】某工程為房屋翻修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186654英鎊,合同工期62周,由於業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終實際工程結算價格為192486英鎊,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簽訂時的物價指數為164,計劃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價指數為195,現拖延了38周,實際竣工時(100周)物價指數為220。設合同簽訂時物價指數為100,則到計劃合同竣工期物價上漲幅度為:
[(195-164)/164] ×100%=18.9%
到實際竣工期物價上漲幅度為:
[(220-164)/164] ×100%=34.15%
對由於工期延長和物價上漲而產生的費用索賠的基本假設是:
1、在計劃合同期和延長期物價上升是直線的;
2、計劃和實際工程進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見圖11—6 )
圖11— 6 物價指數和工程進度圖
這樣,合同總報價中承包商應承擔的物價上漲風險為:
(192486 /1.0946)×(18.9% 2)=16619.39英鎊
上式中前面一項為不考慮物價上漲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總報價。而在實際工期100周中,由於物價上漲造成費用增加量為:
(192486/1.0948) ×34.15%/2=30029.22英鎊
則由於拖延了38周和物價上漲造成費用的增加為:
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鎊
當然,在上面的計算中,計算基數用實際工程價款,而不是合同報價,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潤和管理費。這是值得商榷的,並不十分准確。但這種計算方法還是有說服力的。
3.也可以採用國際上通用的對工資和物價(或分別各種材料)按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分別進行調整(見本章第七節)。
4.對我國國內工程,由於材料和工資價格上漲,國家(或地方)預算定額和取費標准會有適當的調整,則可以按照有關造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方法和系數調整合同價格。
索賠值的計算中,由於物價調整費用索賠一般不再計算總部管理費和利潤收入。
七、總部管理費的計算
對工期延誤的費用索賠,一般先計算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損失,然後單獨計算管理費。按照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應將承包商總部的實際管理費開支,按一定的合理的會計核算方法,分攤到已計算好的工程直接費超支額或有爭議的合同上。由於它以總部實際管理費開支為基礎,所以其證實和計算都很困難。它的數額較大,爭議也比較大。在這里,分攤方法極為重要,直接影響到索賠值的大小,關繫到承包商利潤。
(一)按總部管理費率計算
即在前面各項計算求和的基礎上(扣除物價調整)乘以總部管理費分攤率。從理論上講,應用當期承包商企業的實際分攤率,但它的審查和分析十分困難,所以通常仍採用報價中的總部管理費分攤率。這比較簡單,用得也比較多。這完全在於雙方的協商。
(二)日費率分攤法(Eichleay法)
這種方法通常用於因等待變更或等待圖紙、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斷,或業主(工程師)指令暫停工程,而承包商又無其它可替代工程的情況。承包商因實際完成合同額減少而損失管理費收入,向業主收取由於工程延期的管理費。工程延期引起的其它費用損失另行計算。
計算的基本思路為,按合同額分配管理費,再用日費率法計算損失。其公式為
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爭議合同額×同期總部管理費總額/承包商同期完成的總合同額
日管理費率=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爭議合同實際執行天數
管理費索賠值=日管理費率×爭議合同延長天數
《案例37》某承包商承包一工程,原合同工期240天,該合同在實施中拖延了60天,即實際工期300天。在這300天中承包商總的生產經營狀態如下表11-5(單位:美元):
表11-5 承包商生產經營狀況表
項目 爭議合同 其他合同 全部合同
合同額
實際直接總成本
當期企業管理費
總利潤 200000
240000 400000
320000 600000
560000
60000
-20000
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200 000×60000/600 000=20 000美元
日管理費率=20 000/300=66.7美元/天
因工期延長可提出管理費索賠額=66.7×60=4000美元
案例分析:這里有兩個問題:
1.爭議合同管理費按原合同額分攤,這不容易被人接受,因為通常會計核算按工程實際直接費總成本(對土建工程)或人工費(安裝工程)分攤管理費。上例中,如果按實際直接費總成本分攤,則管理費索賠額結果為5143美元。
2.實際合同履行天數中包括了合同延緩天數,結果必小於報價中採用的管理費率,降低了索賠額。
(三)總直接費分攤法
這種方法簡單易行,說服力較強,使用面較廣。基本思路為:按費用索賠中的直接費作為計算基礎分攤管理費。其公式為:
每單位直接費應分攤到的管理費= 合同執行期間總管理費/合同執行期間總直接費
爭議合同管理費分攤額=每單位直接費分攤到的管理×爭議合同實際直接費
【案例38】某爭議合同實際直接費為400 000元,在爭議合同執行期間,承包商同時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費為1 600 000元,這個階段總部管理費總額為200 000元。則
單位直接費分攤到的管理費=200 000/(400 000+1 600 000)=0.1元/元
爭議合同可分攤到的管理費=0.1 ×400 000=40 000元;
這種分攤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適用於承包商在此期間承擔的各工程項目的主要費用比例變化不大的情況,否則明顯不合理,而且誤差會很大。如材料費、設備費所佔比重比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費比較多,則不反映實際情況。
2.如果工程受到干擾而延期,且合同期較長,在延期過程中又無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則該工程實際直接費較小,按這種分攤方式分攤到的管理費也較小,使承包商蒙受損失。
所以分配的標准可以是靈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費,直接人工工時,甚至用實物工程量。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
(四)特殊基礎分攤法
這是一種精確而又很復雜的分攤方法。基本思路為,將管理費開支按用途分成許多分項,按這些分項的性質分別確定分攤基礎,分別計算分攤額。這要求對各個分項的內容和性質進行專門的研究。如表11—6所示。
這種分攤方法用得較少,通常適用於工程量大,風險大的項目。
表11-6 特殊基礎分攤法
管理費分項 分攤基礎
管理人員工資
與工資相關的費用如福利、保險、稅金等
勞保費、工器具使用費
利息支出 直接費或直接人工費
人工費(直接生產工人+管理人員)
直接人工費
總直接費
八、非關鍵線路活動拖延的費用索賠
由於業主責任引起非關鍵線路活動的拖延,造成局部工作或工程暫停,且非關鍵線路的拖延在時差范圍內,不影響總工期,則沒有總工期的索賠。
但這些拖延如果導致承包商費用的損失,則就存在相關的費用索賠。通常主要有:
1. 人工費損失。即在這種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勞動力、技術人員無法調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師(或業主)指令不作其他安排。這些損失應按實際記工單由業主支付,計算方法與前面相同。
2. 機械費損失。為這些局部工程專門租用或購置的設備已經進場,由於停工,這些設備無法挪作他用,停滯在施工現場。這個損失也由業主承擔。
在上述情況下承包商都應請示工程師,聽從工程師對現場工人和設備的安排。
3.對工地管理費,一般情況下,由於承包商當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變化不大,而且總工期沒有拖延,則沒有工地管理費的索賠。但如果承包商能夠有實際證據證明他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管理費,則可以按實際支付索賠。
B. 如果索賠事件發生在非關鍵線路上,不影響總工期,能否索賠工期(順延總工期)
不能
我記得考二級的時候
就有這種題
費用可以索賠
工期不順延
C. 一級建造師,非關鍵工作(工期、費用的索賠)
是對的。機械窩工費是肯定要賠的。
注意不是台班費;如果問措施費,肯定是不賠的,因為措施費是包乾的。
D. 因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非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停工的,施工單位就工期和費用該怎樣提出索賠
超過了總時差,超過幾天補幾天,沒超過,不補工期。錢不管超不超都要補。前提是你滿足所有索賠的條件,非你的風險范圍,28天提索賠,有完整證據
E. 雙代號網路圖,工程工期索賠的問題
索賠5天工期,索賠損失為15*1200=18000元,原因為總是差為10天,就不是關鍵線路,工期索賠為15-10=5天,但費用以實際損失為准故為18000元。
F. 我想問下,如果不是關鍵線路,要索賠的情況有哪些
您說的沒錯。實際上就是非關鍵路線上的工作因為延誤變為關鍵路線上的工作了
G. 進行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的方法分別有哪些
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1、網路分析法是利用進度計劃的網路圖,分析其關鍵線路。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延誤的時間為索賠的工期;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於延誤超過時限制而成為關鍵時,可以索賠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若該工作延誤後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問題。可以看出,網路分析要求承包商切實使用網路技術進行進度控制,才能依據網路計劃提出工期索賠。按照網路分析得出的工期索賠值是科學合理的,容易得到認可。
2、比例計演算法簡單方便,但有時不符合實際情況,比例計演算法不適用於變更施工順序、加速施工、刪減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賠。
H. 由發包人造成的非關鍵線路上的工期延誤,未超過總時差時,能否索賠工期
如因發包方原因造成非關鍵線路上的工期延誤分兩種情況:
一、未超過其自由時差和總時差,不賠工期但賠償其損失
二、超過其自由時差和總時差的,由發包方賠償其工期及費用
I. 因甲方原因一非關鍵線路調整後變為關鍵線路,工期能索賠嗎
那就要看投標時的地質資料與現場地質的偏差程度了,另外,投標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場開工後的施工組織設計有沒有經過監理工程師審批,關鍵工程的變化將導致的工期增加多少,很多方面的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一個合理的結論,另外,積極的與甲方進行溝通很有必要,畢竟這種情況也是非甲方主觀意願下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