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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統籌外費用是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8-07 22:35:57

⑴ 出院單上的統籌費用是什麼

統籌費用是醫保核銷時的依據金額。需要住院病人自己支付的費用就是自費費用。根據不同的醫療保險品種,報銷的范圍和額度不同。

出院清單常根據所參保的醫保種類來劃定報銷比例。自費費用的核算包括:起付費(俗稱門檻費)、自費診療項目和葯品費用、醫保部分報銷葯品(乙類)中按比例需要自費承擔的金額。如果出院清單中已經列明了自費費用,那就是經過每項核算,最後統計出來的結果。

徵收依據

遼寧省建築行業社保費徵收工作的主要依據是2012年省地稅局、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建築施工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2〕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

⑵ 統籌外項目補助是指的什麼

統籌外補貼包括:交通費、高寒補貼、房改補貼、取暖費、軍齡津貼、工傷補貼、回民補貼、獨生子女費、生活補貼、書刊費及原企業已支付退休職工的其它費用等。

(一)量力而行。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按時足額發放在職職工工資的企業,不具備發放統籌外費用的政策條件,不要與其他企業盲目攀比。

(二)公平合理。統籌外費用包括養老、醫療、喪葬費用項目,企業不得重復設置,不得隨意提高標准,不得以工資形式發放。

不同時期退休的人員間,統籌外費用項目及標准不搞「一刀切」。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此之外再為其預提用於養老的統籌外費用。領取統籌外費用的退休人員,企業不得再將其納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2)住院統籌外費用是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發布後,對規范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處理行為,維護重組企業、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部分中央企業反映,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預提依據不明確,不便執行。現就中央企業重組中退休人員有關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問題,進一步通知如下:

企業向重組基準日之前退休的人員支付的統籌外費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批准後,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

(一)根據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文件規定支付的。

(二)根據2003年底以前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集團公司的制度規定支付的,或者已納入企業200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按規定經審計的。

(三)自2004年初至財企[2009]117號通知印發前,為緩解物價上漲對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影響,根據集團公司的制度規定支付給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員的。

⑶ 統籌外待遇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⑷ 醫療統籌費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醫療統籌,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其中還有財政補貼;社會捐助;銀行利息;滯納金等額外收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葯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醫保統籌相當於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報銷醫療費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⑸ 職工住院結算單上社會統籌費用指的什麼

職工住院結算單上社會統籌費醫保分兩個帳戶: 1. 個人帳戶。體現在醫保卡內的錢,可以用來在定點葯店買葯,門診費用的支付和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的支付;個人自付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部分的葯品、項目、材料需要參保人員先行支付一定的比例。
2. 統籌帳戶,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當地醫保報銷的費用由統籌帳戶支付。 醫療保險統籌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即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不屬於個人。醫保統籌支付: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參保人員無需另外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5)住院統籌外費用是什麼費用擴展閱讀: 北京職工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 一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50%確定,即650元。1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是7萬元。 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報銷85%;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 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職工的60%。起付標准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

⑹ 統籌外費用都包括什麼

統籌外費用都包括: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統籌外費用則是在最有效的解決事件的基本原則下而額外增加的費用負擔,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等資源的浪費,為不合理費用。
統籌即為有效地利用目前所有條件,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來完成既定的任務或工作。
通常出現在社會各行業領域,包括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等等的日常接待工作和采購部門的不合理支出中。
退職標准包括: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把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⑺ 住院結算什麼叫統籌的費用

法律分析:職工住院結算單上社會統籌費醫保分兩個帳戶: 1. 個人帳戶。體現在醫保卡內的錢,可以用來在定點葯店買葯,門診費用的支付和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的支付;個人自付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部分的葯品、項目、材料需要參保人員先行支付一定的比例。

2. 統籌帳戶,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符合當地醫保報銷的費用由統籌帳戶支付。 醫療保險統籌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即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不屬於個人。醫保統籌支付: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參保人員無需另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