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遷款什麼時候打
法律分析:拆遷合同簽訂後在施工拆遷之日前補償打款。拆遷補償款應當按照先補償、後徵收的原則一次性支付到位,一般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⑵ 拆遷款什麼時候下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徵用土地的各項花費應當自征地賠償、安置方案准許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⑶ 拆遷補償款什麼時候給
法律分析: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後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⑷ 拆遷賠償款一般什麼時間到賬
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更多關於拆遷款的問題推薦咨詢專業性較強的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冠領的律師團隊為國內外知名大學法學院碩士、博士。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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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款補償款是拆遷人給被拆遷人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予的相應的補償,那麼其實除了這種貨幣補償的方式之外,我國還可以實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
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的:
1、房屋補償費,這個是針對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這也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說一般到最後我們手上的補償款定會遠遠高出的部分。這部分會與被拆遷房屋的折舊以及它內部的結構進行價值評估,然後按面積每單位每平方米多少錢進行計算;
2、中轉補償費,這部分既可以按照產權置換的方式也可以按照貨幣補償的方式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安置小區房屋。貨幣補償的方式會按照臨時居住點的條件劃分檔次,然後按照被拆遷人的人口按照月進行補償;
3、獎勵性的補償,這主要是為了調動被拆遷戶的搬遷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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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拆遷補償款一般要多久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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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款補償款是拆遷人給被拆遷人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給予的相應的補償,那麼其實除了這種貨幣補償的方式之外,我國還可以實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
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的:
1、房屋補償費,這個是針對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這也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說一般到最後我們手上的補償款定會遠遠高出的部分。這部分會與被拆遷房屋的折舊以及它內部的結構進行價值評估,然後按面積每單位每平方米多少錢進行計算;
2、中轉補償費,這部分既可以按照產權置換的方式也可以按照貨幣補償的方式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安置小區房屋。貨幣補償的方式會按照臨時居住點的條件劃分檔次,然後按照被拆遷人的人口按照月進行補償;
3、獎勵性的補償,這主要是為了調動被拆遷戶的搬遷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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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拆遷款多久發放
法律分析:沒有一個准確的時間期限。主要取決於以下幾方面:徵收項目的性質,徵收項目的時間周期,徵收項目的急切程度,律師提起法律訴訟維權給項目帶來的干預影響力等有關。到底多久得到賠償是通過我們提起的各種法律程序,以達到我們最後能通過談判協商獲得到最優補償利益的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⑺ 拆遷補償款什麼時候發
法律分析: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到期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⑻ 農村政府簽了拆遷協議後多久可以拿到錢最遲需要好久
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拿到拆遷補償中的貨幣補償的時間一般在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拿補償的時間要在搬遷之後,也就是先補償、後搬遷。房屋拆遷糾紛是指在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拆遷安置條件、拆遷的過渡期限等不滿意,或拆遷人進行非法拆遷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分析
回遷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拆遷人或開發商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後按照回遷安置的政策標准以及事先簽訂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後新建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