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際施工人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中哪些費用不應該取費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准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
2. 什麼款項支出了又不能算費用
什麼款項支出了又不能算費用?這個是如果是不是公司的經營費用,如果是股東啊,或者員工個人的不能入到公司的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3. 材料調差要不要取費
法律分析:材價差只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4. 哪些費用必須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除大額的借款利息、房租、工資可以預提外,其餘的一般不用預提。
5. 建設工程中什麼叫不取費項目
1.
建設工程在收取定額子目套用後不再計取管理費、利潤、風險、規費等間接費,只計取營業稅、城市建設圍護費、教育附加和車船使用稅,這幾項總費率大約直接費的3.7%左右。
2.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6. 工程造價中,價差不能參與取費,但價差屬於工程直接費嗎
建設工程費(即工程造價)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四部分組成。組成簡圖如下:
建設工程費 1。 直接費 ----- (1)直接工程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
(2)措施項目費(通用措施費、專業措施費)
2。 間接費 ----- (1)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
(2)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
3。利潤(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4。 稅金(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價差不屬於工程直接費,價差只是材料當時價格與預算定額編制時的價格之間價格的調整,屬於動態調整,不能參與有些取費,只能取規費與稅金。
附內蒙古2009年適用於工料單價計價法的取費程序,供參考:
序號 費用項目 計算方法
1 直接費(含措施項目費) 按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計算
2 直接費中的人工費+機械費 按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計算
3 企業管理費、利潤 2×費率
4 價差調整、總承包服務費 按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計算
5 規費 (1+3+4)×費率
6 稅金 (1+3+4+5)×稅率
7 工程造價 1+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