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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費用如何開

發布時間: 2022-08-08 08:05:54

1. 征地工作經費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費主要用於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征地管理費 收費標准:按全包、半包、單包征地方式不同,實行不同比例徵收(—)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1、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去3%收取;2、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2、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徵用耕地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2、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2%收取。(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工作費,征地費用一般由以下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 孤兒院、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徵用土地,減半徵收(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住房建設用地按70%徵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 征地補償費用如何計算

①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准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②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准

>(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③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

補償的計算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征地費用如何開擴展閱讀

農村征地拆遷行為實際包括了土地徵收、土地徵用和拆遷房屋兩個階段,包括以下幾道程序↓↓

①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②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後,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③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④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後,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⑤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⑥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⑦征地方案安置補償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

⑧補償安置的措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⑨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3. 房屋徵收時征地補償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征地補償費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征地補償費支付方式有: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二者結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 征地管理費計算及徵用標准

征地管理費計征標準是征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4%到2.1%。建設用地審批權上收到省、國務院,征地管理費屬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在發出征地批復文件前,直接徵收,80%返撥給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國土資源局。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 佔地補償費如何開票

法律分析: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6. 征地補償費用怎樣收

1.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
2.
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
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4.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5.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7. 征地費用由誰出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補償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政府或佔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士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8.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改善和加強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征地管理費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託,採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第三條實行征地包乾的,應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雙方倒流要的協議。第四條征地包乾的三種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包方式,負責征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測算後、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征地服務機構按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採取只包工作、包時間、不包費用的方式,負責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用地單位,征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三)單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採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徵地單位負責對擬證用的土地勘察、登記,做好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第五條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准:
(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2.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
(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
2.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第六條補辦征地手續、共需要重新進行勘察、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撥的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項目的征地管理費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並抄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第七條按照第四條第一項全包式進行征地的,如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可由負責征地的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第八條征地管理費的減免范圍
(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孤兒園、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徵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徵用土地,減半收取征地管理費。
(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第九條征地費用一般由以下幾項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和拆遷補償費,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具體收費標准、計算方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十條征地管理費主要用於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第十一條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應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上交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費的1.5%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主要用於審批建設項目過程中的必要開支。

9. 收到政府拆遷補償如何開票

法律分析:對於搬遷補償款怎麼開票,對方單位即被拆遷企業獲得拆遷補償款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可不開具發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開發商所支付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問題上,可按真實合法有效憑據據實進行成本扣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