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葯費誤工費營養費還有什麼費
法律分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㈡ 燙傷賠償標准
燙傷的賠償標准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後,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誤工費法律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㈢ 把人燙傷了,現在要賠償的話,有哪些方面
把人燙傷了,是造成別人的人身傷害,需要賠償: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被燙傷除了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還有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人身傷害賠償具體標准:
1、醫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是按照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如果訴訟時,治療還沒有結束,據需治療的費用,可以根據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結果一次性給付。
如果有需要,治療費可以委託法醫進行鑒定。
2、誤工費
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的誤工日期,按實際固定收入賠償。
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的誤工費,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費
每天的伙食費標准按照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的標准賠償。
4、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按誤工費賠償;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賠償。
5、交通費
當地醫院治療或者轉院治療的,本人和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票據與就醫次數不相符時,票據少的,按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外地醫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賠償,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營養費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賠償。賠償的期限,可委託法醫鑒定,或在徵求治療醫院意見後酌定。
8、殘疾賠償金
造成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賠償。
殘疾賠償金賠償日期為定殘之日起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造成死亡的,應賠償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在內的喪葬費。
以下情況不予賠償:
(1)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
(2)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都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應賠償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賠償二十年。
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應賠償生活費。
賠償標准按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賠償。
賠償期限:
(1)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
(2)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的數額賠償。
㈣ 燙傷賠償
法律分析:每個地方標准都不統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㈤ 燙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燙傷賠償標准如下:1.醫療費。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天)×住院天數賠償。3.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5.營養費。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㈥ 燙傷賠償標准
燙傷賠償標准如下:
1.醫療費。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3.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5.營養費。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㈦ 燙傷要怎麼賠償
可以根據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被燙傷除了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還有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㈧ 燙傷最少賠償多少費用
燙傷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醫療費可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確定,誤工費用可以根據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雙方的協商和當地的收入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㈨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可以得到哪些賠償費用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賠償主要分以下三個層次。
(一)一般賠償
1、醫療費。
包括醫治人身損害所支付的掛號費(現為:醫事服務費)、醫葯費、檢查費、治療費、葯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確定要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後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醫療單位批准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或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
2、護理費。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是否需要專人護理,應根據醫生出具的批准專人護理證明。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
因治療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營養費。
指必要的營養補充所需要的費用。
要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誤工費。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復必須修養,耽誤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例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造成殘疾的損害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殘疾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項目外,侵權人還應賠償殘疾者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